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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168201)

一带一路: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修 改 中 融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并调 整赎 回费率 的公 告 
 
中融 中 证一 带一 路 主题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 许可 〔2015 〕760 号文 准予 募集 , 《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2015 年5月14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2017 年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管理 规定 》 ” ) ,对
已经 成 立或 已 获核准 但尚 未完 成募 集 的开 放 式基 金, 原 基金 合同 内 容不 符合 该
《 管理 规定 》的 ,应 当 在《 管理 规定 》施 行之 日起6 个月 内, 修改 基 金合 同并 公
告。 
本次《 中融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和 《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
下简 称“ 《托 管协 议》 ” )的 修订 内容 ,符 合《管理 规 定》 和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约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已 就本 次《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修订 内容 与本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 适当的 程序。 
一、重要提示 
1、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的具 体内 容详 见附 件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涉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 将在定
期更新时 一并修改 并 公告 。 
2、 鉴于 《管 理规 定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强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
管理 , 对除 货币 市场 基金 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以 外的 开放 式基 金,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日 (不 含)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调整为1.5% , 对于 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7日的 投资 者, 按照 原定 的赎 回费 率标 准
收取 。 上述 对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维 持不 变, 仍为100%。转
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 。 对于2018 年3月30日15:
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 :00之后
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修 改内 容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3、 可以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http://www.zrfunds.com.cn/ 查 询或 者致 电 本公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 (免 长途 话费 ) , (010 )56517299 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 次基 金管 理人 系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修订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 ,所 修订 内容 可能 对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及 投资 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 部分 投资 限制 规定 ; 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 份 额少 于7日( 不 含) 收取1.5% 的 短期 赎回 费; 在 规定 的特 定情 形下 可能 会
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 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申 请、 对部
分赎 回 申请 进行 延期 办 理等 ,由 此可 能 导致 投资 者的 申 购/赎回 申请 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 从而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 排及 投资 计划 。 敬请 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 响 , 并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修订 后的 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文件 , 审慎 进行 投资 决
策。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 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 
附件 : 《<中融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
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31日 



附件 : 《<中融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 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指 中 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新增: 67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金 额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中 融一 带 一路 份 额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 例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 中融 一 带 一路 份 额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 中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4 .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 发生 上 述 1 、2 、3 、5 、6 、7 、8 情形 之一 , 并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4 .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 新增: 7 . 申购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情形 。 8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9 . 接受 某 一 投资 者 申 购申 请 后 导 致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的。 发生上述 1 、2 、3 、5 、6 、8 、10 、 11 情形 之一 , 并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告。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 法公 告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九)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4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包 括中 融 一带 一路 份额 、 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和一带一路 B 份额)20%以上 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具体 措 施如下: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包 括 中融 一带 一路 份 额、 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和一 带一 路 B 份额)20%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实施 延 期办 理。 对 于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包 括中 融 一带 一 路份 额 、 一带 一 路A 份额 和一 带 一路B 份 额)20% (含20% )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 理 。 对 于 上 述 因 延 期 办 理 而 未 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可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者 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 开放 日 ,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住所: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柒 亿伍 仟万 元 整 联系 电话 :010-85003333 (一 )基 金管 理 人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莲 花 街道 益 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壹拾 壹 亿伍 仟 万元整 联系 电话 :010-5651700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 托管 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 刘 士余 ( 一) 基金 托管 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5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5)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新增: (17)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因证 券市 场、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 资; 除第(11) 、 (15) 、 (17 ) 、 (18 ) 项以 外, 因证 券 市场 、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八 )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 告 ( 八)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 告 新增: 5 . 基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6 . 如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九 )临 时报 告 ( 九)临 时报 告 新增: 32 . 发生 涉及 本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