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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桉泰债券(003897)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主 席第 23 号令)、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
监会第104 号令)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证 监会第91 号令)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证 监会[2017]12 号公告) 等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金元顺安 桉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 定, 经 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与基 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协商 一致,并 报请中国 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 备案,拟 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 协议的相 关内容进 行相应 修 订 。 
现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证 监会第 19 号令) ,将相关 情况
公告如下 : 
 



2 (一)金 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议修 改对照表 章节 《 金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 》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据。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得达 到或者超过50%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 动超标的除 外) , 且不 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19 条修 改。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 金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基 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 5 、基金 管 理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9 条修 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 相关规定 按 照比例归 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23 条修 改。


4 入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发生上述第1、2、3、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刊 登暂停申 购 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 金 将退还给 投 资人。在 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 的办理。 增加:6 、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 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1、2、3、5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19 条、第24 条增加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表述。 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上文标号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5 发生上述第1、2、3、5 、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在当日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已确 认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 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 分 按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分 配给赎回 申 请人,未 支 付部分可 延 期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申 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 销。在暂 停 赎回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7 规定》第24 条增加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4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根据上文标号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 认 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 申请 而进行的 财 产变现可 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 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赎回 申 请,应当 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 请量占赎 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 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对 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21 条修 改。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 以 6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 开 放日继续 赎 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 的,当日 未 获受 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 并 处理,无 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础计算 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 选择,投 资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部分延期 赎 回不受单 笔 赎回最低 份 额的 限制。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当日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 理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 一、基金管理人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4 根据管理人实际情况修 改。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二、基金托管人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根据托管人实际情况修 改。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 部 分基 金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 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 资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8 条修 改。


7 投资 净值的5% 。 产净值的5%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6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除第(12 ) 项外,基 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增加: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5 条、 第18 条,补充相应的投 资限制。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6 条、 第17 条,补充相应的投 资限制。


8 (18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12)、( 16)、 (17) 项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 16)、( 17)条 与基金合同的被动超比 例条款有所差异,故作 修改。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24 条修 改。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基 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7 条修 改。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2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临时报告 增加: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6 条修 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其他情形。 增加: 4 、法律 法 规规定、 中 国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认 定的其他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 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4 条修 改。


10 章节 《金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原内容 修改内容 修订理由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000,000 (一)基金管理人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4 根据管理人实际情况修 改。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二)基金托管人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 根据托管人实际情况修 改。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 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金元顺安 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 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一)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行为 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各类 资 产的投资 比 例为:投 资 于债券资 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11 监督 和核 查 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p 净值的 5%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b、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d、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p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 资; r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 q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5 条、 第18 条, 补充相应的投 资限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6 条、 第17 条, 补充相应的投 资限制。


12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l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b 、l、p、q 第 b、p、q 条与基金合 同的被动超比例条款有 所差异,故作修改。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 票网 下配售部 分 等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 限锁定期 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 券、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 性受限资产 并 不完全一致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40 条修 改。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增加: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4 条修 改。


13 算 十、 信息 披露 (二)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 中 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要求, 本 基金信息 披 露的 文件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定期 报 告、临时 报 告、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澄清公 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的信息 披 露、基金 投 资证 券公司短 期 公司债券 的 信息披露 、 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的 信 息披露等 其 他必要的 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澄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7 条修 改。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其他情形。 增加: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4 条修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14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 金估值的; 4 、法律 法 规规定、 中 国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认 定的其他情形。 改。 ( 二 ) 重 要提示 1 、公司将 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相关法 律文件。 2 、投资 者可通过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0666 (免长途电话费 )、021-68881801; 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 了解详情 。 ( 三 ) 风 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 买基金并 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本公 司 提醒投资 人在做出 投 资 15 决策后 ,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 人自行负 担。 投 资 者投资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基 金 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 本次修订 不影响我 公司及金 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已签 署的全部 法律文件 的效力及 其履行。 特此公告 。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