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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招财二号保本(003055)

博时招财二号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博时 招 财 二号 大 数 据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0 月9 日 证监 许可 【2015 】2255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是一 只全 新的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与本 公司之 前发 行的 博时 招财 一号大 数 据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相比 较而 言是 分别 公开 募集的 两只 不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 存在 显 著区别 。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 不等 于购 买博时 招财 一号大 数据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敬 请留意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投 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2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12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合同的生效...................................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4 附件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105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 以下 简称 “ 《指导 意见》 ”)以及 《 博时 招财二 号大数 据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招财 二号 大数据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 金 ” )是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招财二 号 大 数据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 保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 同和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 机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为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或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增 加或 更换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招 财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 数据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招 财二 号 大数据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 时 招 财二 号 大 数据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10 、 法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等业 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保本 周期 :指 本 基金的 保 本期 限。 本 基金 一般每 两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 期,本 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 各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 告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两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的期 间 ,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内不开 放申购 及赎回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到期处 理规则 , 并确 定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 金合 同中若 无特 别所 指, 保本 周期即 为当 期 保 本周期 34 、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日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其后 各保本 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5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 后一 日。基 金 合同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即 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36 、 持有 到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内 一直持 有 其所 认购 、 或开 放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至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不 含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37 、 开放 期: 指本 基 金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及 到期 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进 行赎 回与申 购 操作 的期间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最长 4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 最长共 计 5 个 工作日 ) , 其中 开放 期首 个 工作日 同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其 余开 放日 仅开 放申购 业务 38 、 折算 日: 指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保 本周期 开 始 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即 开 放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39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在折 算 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包括投 资 人在 开 放 期 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 和持 有 人 在 上 一保 本 周 期 结束 后 选 择 或 默认 选 择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期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40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指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1 、 开放 期内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金额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开 放 期内 进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及 开放 期申 购费 用之和 42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43、 认购 保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44 、 开放 期申 购保 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放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金额 45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保 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 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 46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 指根 据基金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的可 赎回 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开放 期申购 、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在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即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47 、 保本 :在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补 足该差 额( 该差额 即为保 本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8 、 保证 :指 担保 人 为本基 金 保本 提供 的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的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49 、 保证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担 保人签 署的 《博 时 招 财二 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50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形 式: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 时, 在符 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本基金 未能 符合保 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51 、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指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在符合 法 律法 规有 关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的 情况 52 、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 期:指 在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 续并 进入新 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3、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56、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7、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8、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9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 、 开放 期申 购、 申 购: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在 开放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转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视同 为开 放期 申购 61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62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3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4、巨额赎 回:指在 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65、 预约 赎回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提起 或取 消预 约赎 回申请 66、 元: 指人 民币 元 67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9、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2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73、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 津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股 份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 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 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 要成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 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 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 (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1955 年 生,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12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 中国远 洋运输 总公司 财务 处科员 、中国- 坦桑 尼亚联 合海运 服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日 本中铃 海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 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 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 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 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永光 先生 , 硕 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 后在 桂林 电 器科学 研究 所、 深圳 迈瑞 生物医 疗 电 子股份 公司 工作。2001 年起在国 海证 券历任 债券 研究员、 债券 投资经 理助 理、高级 投资 经 理 、 投 资 主 办 人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基 金 (2014.2.13-2015.5.22 ) 、 上 证企 债30ETF 基 金 (2013.7.11-2016.4.25 ) 、 博 时天颐 债券 基 金(2012.2.29-2016.8.1 ) 、 博时 招财 一号 保本 基金 (2015.4.29-2016.8.1 ) 、 博时新 机遇 混 合基金(2015.9.11-2016.9.29 ) 的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总部 公募基 金组投 资 副总监、 股票 投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 资副 总监 。 现 任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副总经 理兼 博时 优势 收益 信用债 债券 基 金(2014.9.15-至 今) 、博 时境源保 本混合 基金(2015.12.18-至 今) 、博 时保泽 保本混合 基 金(2016.4.7-至今 ) 、博 时景兴纯 债债券 基金(2016.5.20-至今) 、博时 保丰 保本混合 基金 (2016.6.6- 至 今 ) 、 博 时 保 泰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2016.6.24- 至 今 ) 、 博 时 招 财 二 号 保 本 基 金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3 (2016.8.9- 至 今 ) 、 博 时 富 宁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8.17- 至 今 ) 、 博 时 富 益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4- 至 今 ) 、 博 时 臻 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2016.11.7- 至 今 ) 、 博 时 富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25- 至 今 ) 、 博 时 泰 安 债 券 基 金 (2016.12.21- 至 今 ) 、 博 时 鑫 丰 混 合 基 金 (2016.12.27- 至今) 、 博 时 鑫泰混 合基 金 (2017.1.10- 至今) 、 博时 鑫惠 混合 基金 (2017.1.23- 至今) 、博 时聚 源纯债 债券 基金(2017.2.9-至 今) 、 博时广利 纯债债 券基 金(2017.2.16- 至 今) 、 博时 富瑞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7.3.3- 至 今) 、 博 时富海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3.6- 至今 ) 、 博时华盈 纯债债 券基金 (2017.3.9-至 今) 、博 时新机 遇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2.6-至 今) 、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2.6-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沙炜先 生, 硕士。2008 年 从中国 科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毕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 资 深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招 财 一 号 保 本 基 金 (2015.8.4-2017.6.27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博 时丝 路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至 今) 兼博 时招财 二号 保本 基金 (2016.8.9-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王衍胜 先生 , 硕士 。2013 至 2015 年 在招 商基 金任 研 究员 。2015 年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 任投 资经 理助 理。 现 任博 时招 财二 号保 本基金 (2017.4.6-至 今) 、 博时 保丰 保本 基金(2017.4.6-至 今) 、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基金 (2018.2.6-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开 始担任 博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博时基 金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经 理兼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权 益投 资价值 组负 责人,公 司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4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 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5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 集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6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7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8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1,996.90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4.59%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1.85%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 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0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 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 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 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 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1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01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 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2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3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销机构 (1) 晋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 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6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与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0 月9 日 证 监许 可 【2015 】2255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募 集期自2016 年7 月22 日至2016 年8 月4日 止 , 基金份额 共募集792,913,185.04 份 (含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368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08 月09 日正 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9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内不 开放 申购及 赎回 业务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 即本 基 金仅在 开放 期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期 内的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或 依 据 基金 合同 需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相 应顺延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的价 格。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 购, 首 次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 申购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 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0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 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 、 赎回 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赎回 费。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1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对 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等相关 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00 元 , 某 投资 人 申购本 基 金 5 万元 , 该 投 资人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0/1.0000 =50,000.0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 可得 到 5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2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 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开放 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3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出现巨 额赎 回的 , 基金 管理 人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款 项有 困 难 或 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款项 可 能 会 对基 金 的 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延缓 支 付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 确认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4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认 购或申 购本 基金 时默 认为 预约赎 回状 态 ,即 该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当日 默认 赎回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2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对预 约赎回 状态 进行 变更 , 则 视为选 择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当日 赎回 所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3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取 消预 约赎回 申请 , 则视 为选 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多次 取消或 提起 预约 赎回 申请 。 具体预 约赎 回安 排以 相关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为 准。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5 第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该 差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并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出于担 保人风险预判 和风险控制 的目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担保人提供 与基金相关 的 信息和 资料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开放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开 放期 内 进 行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开放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多次认购/ 申 购、赎回的情 况,以先进 先出的原则确 定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以每 两年 为一 个保 本周期 , 即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两年后 的 对应日 止 的 期间 , 此后 各保 本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 告的 该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 两年后 对应 日 止的期 间 ; 如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内 不开放 申购 及赎 回业 务。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 、 保 本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或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 期 保本 周期。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份额 、 或 开放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6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不 低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不低 于其 开放 期申 购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3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4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5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 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8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本 基金上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或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 值总 额 超 过 保证 人 提 供 的 当期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当期 保本 周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比例 确认 的约 定确 定可享 受保 本 条款的 基金 份额 之外 的其 他部分 基金 份额 。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 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2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进行 赎回 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最长 4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最长 共计 5 个 工作日) ,其中 开放 期首个 工作日 同时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务 ,其余 开放日 仅开 放申购 业务。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7 在赎回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 额; 2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上 述 (1 ) 选 择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3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2)基 金赎回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在开 放期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开放 期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及 销售 服务费 。 (4) 比例 确认 在开放 期第 一个 工作 日日 终, 按 照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如 果当 日申 购金 额与选 择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之 和大 于 或 等 于 保 证 合 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 同 允 许 的 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额度 上限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当 日申购 份额 及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确认 , 并 及时 公告 确认比 例的 计算结 果 。 同 时, 本基 金 将不开 放后 续申 购开放 日。 在开放 期的 其余 申购 开放 日日终 , 按 照该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如 果当 日申 购金额 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之和 大 于 或 等于 保 证 合 同 或风 险 买 断 合同 允 许 的 本 基金 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 保 本额 度上限 , 则基 金管理 人对 当日申 购申 请进 行比 例确 认, 并及 时 公 告确认 比例 的计算 结果 。 同 时,本 基金 将不 开放 后续 申购开 放日 。 3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开 放期的 期限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如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或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4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 购、或 开放期 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还是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 其认 购、 或开 放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 认购、 或开放 期申 购、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8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开放 期赎回 基金 份额 , 或 者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 而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期 间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开放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2)在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 义务 、由担保 人代 偿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6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 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开放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开 放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开放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开放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3 )投资 者进行 开放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开放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开 放期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开 放期 申购 费用。 5 )开放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9 6 )开放 期内, 除无法 变现 的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 存 款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如 在开 放期 内具 备变现 条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 期间 收益 计 入基金 资产 。 7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内 对本基 金 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 (保本 周期 到期日除 外) 的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及销 售服 务费 。 (2)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 份 额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2 )开 放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开放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 前 一工 作日 ( 即份额 折算 日 )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开放期 结束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 期申 购并得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二、保 本的 保证 1 、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3 、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0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上述 情形 。 4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原担 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额; (2)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3)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5)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但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主 张权 利。 7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1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的 情形 (1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某一 保本 周期 期结 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担 保 人,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2 )决 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 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 并形成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担保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保证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表决通 过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担保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 并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继 任的 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由更换 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 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保证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2 、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人 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及 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方式进 行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2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义务 人,由 更 换后的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3 、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保障机 制的 程序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 本 保障机 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应当 符合 保本基 金保 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的资 质条 件,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提供 保本保 障。 2 )决 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事项 进行 审议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4 )保本 保障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应自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 险买断 合同 或与 新担 保人 签署保 证合 同 , 并将该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在新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 原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保 障义 务。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新 风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并 另行确 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三、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3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


24.22 亿元 经营范 围 :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诉讼 保全 担保、 投标 担保、 预付款 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 约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 融资咨 询、 财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除传统 担保 业务 外, 公司 金融产 品部 以直 接融 资和 非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业 务为主 , 以 中小微 创新 融资 为特 色, 并根据 不同 企业 多样 性需 求, 为 其提 供一 揽子 金融 解决方 案及 全方 位增值 服务 。具 体业 务包 括: 1 、直 接融 资类 金融 产品 担保 首创担 保作 为最 早进 入资 本市场 的国 有专 业担 保公 司, 拥有 丰富 的资 本市 场担 保经验 及 资本市 场 AA+ 长 期主体 信 用评级 ,可为 各类 大中型 企业、 政府基 础设 施项目 等提供 全面的 债务融 资方 案, 具 体担 保 产品包 括: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PPN 、 信 托 计划、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基金 子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等。 2 、非 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 保本基 金、 货 币基 金、 专 户保本 (如上 市公 司定 增 、 协议存 款等 ) 、 (类 )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账 户结 算( 如远 期结 售汇等 ) 、 合同 履约 、要 约 收购等 金融 产品 担保 。 3 、中 小微 特色 金融 产品 担 保 1 )中小 企业创 新 融资 。首 创担保成 功担 保发行 全国 第一单中 小企 业集合 票据 、全国 第 一只文 化创 意中 小企 业集 合票据 和全 国首 单农 业中 小企业 集合 票据 , 有丰 富的 中小企 业直 接 融资担 保经 验。 2 ) 微 贷创 新: 针 对 100 万 以下微 贷客 户 ( 包括 经营 类、 消 费类 贷款 和信 用卡 等) , 采用 集合增 信 、 统 一风控 方式 , 提 供打 包担 保服务 , 达 到与合 作金 融机 构共 同控 制贷款 风险 并快 速核销 不良 的目 的。 3 )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 证券化: 与银 行、小 贷公 司等(类 )金 融机构 合作 ,为其 中 小微( 类)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提供 担保 服务 。 4 )P2P/P2B : 借助 互联 网 金融平 台, 直接 对接 社会 资金支 持 中 小企 业。 5 )工程 保证担 保:为 工程 建设甲乙 方提 供业主 支付 担保、投 标担 保、履 约担 保、预 付 款担保 、质 保金 担保 等。 6 ) 一 揽子 解决 方案。 针对 具有多 样性 需求 的成 长性 企业, 充分 利用 银行 、 信 托、 证 券、 融资租 赁、 小贷 、 典 当等 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 进为 服务手 段, 为企 业提 供间 接融资 类 ( 包括 银行、 信托、 小贷 、 典 当 等) 、 债 券类 (如 短融、 中 票、 中 小企 业集 合债、 集 合票据 、PPN 、 中小私 募债 等) 、 贸易 融资 类 (包 括承 兑汇 票、 信 用证 及押汇 等) 、 融资 租赁 等融 资担保 服务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4 以及保 函类 ( 包括 投标、 履约、 预付款 等) 、 结算 类 (包括远 期结 售汇 ) 、 资 产 转让 等 非融 资 担保的 一揽 子解 决方 案。 四、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 199.05 亿元, 不超 过 2014 年 度经 审计净 资产 (人 民币 26.60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保余 额 36 亿元, 不超 过 2014 年度 经 审计净 资产 的 10 倍。 五、保 证合 同主 要内 容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担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 保 证合 同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 附件: 《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 担 保人 的保 证责任 以保 证 合同为 准。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4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保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严 格控制 风险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定 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中期 票据 、 现 金、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在 每个 开放 期间的 前 3 个 月、 开放 期间 及开放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 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保本周 期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 外) ,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 的 限制。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动态 调整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以确保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目的 。 1 、CPPI 策 略及 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通过 对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寻 求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定 增 值 。 本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风 险 资 产 的 资产 配 置 具 体可 分 为 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 定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 据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本 值为 投资本 金 的 100% ) 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初 期以 三年 期 国债的 到期 收 益率为 贴现 率) , 设定 当期 应持有 的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 设定 基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6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和 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并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行态 势制 定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值 。 2 、债 券( 除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采 用组合 久期 与 保 本周 期剩 余期限 匹配 下的 积极 投资 策略, 通过 灵活 应用 各种 期限结 构策 略 、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在 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 大化组 合 收 益 。 (1 ) 期限 结构 策略 。通 过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 变化趋 势 ,对 各类 型债 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线 走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基 准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 率曲 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 曲线较陡 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 式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 别于收 益率 曲 线,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 平移动 。 (2 ) 信用 策略 。信 用债 收 益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 加信 用利差 , 信用 利差 收益 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 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 化策 略:一是分析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影 响,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最好 综合 各种因 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信 用债 券总 的及 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后, 我们将 采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别 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 信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险 、 现金 流风险 、 资 产负债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方 面 。 我 们主要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 ) 互换 策略 。不 同券 种 在利息 、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 动性 、税 收和 衍生 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替代互 换 。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走 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 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换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平 的影 响 , 因此 该策 略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 内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7 市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在 公司信 用债 和国 家信 用债 之间进 行。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扩 大 , 则用国 家信 用债 替换 公司 信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 缩小 , 则 用公 司信 用债 替换 国家信 用 债 。 (4 ) 息差 策略 。通 过正 回 购, 融资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成 本的 债券 , 从而 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特征 并对各 类市 场大 势做 出判 断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债 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 和个 券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估 , 对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 重点关 注 , 并 结合 博时 可转 债评级 系统 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选 择投 资价 值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的 大框 架下 , 充 分利用 蚂蚁 金服 电商 大数 据因子 , 包 括用户 行为 , 行 业成 长, 价格变 化等 , 结 合博 时内 部量化 选股 模型 , 精选 个 股。 使用 严格 的量化 手段 进行 组合 优化 ,控制 组合 波动 和下 行风 险,最 优匹 配预 期收 益, 风险与 安全 垫 , 力争在 安全 边际 下获 得较 大超额 收益 ,增 厚组 合业 绩。 ① 行业景 气程 度 采用蚂 蚁金 服旗 下金 融信 息服务 平台 提供 的网 络交 易数据 的统 计趋 势特 征 , 加 工为行 业 投研因 子, 分别 考察 行业 的价格 , 供 需和 成长 性, 最终确 定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 作为 基金 行业 配置的 指标 。 ② 估值水 平 使用的 估值 指标 包括 : A 、 公司账面 资产 :即账 面市 值比。 该指标 主要用 于银 行,钢铁 ,房 地产等 周期 性重 资产行 业的 公司 。 B 、 营收: 即 市销 率。 用于 前期投 入大 ,利 润低 甚至 暂时亏 损的 成长 型公 司 C 、 股息率 : 用于 考察 已经 度 过快速 增长 期, 业绩 稳定 的公司 。 D 、 净利润 :即 市盈 率。


E 、 息税前收入与企业价值 的 比值:即 EBITA/EV , 即 扣除了税收和财务因素 后 的公 司估值 。 使用以 上及 其他 一些 估值 指标, 分别 从相 对和 绝对, 纵向和 横向 来考 察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是否处 于均 衡状 态。


③ 成长性 主要采 用分 析师 的一 致预 期来作 为对 未来 公司 成长 性的判 断 。 具体的 指标 包 括 EPS 增 长,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ROE 增 长率 等。 通过 分别 考察按 年、 按季 度等 的增 长,再 与其 行 业进行 匹配 、比 较和 判断 公司的 成长 水平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8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 资组 合的 避险 保值和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① 避险 保值 : 利 用股 指期 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②有效 管理 : 利用股 指期 货流动 性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点 ,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行 及 时 调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在每 个开 放期 间的前 3 个月、 开放 期 间及开 放期 的 后 3 个月 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在 开放期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在 保本 周期 内(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 , 本基 金 不受该 比例 的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9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4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0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二 年, 以二 年期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在投 资期 限上 较为类 似 , 并 且能 够使 本基 金投资 者判 断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 后) 采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二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计算 。若 中国 人民银 行调 整利 率, 则本 基金自 调整 生效 之日 起使 用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及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投 资组 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3,746,813.27 9.12 其中: 股票 83,746,813.27 9.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6,624,736.30 75.88 其中: 债券 696,624,736.30 75.88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000,000.00 1.20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112,368,448.40 12.2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289,269.22 1.56 8 合计 918,029,267.1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044,096.00 0.50 C 制造业 19,113,344.00 2.3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2,168,718.00 0.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7,105,613.00 0.8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40,760,212.27 5.02 J 金融业 7,781,620.00 0.96 K 房地产 业 2,773,210.00 0.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746,813.27 10.32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 1 002555 三七互 娱 1,767,600 36,306,504.00 4.47 2 601398 工商银 行 1,255,100 7,781,620.00 0.96 3 600260 凯乐科 技 232,500 6,768,075.00 0.83 4 600115 东方航 空 548,100 4,499,901.00 0.55 5 300017 网宿科 技 418,400 4,451,776.00 0.55 6 601225 陕西煤 业 495,600 4,044,096.00 0.50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23,600 3,978,684.00 0.49 8 600466 蓝光发 展 296,600 2,773,210.00 0.34 9 600029 南方航 空 218,600 2,605,712.00 0.32 10 600315 上海家 化 68,000 2,508,520.00 0.31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0,543,160.00 5.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798,400.00 4.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99,809,994.50 49.2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181.80 0.00 8 同业存 单 220,468,000.00 27.16 9 其他 - - 10 合计 696,624,736.30 85.83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36195 16 龙湖 01 500,000 48,935,000.00 6.03 2 111721243 17 渤 海银 行 CD243 500,000 48,715,000.00 6.00 3 111713061 17 浙 商银 行 CD061 500,000 48,215,000.00 5.94 4 111799664 17 南 京银 行 CD121 500,000 47,565,000.00 5.86 5 111799455 17 包 商银 行 CD085 500,000 47,470,000.00 5.85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762.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178,506.4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89,269.22 11.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 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8.9-2016.12.31 -1.20% 0.09% 0.83% 0.01% -2.03% 0.08% 2017.1.1-2017.12.31 3.64% 0.11% 2.10% 0.01% 1.54% 0.11% 2016.8.9-2017.12.31 2.40% 0.11% 2.93% 0.01% -0.53% 0.10%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 换 债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按 约定 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初三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初三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托 管费。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2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初三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5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 保本 周期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间 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6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7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8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9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 ) 杠杆 风险 。本 基金 可 投资衍 生品 以及 使用 回购 等杠杆 策略 , 会放 大组 合 业绩波 动 水平, 从而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风 险。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 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0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采取 封闭 式运 作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业 务。因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着 流动 性风 险。 2 、担 保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3 、期 限匹 配风 险 本基金 为定 期 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作为 低风 险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在 投资 运作 期需考 虑基 金的封 闭期 限 , 买入 持有 个券的 剩余 期限 需与 封闭 期相匹 配 , 在 特殊情 况下 , 有 可能 出现 无 法实现 期限 完全 匹配 ,从 而带来 低收 益或 者到 期变 现亏损 风险 。 4 、策 略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风险 资产 和无 风险资 产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策略, 力争 实现 保本 目标。 在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 有 可能受 市场 环境影 响 , 出 现极端 情形 , 导 致资 产配 置行为 无法 按策略 要求 及 时 有效实 现, 从而 增加 策略 成本,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收 益损失 风险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设立日 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4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 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83 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6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7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 法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8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在 某一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或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 制,但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 行 担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者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的情 况除 外;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9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 某一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更换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 变 更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7 ) 保本 周期 内, 当确 定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0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1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2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4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7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风格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中期 票据 、 现 金、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 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60%。 在每 个开 放期 间的前3 个月 、 开放期 间及 开放 期的 后 3 个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 投资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保本周 期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 外) , 本基金 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在每个 开放 期间 的 前3 个 月、 开 放期 间 及 开放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2)在 开放期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在 保本 周期 内(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 , 本基 金 不受该 比例 的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8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4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4.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9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此 限制;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银 行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0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和文 件保 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1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以 特 快专 递方 式邮 寄 给 托管人 。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负责 于每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提 供加 盖存款 行公 章的 本基 金存 放在该 机 构的存 款余 额证 明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并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对 “存 款证 实书 ”的 询证 ,并在 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行公章 后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 系 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 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2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 行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经 与定 期存款 行友 好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资金 , 但 应继 续按原 有利 率计提 利息 , 因 提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 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 (2)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凭 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3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 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中期 票 据投 资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在上 述规 定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5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 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6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 管 人 以外 机构 的 基金 资 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 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资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也可 称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预 留 印鉴为 基金 托管 人印 章。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7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银 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司 提 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 户的 初 始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 心 的登 录 用 户 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管 理 人进 行, 重 置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入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8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9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0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1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合同生效 后正常开 放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对 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博 时 一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站 查 询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纸质 对账 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3 、 电子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 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接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助开户并 进行网 上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购 、定投 、转 换、赎 回、 赎回 转申购 及分红方式变更 等。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查询。 2 、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2 4 、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可 享有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综合 服 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投资 者可通 过博 时一 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 付。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3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 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8 年01 月2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4 季 度报 告》 ;


( 二) 、 2017 年10 月27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 三) 、 2017 年09 月23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2 号 ( 摘要) 》;


( 四) 、 2017 年09 月23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2 号 ( 正文) 》;


( 五) 、 2017 年08 月24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


( 六) 、 2017 年08 月24日,我公司 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博时招 财二号大数 据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正 文)》;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4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二) 《博 时 招 财二 号 大 数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博 时 招 财二 号 大 数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招财二 号 大 数据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4 附件:博时招财二号 大数 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保证合同 鉴于: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数 据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合同 》 ” ) 约定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十 二部分 ) 。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博时 招财二 号 大 数据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 保证合 同 》 ” ) 。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承 担保 本义务 ( 补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的义 务 )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 证。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 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本周期内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对 应 的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 利 息之 和 。本 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为 20 亿元 人民 币( 不含 募集期 利息 )。 担保 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 最高限 额 为22 亿元 人民 币 。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差 额) 。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 本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 金保本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 3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于 持 有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 本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信息) 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担 保人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将 需代 偿的 金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即 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划 拨款项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 差旅费 、抵 押 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方 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如有 )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费计 提日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1.7‰×1/ 当年 日 历天数 。 担 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期 到期日 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其他条款 1 、本 基金 可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担 保人 已详 阅本 基金 相关法 律 文件,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交 易策 略和 可能 损失, 并将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签署 的《风 险监 控协 议》 的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3 、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4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5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6 、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五 份,《 保证 合同 》双 方各 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