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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ETF(159929)

医药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证医药 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6 月 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5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拟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 的表 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 ,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 与 “基 金的 投资 ” 章节 中 “风 险收 益特 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 管理 风险 与操 作风 险 、 技术 风险 、 不可 抗 力等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由于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组合 证券 横跨 深圳 及上 海两 个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 金的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申购 、 赎回 流程 采用 组合 证券 “场 外实 物申 购、 赎回 ” 的模 式办 理, 其申 购、 赎 回流程与组合证券 与 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 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 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 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同时用以申购、 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本基金是 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9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证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证 医药卫生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ETF ” 18、 联接 基金 : 指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紧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取 开放 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基 金管 理公 司 、 证券 公司 人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 者 24、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7、 销售 机构 :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33、 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 机构 自身 的柜 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4、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5、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5、 发售 :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 的行为 48、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等 信息的文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49、 申购 对价 :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 按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现金 50、 赎回 对价 :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 现金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标的 指数 : 指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中 证金 融地 产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 完全 复制 法: 指一 种构 建跟 踪指 数的 投资 组合 的方 法。 通过 购买 标的 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4、 现金 替代 :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申 购或 赎回 过 程中 , 投资 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 差额 :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 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预估 现金 差额 :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57、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58、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 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损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62、 收益 评价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 率差额之日 63、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 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6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 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厦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 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 副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厦门 市中 心支 行银 行监 管一 处 、 二处 副处 长,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旦大学 EMBA 。现 任东 航金 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 记, 东 航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东航 国际 金融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历任 东航 期货 公司 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文化 产权 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瑞力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上海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团委 副书 记、 书记 , 上海 机械 进 出口(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 信息 中心 主任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行政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董 事, 总经 理。 国籍 : 中国 ,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曾担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 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 行行 长, 美国 运通 银行 台湾 分行 副总 裁, 台湾 美国 运通 国际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香港, 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 国际 会计 师事 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所审 计员 , 厦门 大学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 任会 计师 , 厦门 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 授, 伊利 诺大 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 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tenured) , 香港 大学 商学 院访 问教 授, 香港 浸会 大学 商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 特邀 研究 员, 《第 一财 经日 报 》创 刊编 委之 一, 第一 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 , 《波士堂》栏目资深 评论 员。 曾任 《解 放日 报》 主任 记者 , 《第 一财 经日 报》 编委 ,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 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 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 生,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 任。 历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计划 统筹 总部 综合 计划 部专 员、 发展 协调 办公 室专 员, 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 ,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担 任监 事,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国际 金融 学硕 士。 现任 东航 金控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 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 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总 经理 。 (简 历请 参见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国 民族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网上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 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总监 、 总裁 助理 。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 学硕 士。 历任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二 部副 经理 ,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 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担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第十 六届 主 板发 行 审核 委员 会专 职 委员 。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 建行 信息 技术 部 处长 , 建总 行北 京开 发中 心负 责人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北 京研 发中 心主 任, 建总 行信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督 察长 。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过蓓蓓女士, 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博士研究生,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 从业 经历 : 曾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助 理分 析 师、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中证主要消费 ETF 基金、中证医药卫 生 ETF 基金 、 中证 能源 ETF 基金 、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基金 、 汇添 富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金、 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生物科技指数(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中药指数(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基 金经 理 汪洋先生,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 月 6 日任汇添富中证 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振翔先生, 2013 年 8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任 汇添富中证 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王栩(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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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 险、 营运 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 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 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 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 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 ,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 富风 险管 理 组织 结构 图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 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 任, 董事 会下 设审计 风险管理委员 会与督察长。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 )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 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 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 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 风险 识别 、 风险 测量 、 风险 控制 、 风险 评价 和风 险报 告等 风险 管理 程序 ,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 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 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 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 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 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 规划 ,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 机制 、 完善 的岗 位责 任制 、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严格 的授 权控 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制 度》 , 对研 究工 作的 业务 流程 、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 价, 研究 与投 资的 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 保证 投资 决策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 审核 —执行 —反馈 — 复核 — 存档 ” 的程 序进 行,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 进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并将 定期 对信 息披 露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 的认 证, 并有 完整 的技 术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信 息技 术岗 位责 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 对电 子信 息数 据进 行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 重要 数据 实行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确保 了系 统可 靠 、 稳定 、 安全 地运 行。 在人 员控 制方 面, 对信 息技 术人 员进 行有 关信 息系 统安 全的 统一 培训 和考 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 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 措施 包括 : 采用 了目 前最 先进 的基 金核 算软 件; 基金 会计 严格 执行 复核 制度 ;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 制作 基金 会计 核算 估 值系 统 电子 数据 的备 份 ,同 时 打印 保存 书面 的 记账 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 在经 营管 理层 设立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充足 合格 的稽 核监 察人 员, 并 制订 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 监察 制度 》 , 明确 规定 了稽 核监 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查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 金 托 管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 工230 人 ,平 均 年 龄33 岁,95% 以上 员 工 拥 有大 学 本 科 以 上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研 究 生 以 上学 历 或 高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 行者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托 管 服 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业 客 户 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 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会 保 障 基 金、 基 本 养 老保 险 、 企 业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贷 资 产 证 券化 、 基 金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QDII 专 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 商 银 行共 托 管 证 券投 资 基 金815 只 。 自 2003 年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四 年 获 得 香港 《 亚 洲 货 币》 、 英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融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 选 的 54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的 服 务 品 质获 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 域 的 持续 认 可 和 广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履 行 下 列 职责 :


(1 )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2 )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4 ) 保 存基 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 ;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 关的 信 息 披 露事 项 ;


(7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 (9 ) 按 照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运作 ;


(11 )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它 职 责 。 ( 五)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自 成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 产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 资 产 托 管部 “ 一 手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非 常 重 视 改进 和 加 强 内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 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机 制 , 强化 业 务 项 目全 过 程 风 险管 理 作 为 重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均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迄 今 已 第 十 次获 得 无 保 留意 见 的 控 制及 有 效 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 第 三 方对 我 行 托 管服 务 在 风 险管 理 、 内部 控 制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 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 为 年度 化 、 常 规 化的 内 控 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 建立 守 法经 营 、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保证 托 管 资 产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 保障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 、有 效 、 稳 健运 行 。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 托管 部 各 业 务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察 部 门 负 责 制定 全 行 风 险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部 门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门 负 责稽 核 监 察 工作 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托 管 业 务 经 营管 理 活 动 的始 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 程 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 渗 透 到托 管 业 务 的全 过 程 和 各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 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先 ” 的 原 则, 新 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 关 的规 章 制 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 其 他委 托 资 产 的 安全 与 完 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 适 时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到 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人 员 的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 操作人 员 和控 制 人 员 必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 部门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 明确 的 岗 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 制度 和 管 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情 况 提 出 内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神 和 核 心 竞争 力 。 并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 与 职 业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树 立 风 险 防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 业 务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而 有 效 地 控 制和 配 置 组 织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 大化 目 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 内 部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对 业 务运 作 状 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 制定 并 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隐 患 。 (6 ) 数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过 业 务 操 作 区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真 加 密、 数 据传 输 线 路 的冗 余 备 份 、 监控 设 施 的 运用 和 保 障 等措 施 来 保 障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个 层 面 的 完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 案 , 并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 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 部完 全 有 能 力在 发 生 灾 难 的情 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 复业 务 。 5、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职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 备专 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 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地 发 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 上 至下 每 个 员 工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部 实 施 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 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位 员 工 对 自己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门 制 的 内 部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 相 互 制衡 的 组 织 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力 , 资 产 托管 部 已 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位 , 渗 透 各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务 环 节 之 间的 相 互 制 约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 地 位。 资 产 托管 业 务 是 商业 银 行 新 兴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管 部 从 成 立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直 将 建 立 一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出 现 , 资产 托 管 部 始终 将 风 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务 发 展 同 等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为 托 管 业 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 六)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或 有关 基 金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 )28932893 传真:(021 )50199035 联系人: 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755-83515567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 国都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95.8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18 、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1.25 亿美元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1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 :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56 传真: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 (021 )31358666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陈露、蔺育化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759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 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三、 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网上 现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发 售 代理 机 构用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 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可接 受的 认购 方式 、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 管理人和 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基金 管理人和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四、 募集 对象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募集场所 投资 人应 当在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指定 发售 代 理机 构办 理 基金 发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发售 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 七、 认购开户 1、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 户 (以 下简 称 “ 深圳 A 股账户 ” )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以 下简 称 “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 )。 (1 )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 )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 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 身份 证到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 构办 理 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 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 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2 )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 份股 或备选成份股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 )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 下简称 “ 上海 A 股账户 ”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 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应同 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 属于同一投资者所 有, 并注 意投 资者 用以 申购 、 赎回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的托 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5 )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过汇添富黄金及贵 金属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者,其所持有的深证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可以用于认购本基金。 (6 )已购买过由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 登 记机 构的 基金 的投 资 者, 其拥 有的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不能 用于 认 购本 基 金。 八、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 0.8% ,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 份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4%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 按照不高于 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 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 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资金 , 办理 认购 手续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报 , 不可 撤单 , 申报 一经 确认 , 认购 资金 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 +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 现金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募 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 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 现金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募 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 +1 日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十一、 网下股票认购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 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 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须为100 股的 整数 倍, 用以 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成份股和已 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 认购申报股数 必须为100 股的 整数 倍。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报 股数 不设 上限 。 2、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 认购 手续 , 并备 足认 购股 票。 网下 股票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在 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之后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 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投资者的认购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至 登 记 机构 进行 股票 过户 日 的冻 结 期间 所产 生的 权 益归 投 资者所有。 特殊情形 A、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B、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 量、 价格 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定 是否 对个 股认 购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C、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 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 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3、清算交收: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发售代理机构将 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 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 ,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 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冻结或者过户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计 算认 购份 额, 并根 据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 投 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从投 资者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 为发 售代 理机 构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登记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 股票 数 据, 将上 海和 深圳 的股 票分 别 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 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 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00 / i 1 ? ? ? ? n i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价 只 股 票 在 最 后 一 日 的 均 第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其中: A、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 只股票的申请,则n=1。 B、T 日为网下 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 C、 “第 i 只股票在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由 于投 资者 获得 了相 应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均价/(1 +每股送股比例) ③ 配 股: 调整 后 价格 =(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 股价 ×配 股 比 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 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 最后 一日 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D、 “有 效认 购数 量” 是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并 据此 进行 清算 交收 的股 票股 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 单只个股最高 可确认的认购 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 认购 和网 下 现金 认购 的合 计申 请数 额, j j q p 为除 限制 认购 规模 的 个股 和 基金 管 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 日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 调整 公告 , 则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公告 调整 后的 成份 股名 单以 及中 证 医 药卫生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 构成 权重 , 并以 其作 为计 算 依据),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 投资 人申 报 的个 股 认购 数 量总 额大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可确 认 的认 购 数量 上 限 , 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 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 认购数 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按 比例确认。 ②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 投资者 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T 日中证医药卫生指数中的权重的, 原则 上可 全部 确认 为有 效认 购 数量 ; 投资 者提 交认 购 申请 的 数量 超过 了该 个 股在 T 日中证医药卫生指数中的权重的, 对于超额部分, 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 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 一 股票 在 网下 股 票认 购 日至 登记 机构 进 行股 票 过户 日 的冻 结 期间 发 生司 法执 行,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登 记 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 网下 股票 认 购所 募 集的 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 购日 至 登记 机 构进 行 股票 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3 年7 月15 日至2013 年8 月16 日 。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197,204,203.00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 份额103,173.00 份),有效认购户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数为14,800 户。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对于基 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 登记 机构 及发 售代 理 机构 将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 相 关资 金和 证券 的 退还 工 作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 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为了更好 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并由登记 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 无需 召 开持有人大会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2013 年 9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增加ETF 基金分级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 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决定 是否 增加 本基 金份 额分 级业 务模 式, 届时 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基金 上市 后,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场外 份额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 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一个 交 易日 开 市前 向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提 供 当日 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算 并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 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 券的 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 相乘 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的 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 2014 年 3 月 24 日 起,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 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 9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的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金 管理 人对 冻结 情况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冻 结情 况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 日及之后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 过程 中 涉及 的 股票 和基 金份 额 清算 和 交收 适 用登 记 机构 的 结算规则。 T+1 日,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信 息, 为投 资人 办理 组合 证券 、 基金 份额 的清 算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 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通常 情况 下, 投资 人T 日申购所得的基 金份 额、 赎回 所得 的组 合证 券在T+2 日可 用。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 行交 收, 登记 机构 可以 依据 相 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记机构将对 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 冻。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 人应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和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的规 定 按时 足 额支 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 资人 用以 申 购的 部 分或 全 部组 合证 券或 者 用以 赎 回的 部 分或 全 部基 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人进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 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 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 购赎 回 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 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 , 并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日预估现金 差额 、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 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 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 止” ) 、 可以 现金 替 代(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在 申购 、 赎回基金份额时 ,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为 替 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 、 赎回基金份额时 , 该成 份证 券必 须 使用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在通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 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 的前 提下 , 如无 特殊 情况 , 将除 设置 为 “必 须现 金替 代” 和 “禁 止现 金替 代” 情 形以外的股票设置为“可以现金替代” 。采取可以现金替 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 引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2) 替代金额:对于可 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 收盘 价×(1 + 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现金 替代 保 证金 率,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 易日 (简 称为T+3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3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特例情况:若自T+1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 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最近 一 次收 盘价 计算 的 未购 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 券价 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 (T日) 后至T+3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T +1 日起第20个交 易日)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 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3 日后第1 个工 作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T+1 日起第21 个交 易日 ) , 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T+3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T+1 日起第 22个交易日)。 4)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 资者 使用 可以 现金 替 代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申购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一 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 最 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 数调整将被剔除,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 人利 益 原则 等原 因认 为 有必 要 实行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 成 份证券。 2)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 替代 金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 日预计开盘价。 5、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 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 定替 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 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 ,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可 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 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 年 8 月 23 日 基金名称: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29 拟合指数代码:


000933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54.83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729757.58 元 基金份额净值:


1.4595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18.34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500000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 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74 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申购 替代 金额 赎回 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078 海王生物 12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423 东阿阿胶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513 丽珠集团 1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538 云南白药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566 海南海药 6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623 吉林敖东 7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766 通化金马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963 华东医药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0999 华润三九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01 新和成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07 华兰生物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19 亿帆医药 5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22 科华生物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30 达安基因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38 双鹭药业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044 美年 健康 9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118 紫鑫药业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223 鱼跃医疗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252 上海莱士 0 必须


22,547.360


22,547.360 深圳市场 002317 众生药业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332 仙琚制药 5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002390 信邦制药 8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411 必康股份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422 科伦药业 6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424 贵州百灵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437 誉衡药业 7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551 尚荣医疗 2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589 瑞康医药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603 以岭药业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002727 一心堂 2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026 红日药业 1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039 上海凯宝 5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122 智飞生物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147 香雪制药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199 翰宇药业 3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244 迪安诊断 2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253 卫宁健康 8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300273 和佳股份 400 允许 21.00%


深圳市场 600056 中国医药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062 华润双鹤 3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079 人福医药 7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085 同仁堂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161 天坛生物 3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195 中牧股份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196 复星医药 8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201 生物股份 5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216 浙江医药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267 海正药业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276 恒瑞医药 13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329 中新药业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332 白云山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380 健康元 6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422 昆药集团 4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436 片仔癀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11 国药股份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18 康美药业 2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21 华海药业 5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35 天士力 5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57 康缘药业 3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66 济川药业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72 康恩贝 9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87 新华医疗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594 益佰制药 5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645 中源协和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600664 哈药股份 11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750 江中药业 1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0993 马应龙 2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1607 上海医药 9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3567 珍宝岛 100 允许 21.00%


上海市场 603658 安图生物 0 必须


1,326.800


1,326.800 上海市场 603858 步长制药 0 必须


3,812.480


3,812.480 上海市场 603883 老百姓 0 必须


3,837.600


3,837.600 上海市场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 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 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 购, 或者 因指 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的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 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 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 回, 或者 因指 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的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对 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 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4 年 3 月 24 日起 开通场外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 投资 者在 开 放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办 理 本基 金 场外 申 购赎 回 业务的时间为开放日的 9:00:00 至 14:00:00 , 场外 申购 资金 到账 截止 时间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为当日14 :00 :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 间作出调整, 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 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 金的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 遵循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 外份 额赎 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当 日的 场外 申 购、 赎回 申 请可 以在 当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前 撤 销, 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并在 规定 的截 止时 间之 前划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到销 售机 构指 定的 账户 上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 理人 以事 先规 定的 截 止时 间前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T+1 日后( 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者。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 接受 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七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正常 情况 下, 投资 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场 外份 额的 登 记机 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伍 拾万元(500,000 ) ,每 次赎 回的 单笔 最低 份额 为50 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50 万份(如 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50万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全 部场 外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 场外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不足50万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场外 份额 一次 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及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 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及 处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参 考当 时市 场的 交易 佣金 、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 回费 并归 入基 金资 产, 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 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 (包括调 高及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 于场 内与 场 外申 购、 赎 回方 式上 的 差异 ,本 基金 投资 者依 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支 付、 取得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现金 对价 , 与场 内申 购、 赎回 所支 付、 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 中一种方式)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开 市前 未能 公 布申 购赎 回 清单 ,或 在开 市后 发现 申 购、 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 相关 证券 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登记 机构 等的 异常 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 或者 因指 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的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 、4 、5 、6 、8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开 市前 未能 公 布申 购赎 回 清单 ,或 在开 市后 发现 申 购、 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5、因 相关 证券 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登记 机构 等的 异常 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 或者 因指 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的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 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场 外 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场外 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场 外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场 外赎 回申 请量 占场 外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场外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场 外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人 集合 其持 有 的组 合证 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 申购 。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采 用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 赎回 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和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转托 管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在建 仓完 成后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90%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 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长 期停 牌;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 标。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 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少 交易 费用 、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将之 应用 于投 机目 的, 或用 作杠 杆工 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组合 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 制定 建仓 策略 和 逐步组合调整。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 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需买入数 量建立基金的建仓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 按照 建仓 策略 将不 低 于 90%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后 ,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 调整 、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带 来现 金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因流动性欠佳而无法完成建仓 的某些成份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 的跟踪与分析:基金 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调整、股本 变化、分红、 停/ 复 牌、 市场 流动 性、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 )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 合调整方案,并利用 ETF 投资管理系统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 )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 跟踪误差及其趋势: 分析 由于 组合 每只 股票 构 成与 指 数构 成的 差异 导 致的 跟 踪误 差的 程度 与 趋势 以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并初 步制定 下一交易日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4 ) 制作 并公 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以 T-1 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 制作 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 (每月或每半年)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 )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 改进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 调整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的 支 付要 求, 及时 检查 组 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每月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 )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评 估; (2 )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 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 未来成份 股的变化等。 五、 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 (3 )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4 )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2)负责决定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3)审核评估基金经理每季提交的投资运作季报。 (2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正常市场情况下,日常指数跟踪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 及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2)必要时进行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分析; 3)每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4)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关于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部分。 3、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 交易 执行 、 投资 绩效 评估 、 投资 核对 与监 督、 组合 监控 与 调整 、 投资 风险 管理 八 个环节。 (1 )投资研究 基金经理依托公司研究平台,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流动性、 成份股更新预 测、成份股公司基本面情况(以期尽早发现退市风险) 、 成份股 公司行为等相关 研究 , 同时 开展 对本 基金 跟踪 偏离 的归 因分 析, 并撰 写报 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基金经理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每日 进行 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定期 事项 是指 : 每季 初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的 操作 进行 指导 与决 策, 基金 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重大事项是指:成份股更新、成份股发生合并、清算、破产等退市类事件、 成份股长期停牌等事件。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 )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 控调整)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以完 全复 制指 数成 份股 权重 方法 构 建组 合。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 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1) 不定 期的 , 基金 经理 对基 金出 现的 较大 的跟 踪偏 离进 行 及时分解和分析; 2)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季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季的投资操 作和跟踪指数的偏离 情况 , 主要 对组 合跟 踪偏 离和 跟踪 误差 、 现金 控制 情况 、 成份 股更 新期 的投 资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 作为今后投资运作 的参考依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6 )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营运部基金会计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 现有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 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督察长、稽核监察部及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有 权调阅任何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7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8 )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 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基金 投资 风险 管 理包 括对 投资 合 规性 风 险的 管 理以 及 对投 资 组合 风 险的 管 理: 1)公司董事会下属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定期不定期对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有效 性及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检 查评 价, 如发 现问 题, 应责 成公 司相 关部 门提 出改 进方 案并落实。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和金融工程部通过审 议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季报 ,以 及对 日常投资的跟踪监控,从而控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为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 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09 年 7 月 3 日发布,选取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中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个股组成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样本。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日 , 基点 为 1000 点, 旨在 反映 沪深 两市 A 股中医药卫生类股票的整体 表现,并为相关指数化投资产品的开发提供 基础工具。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 其它 指数 代替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 换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与 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 货投 资时 ,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相应更换基金 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 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和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二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12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4,218,614.16 99.28 其中:股票 94,218,614.16 99.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0,864.88 0.72 8 其他资产 1,360.62 0.00 9 合计 94,900,839.66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013,408.98 84.55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675,583.96 9.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634,511.02 0.67 J 金融业 -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5,815.60 0.78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59,294.60 4.4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218,614.16 99.56


1.2.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1.2.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1.3.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136,301 9,402,042.98 9.94 2 600518 康美药业 250,800 5,607,888.00 5.93 3 000538 云南白药 43,942 4,472,856.18 4.73 4 600196 复星医药 84,987 3,781,921.50 4.00 5 000423 东阿阿胶 44,231 2,665,802.37 2.82 6 002252 上海莱士 125,970 2,500,504.50 2.64 7 600201 生物股份 75,966 2,411,160.84 2.55 8 601607 上海医药 97,529 2,359,226.51 2.49 9 000963 华东医药 41,100 2,214,468.00 2.34 10 300003 乐普医疗 90,300 2,181,648.00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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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3.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持仓。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3.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7.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0.62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11.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3 年 8 月 23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98% 1.13% 0.24% 1.21% 2.74%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30% 1.09% 10.06% 1.10% 0.24%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1.25% 2.58% 42.72% 2.61% -1.47%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91% 1.64% -12.12% 1.65% -0.79% -0.0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42% 0.77% 13.75% 0.77% -0.33% 0.00% 2013 年 8 月 23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8.50% 1.63% 57.41% 1.65% 1.09% -0.02%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图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第 三条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12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 弥补 亏损 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 场内及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 均采取 现金分红 方式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为收 益评 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上 市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 标 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至 收益 评 价日 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减 去标 的指 数同 期 增长 率的 差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当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 以上 时, 以使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 期增 长率 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标 的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与 标的 指 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 按季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标 的指 数 使用 许 可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 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 若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 度的 , 则根 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该计 费期 间的 收取 下限 。 若当 季已 计提 的 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 累计未达到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则在当季末一次性补提 差额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根据 相 应指 数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 述标 的 指数 使 用许 可 费费 率 和计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5、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7、 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 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变更标的指数; (25) 基金份额开始、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 否符 合既 定 的投 资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 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 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 中,具体表现为可转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 转股 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 转股 价,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 从而 无法 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 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特定风险 1、 指数 化投 资的 风险 :ETF 作为股票指数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9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 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 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 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准 之间 相对 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 小是 衡量 指 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 与业绩 基准产生偏离: ①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③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④基金的管理费 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⑤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⑥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 的偏差。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3、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ETF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行 买卖 ,因 此也 可 能面 临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而造 成的 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5、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 机制和技术约束, 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 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 另外, 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 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在 开 市后 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 和组 合 证券 内 各只 证 券的 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人 交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 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 ,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 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位,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 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 现风险。


11 、申赎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赎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 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 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 情况下申赎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 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和 参与转融通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 的股 票, 登记 机构 应予 以解 冻, 登记 机构 及发 售代 理机 构将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 仅对 存放 于托 管资 金账 户 的现 金 资产 以及 其他 由 托管 人 实际 控制 的基 金 财产 进 行保 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 期货 经纪 公司 、 结算 机构 等非 基金 托管 人机 构保 管 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的现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和认购股票 、 应付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汇添富中证 医药 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的相 关性 , 本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 所持 有 的联 接基 金的 份 额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本 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 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 以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 席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 场方 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 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 号 6 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厦21 楼-2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5 】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 股指 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持有 的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 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 算, 同时 向中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 核心 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 单内 列 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 人在交易前能够监 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 规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于基金募集期满且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 由基 金管理人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验资 报告 需要 对基 金的 募集 资金 和股 数进 行确 认,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 ,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应划 入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开 立的 证券 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 冻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的结 算。 现金 差额 、 现金 替代 的退 款和 补款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 自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 与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他 基 金 管 理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 4、 发 生 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终 止 事项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 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9918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 下服务: 1、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 可进行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 坐席 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 每天 不少 于 12 小时 的 人工 坐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二、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www.99fund.com ) 为投 资 者提 供 账户 查询 、信 息 定制 、 公司 公告 、 理财 刊物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 网站 还设 有 电子 邮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三、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或建议,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完成回复。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 公开 披露 ,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半年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8-26 2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9-30 3 2017 年汇添富旗下基金第 3 季度报 告(86 只)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7-10-25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 2017 年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8-01-02 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 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8-01-22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2、《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证 医药卫生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 于中 证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外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