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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稳健(150073)

诺安稳健:关于根据流动性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修改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 议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称 “ 《 流动性规 定 》 ” ) , 对已 经 存续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且 《 基金合
同 》 内容 不符合 《 流动性 规定 》 要求的 , 应当 在 《 流 动性 规定 》 施行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予以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 等法律 法规, 经 与 各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公司 ” ) 对 旗下基 金的各基 金 《基金 合同》和《托管 协议 》 的相 关条款 进行
修订 ,并将 本公告披 露在《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 网站 。具体 修订 内容详看 公告附件 。 
一、涉及本次修 订的基金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 金 
2 诺安货币市 场基金 
3 诺安先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4 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5 诺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6 诺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7 诺安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8 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9 诺安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10 诺安主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1 诺安全球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 
12 诺安行业轮 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3 诺安多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14 诺安全球收 益不动产 证券投资 基金 
15 诺安汇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6 诺安双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17 诺安新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18 诺安研究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9 诺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 诺安天天宝 货币市场 基金 
21 诺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2 诺安聚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3 诺安稳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4 诺安新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5 诺安信用债 券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6 诺安稳固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7 诺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8 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9 诺安低碳经 济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0 诺安创新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1 诺安先进制 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2 诺安利鑫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33 诺安景鑫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34 诺安益鑫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35 诺安和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6 诺安积极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7 诺安优选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8 诺安进取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9 诺安 高端制 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40 诺安 改革趋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41 诺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2 诺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43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LOF) 44 诺安精选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45 诺安上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46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47 诺安理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48 诺安聚鑫宝 货币市场 基金 49 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重要提示 (一) 此次修 订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并已履 行了规定 的程序, 与 各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并已报 监管机构 备案。 是符 合 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不需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 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金 在此次 根据 《 流动性规定》 的 修订 , 依据 《 流动性规 定》 等 法律法规, 对 赎回费率 的内容 进行了修 改。 修订后的 《基金 合同》 中 “本基 金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 将 上 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的 条款 约定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并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 除豁免 的基 金和情形外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点 以后的 赎回 申请适用 新的赎回 费率,敬 请投资者 注意 。 具体涉及的 赎回费率 修订 的基 金 可阅读 对照表 , 以及 将据此次 修 订后 到期 更新的 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三) 投资者 可阅读附 件 的修改 对照表了解 此次修 订 详情。 同时, 投 资者可访 问 本公司 网站 查阅修 订后的 各 基金的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全文 。


(四)本公司 将据此 在 到期 更 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时, 对上述相关 内容进行 相应修订 。 (五)投资 者可通过 本 公司 的 网站(www.lionfund.com.cn )或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8998 )咨询相关情况。 (六)本公 告的有关 内容在法 律法规允 许范围内 由 本 公司负责解 释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资者 投资于本 公司管理的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及 相关公告, 如实填写 或更新个人 信息并核 对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 与自己风 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 承受能力 相匹 配的基金产 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 三月三十 一日


附件: 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平衡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3、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无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无 (5)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无 …… 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 除下列情形外,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会 有 损于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1) 到 (5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除下列 情形外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无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范 围和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 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 资的主 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 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 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 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 65%,债券30%, 现金 5% ;原则上 可能的 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45-75% ,债券 20-50%,现 金 5-10% 。 三、投资范 围和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界 定为股票、 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它投资品 种。 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 有在国内 依法发行 的、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A 股。 债券 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回 购、 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 债。 现金资 产主要投 资于包括 各类银行存 款。 基金债 券和股票 的比重根 据基金管理 人对市场 的判断灵 活配置, 目 标配置比例 为:股 票 65%, 债券 30% ,现 金5% ; 原则上 可能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股 票45-75% , 债 券 20-50%, 现 金 5-10% 。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七、投资限 制 …… 无 七、投资限 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基金的 定期报告 无 三、基金的 定期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 《诺安 平衡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二、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一) 《诺安 货币市场 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 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七、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 进行估值: 无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 《诺安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诺安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运 作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在自 愿 、 公平 、 诚 实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 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基 础 上 ,特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诺 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的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 安货币市 场基金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在自 愿、 公平、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 订立《基 金合同》 。 释义 无 释义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7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本基金不收 取赎回 费用; 但是 当货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运 作 , 避免 诱 发 系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对当 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赎 回 基 金份 额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 回 费 用 , 并将 上 述 赎回 费 用 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法 无 益 于基 金 利 益最 大 化 的情形除外 。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 本 基金 不 收取 赎回 费 用; 但 是 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 有的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 作, 避 免诱发 系统性风 险,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 , 当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九 、 拒 绝 或 暂停 申 购 、赎 回 的 情况 及 处 九、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 况及处理 理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无 发生上述 (1) 到 (4 ) 、 (6 )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无 方式 1、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5)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 某笔申购;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 比 例 超过50% 的情 形 时。 出 现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 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到 (4 ) 、 (6) 、(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无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3)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七、投资决 策 3、 投资禁 止 (5)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4、投资限制 (9)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 七、投资决 策 3、 投资禁 止 (5 ) 中国 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 银 行禁 止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投资限制 (9 ) 现金 、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 得 低于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除上述第 (1) 、 (9 ) 项另 有约定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 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 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 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 2)项对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 测算时, 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 (1) 、 (9)、 (14) 、 (15) 项 另有约定外 , 因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基 金 的 年度 报 告 、半 年 报 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 在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90日 内公告。 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六 个月结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的 15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一、 基金 的年度报 告、 半 年报告 、 季度报 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后 在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90日 内公告。 基 金 半 年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月结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工作日 内公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二)诺安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 协议无修 改。 三、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三、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2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三、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8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诺安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范 诺安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上,特订 立本合同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诺安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范 诺安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本合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无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无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无 …… 发生上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申请;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无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界 定为股票、 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它投资品 种。 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 有在国内 依法发行 的、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A 股。 债券 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回购 、 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 债。 现金资 产主要投 资于各类 银行存款。 本 基金组合 投资比例 是: 股票 资产60-95%; 债券的 比例为 0-35% , 持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界 定为股票、 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它投资品 种。 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 有在国内 依法发行 的、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A 股。 债券 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回购 、 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 债。 现金资 产主要投 资于各类 银行存款。 本 基金组合 投资比例 是: 股票 资产 60-95% ; 债券的 比例为 0-35% , 持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7、 8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二) 《诺安 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四、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的信 息披 露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 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 进行估值: 无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 础上,订立 基金合同 。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 规 范诺安优 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或“基金” )运 作,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 自愿、 公平、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上 , 订 立基金合同 。 释义 无 释义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本基金达到或 超过31 个自然日, 赎回费为零, 持有本 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 无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本基金达到或 超过 31 个自然日, 赎回费为零; 持有本 基金达到或超过 7 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 日,赎回费为 0.5%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 其他 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 申 请 将 按 同 样 方 式处理: 无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此时, 由其 他基金 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 将按同样方式处 理: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4)会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5 )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申请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 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 基金 转出的转出 申请将按 同样方式 处理: 无 发生上述(1 )到 (4 ) 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 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此 时, 由本基 金转出 的转出申请 将按同样 方式处理 :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1 )到(5 ) 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 (4)款的情形 时,对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 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 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发生上述 (1 )到 (4 )暂停 赎回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发生上述(1)到(5) 暂 停赎回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刘德树 实收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2.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九、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无 无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 投资 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标 准。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本 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17 、22 、23 项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上述标 准。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款 上述1-10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 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三、估值方 法 10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款上 述1-11 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 (二) 《诺安 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 方,共同查 明原因, 协商解决 。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七)临时 报告 2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二、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法定代表人 : 刘德树 实收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2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如下投资 限制: 2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无 2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2)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如下投资 限制: 2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其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 值方法如 下: 无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 值方法如 下: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五、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文对照表》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款 上述 (1) - (10 )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因 , 协商解 决。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款 上述 (1) - (11 )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因 , 协商解 决。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 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上, 特订立 《诺安价 值增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 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基础 上, 特订立 《诺安价 值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无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无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无 …… 发生上述 (1 ) 到 (4 )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某 笔 申 购;


(7)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1 ) 到 (5 )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无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界 定为股票 、 债券、 权 证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它 投资品种。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界 定为股票 、 债券、 权 证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它 投资品种。 基金 的投 资 股票投资范 围为所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A 股 。 债券投 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国 债、金融 债、公司 债、回购、 短期票据和 可转换债, 权证等新 的金融产 品将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 各类银行 存款。 本基 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 ;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债 券的比例为 0-35% 。 股票投资范 围为所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A 股 。 债券投 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国 债、金融 债、公司 债、回购、 短期票据和 可转换债, 权证等新 的金融产 品将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 各类银行 存款。 本基 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 ;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 债 券 的 比 例 为 0-35% 。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5、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4、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7、11 、12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 (二) 《诺安 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当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的 投资 资 产配 置 比例 为: 股 为: 股票资 产 60-95%; 持有现 金和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债券的 比例为 0-3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⑤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票资产 60-95% ;持 有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债券的比例 为 0-35%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③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④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⑦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 , 现 金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1 本 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 7 、○ 11 、 ○ 12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 以确 保 六、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本合 同”或“ 《 基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 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 定,在平 等自愿、 诚 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 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上, 特订立《 诺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无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 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 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无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无 …… 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 请; (6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 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1)到(5 )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无 十、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 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4、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 上; 无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4、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为基金资 产净 值 5%以上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4、11、12 项外, 由 于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 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二) 《诺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④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⑤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 一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投 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④ 现 金以 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⑤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⑥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七、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本 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 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⑧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除上述 第④ 、⑧ 、 ⑨项 外 , 由于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无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 基金合同 的 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在平等 自 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 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 订 立 《诺安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 释义 无 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 基 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基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立 《诺安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 ) 。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2、投资 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2)到(5) 项暂 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3)到(7) 项暂 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无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组合 投资比例 是: 股票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60-95% ;债券现金等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40%,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为 0-3%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组合 投资比例 是: 股票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60-95% ;债券现金等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40%,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为 0-3% 。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 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5% ;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1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7 、 14 、 15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 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二) 《诺安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债 券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5-40% ,其中现 金和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 为 0-3%。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5)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 现金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40% , 其中现 金和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 权证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为0-3%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八、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10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7)、13)、14)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规 范 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或“ 基金” )运 作,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的 内 容与格式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 当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规范 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 订立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 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上, 特 订立 《 诺安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 ) 。 释义 无 释义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 例下限。 无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无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 者。 发 生上述 (1)到(4) 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申请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 额退还投资 者。 发 生上述 (1)到 (5) 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无 十、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非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基 金 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本基金 所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无 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无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7、12 、13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方 法 无 五、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 两种方式。 (七)临时 报告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二) 《诺安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七)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 金所持有 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 无 ( 一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非债 券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基金 所 持 有 现金 和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九、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e、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j 、 一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g、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g、l、m、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无 二、(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 安中 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 规范 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在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 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上, 特订立 《诺安 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 同”或“ 《基 金合同》 ” ) 。 释义 无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 诺安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 费后的余 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 得低于 25%。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 得低于 25%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到 (4)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到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十、 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无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投资 范围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司) 债 (包 括可转债 ) 、 央行票 据、 资产支持证 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其中, 股 票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60% -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40% (其 中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国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公司) 债 (包括可 转债) 、 央 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其中, 股票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40%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e、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c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d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g、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g 、 l 、 m 项外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方 法 无 五、估值方 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二) 《诺安 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 :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 -95%(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40% (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 票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60% -95% (其中权 证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40% (其 中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十、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主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e、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j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 基金托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g、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 ;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m、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g、l、m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 等 55.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 产。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 发 生 上 述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 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第 1、2、3 、5、7 项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 形 4.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不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的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股票 等权 益 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中 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 建 的 备 选主 题库 相 关联 的 个股 ;债 券 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40% ;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等权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60%-95%, 其中不低于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建 的 备选主题库 相关联的 个股; 债 券等固定 收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3%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14)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1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3) 、 (16 ) 、 (18 ) 、 (19)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方 法 无 (二)估值方 法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七)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 金季度报告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二) 《诺安 主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的信 息披 露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时;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进 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 合 同摘 要部 分 内容 修 订与 正文 保 持 一致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 金托管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二) 基 金托管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中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产投 资于与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产投 资于与基 金管理人 构建的备选 主题库相 关联的个 股;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构建的备选 主题库相 关联的个 股;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1)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0 ) 、 (13) 、 (15) 、 (16)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十一 、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 改前 后文对照表 》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无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f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全球 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 格式> 》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以下简 称 《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 安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本 合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全 球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 下 简称《通知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 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特 订 立 《诺安全球 黄金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无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 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 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 申购; 无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某 笔申购;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 9、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第 9 项和第10 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申购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 到7 项、 第 10 项和第 11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无 十、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 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投资范 围 二、投资范 围


一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者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9 项 投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二) 《诺安 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 改前 后文对照表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 支 持的黄金 ETF 不低于 基金资 (一)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 使监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黄 金 ETF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 或者到 期日不超 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 十二 、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产的 80%; 现 金或者到 期日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2)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 无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 项投 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 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限制要求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有本基金托管行 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 3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9 )项 投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 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九、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前言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2.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 法 律法 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2. 摆 动 定 价 机制 : 指 当本 基 金 遭遇 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无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投资 股票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投资 股票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 (七)投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投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4)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14)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8)、( 9)、( 14)、( 15 )项外, (二) 《诺安 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 方法 无 (二) 估值 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 告 无 (五)临时报 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制 、 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制 、 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 监督和 核查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2. 本基金各类 品种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6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 述期间 内,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2. 本基金各类 品种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 ) 现 金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十三 、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多策略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前后文对 照表》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上 述第 (8 ) 、 (9 ) 、 (14 ) 、 (15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 产。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 发 生 上 述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 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 第 1、2、3 、5、7 项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 形 4.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不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的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第十 (二)投资范 围 (二)投资范 围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本 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 围 为60%-95% ; 债 券、 权证、 现 金、 货币市 场 工 具 和资 产支 持 证券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范围为 5%-40%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范围为 0-3%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 为 60%-95%; 债券、 权证、现 金、货币 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5%-40%, 其 中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 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 ,现 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14)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21)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15%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3) 、 (16 ) 、 (23) 、 (24 ) 、 (25)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方 法 无 (二)估值方 法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七)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 金季度报告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时;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进 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基 金 合 同摘 要部 分 内容 修 订与 正文 保 持 一致


(二) 《诺安 多策略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托 管协 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 金托管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二) 基 金托管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为 60%-95% ;债券 、权证、 现金、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范 围为 5%-40% ,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为 60%-95% ;债券 、权证、 现金、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范 围为 5%-40% ,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范围为0-3%;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1)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18)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十四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全球收益 不动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1)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0) 、 (13) 、 (20) 、 (21)、 (22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无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f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诺安 全 球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义 前言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 格式> 》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下简 称 《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 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 下 简称《通知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诚实信 用、充 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 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特 订 立《诺安全 球收益不 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 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无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 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 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 申购; 无 9、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第 9 项和第10 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某 笔申购;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申购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 到7 项、 第 10 项和第 11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十、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无 形及处理方 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 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于 REITs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于 REITs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 6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 的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9 项 投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二) 《诺安 全球收益 不动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无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REITs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6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限制: …… 无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行人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十五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汇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比例限 制, 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8)项 投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九、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 立 《诺 安汇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 则》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关于保 本基 金的指导意 见》 (以 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 一 )订 立 《诺 安汇 鑫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关 于保 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以下 简 称 《 指导 意 见》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 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或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50% 的情 形 时。 出 现 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将上 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 失败。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 ; ( 八)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4.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先 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出 30% 的 赎 回 申请 实施 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或 巨 额赎 回份 额 占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所 有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具 体见 相关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 册资 本: 人 民 币 贰仟 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 周期内的 投资 2、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一)保本 周期内的 投资 2、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 股 指 期货 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例不高于 40%, 其中,持 有的全部 权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3%;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稳健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其 中基金保 留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不高于 40%, 其 中, 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债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等稳 健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于 60% , 其 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投资限制 (2)基金投 资组合限 制 …… 2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以 及 投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二) 变 更后的 “诺安策 略精选股 票型 6、投资限制 (2)基金投 资组合限 制 …… 2)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3)、17)、18 )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 资 3、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 股 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 占基 金资产净值 0%-3%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股 指期货的 投资 比 例 及 限 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执行。 6、投资限制 (2)组合限 制 ……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二 )变 更 后的 “诺 安策 略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 资 3、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净值 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比 例及 限制 按照 法 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执行。 6、投资限制 (2)组合限 制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的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 (二) 《诺安 汇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整。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3)、16)、17)、18 ) 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定 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 产品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8 、 本基 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第二十 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股 票、权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高于 40% , 其中 , 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60%, 其中基金 保留的现 金以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 更为 :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 0%-3%,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 风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 其 中, 持 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稳 健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 中基金保 留的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 , 本基 金依据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变更为 “诺 安策略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 , 上述比 例应依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相应变更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权证占 基金资 产净值 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限 制 按 照 法 律 法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股 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执行。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2)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 投资将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执行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若保本期满, 基金变更 为 “诺安策 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的投 资将遵 循以下投资 限制: 5)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 (2) 、 (13 ) 、 (17) 、 (18) 项[若 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 “诺安策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对应 “诺 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限 制第 (13) 、 (16) 、 (17) 、 (18)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十六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双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 知》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的通知》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或 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1、2、3 、6、7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 当前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无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18) 、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二) 《诺安 双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露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无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二)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 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二)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 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其 对于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 上述标准。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4)、( 15 )项 外, 对于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原因导 致基金的 投 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 到上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三、 (二) 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的处理 3、具体投资 品种估值 方法 无 (四) 暂 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无 四、 (二) 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的处理 3、具体投资 品种估值 方法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 暂 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 十七 、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 《诺安 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 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 明确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安 新 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 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内容与 格式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在 平 等自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 特订立 《诺安 新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 明确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诺安 新 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 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 式》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在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基础上 , 特 订立 《诺安新 动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本合 同”或“ 《 基金合同 》 ” ) 。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无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 ) 到 (6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申请 。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某笔申 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时。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 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 (1 )到(4)、( 6)、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无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 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权 证、 现 金、 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 产 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 的 20%~70% , 权证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并保 持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股 票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股 票资产的 80%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 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权 证、 现 金、 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 产 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 的 20%~70% , 权证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并保 持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 。 本 基金投资 于新动力 主 题股票比例 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 产的 80% 。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0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 (2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3)、( 22)、( 23)、( 24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五、估值方 法 无 五、估值方 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二) 《诺安 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 无 (七)临时报 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一)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债 券、 权证、 现金、 货 币市场工 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 的 20%~70% , 权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并 保持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股 票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股 票资产的 80% 。 管 理人负责 向托管人提 供新动力 主题股票 库。 (2 )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 商,可 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券、权证、现 金、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 产 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 的 20%~70% , 权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并保持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本 基金投资 于 新动力主题股 票比例不低 于基金股票 资 产的 80% 。管理人 负责向托 管人提供 新 动力主题股 票库。 (2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 限制: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有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有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十八 、诺安 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 ) 法 规 允 许 的基 金 投 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3)、 21)、 22)、 23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3 )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第 13)、 21)、 22)、 2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 无 12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部分 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1、2、3 、5、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股 票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股 票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行调整 。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4) 、 (25)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行调整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 的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 告 无 (五)临时报 告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二) 《诺安 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股票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 ;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规定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比例应 符合以下 规定 : 2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股票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规定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比例应 符合以下 规定: 2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修改 或取消上 述限制规 定, 且适 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不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须提前公 告, 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 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4)、 24)、 25)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 定 , 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 且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不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无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7 、 当 发 生 大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十九 、 诺安鸿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 见》 (以下 简称 《指导意 见》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 期内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险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 、 货币 一、保本周 期内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险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二、变更后的“ 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三)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40% , 权证占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19 ) 、 (20)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股指 期货的投 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执行。 (五)投资 限制 (2)组合限 制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二、变更后的“ 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三)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 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执行。 (五)投资 限制 (2)组合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二) 《诺安 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3)、16)、19)、2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 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40% , 其中,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其 中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相应 变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权证 、 股指期货 等 风险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变更为 “诺 安鸿鑫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上述比例 应依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进行相 应变更为 : 本基金投资 于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 无 (2 )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 制: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 诺安鸿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投资 将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若保本期 满 , 基金 变更为 “ 诺安鸿 鑫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 的投资将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二十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 《诺安 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8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 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 定>》、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人 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 是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 除外。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 用。 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 离度为 负 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运 作,避 免诱 发 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并将 上述赎 回费 用 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超 过本基 金总份额 50% , 当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 度为负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 发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无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一)发 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或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超 过 50%的 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 上述申 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 、3、5、6 、9、10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一)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 一)发 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 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 回。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 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30%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出 30% 的 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而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 组合状 况或巨额 赎回份 额占比 情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所 有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具体见 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刘士余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 于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对 所管理 的货币 市 场基金 的份额持 有人集 中度实 施严格 的 监控与 管理,根 据份额 持有人 集中度 情 况对货 币市场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除上述第 (1)、(4) 条及其 他 另有约 定外,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 货币市 场基金 前一交 易日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合计 持有比 例等信 息报送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依法履 行投资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 项对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占比 进 行测算 时,可不 将其固 有资金 投资的 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 )本 基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 一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相 关 机构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货币市 场 基金投 资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及 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 与债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除上述第 (1) 、 (4)、 (16)、(17) 条 及其他 另有约 定外,因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 期 的除外; (4) 信用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二) 《诺安 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 议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本 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批 准,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五)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五)定 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本 基金持 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 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28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 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 基 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 整 期限进行监 督: …… (4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 (二)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基金 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4)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5% , 其中 ,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16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所管理的 货币市 场基 金的份额 持有人集中 度实施严 格的监 控与 管理,根 据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 情况对 货币 市场基 金 的投资组合 实施调整 ,并遵 守以下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时,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二十一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除 上 述第 (1 )、 (4 ) 条及 其他 另 有约定外,因 市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 货币 市场基金 前一交易 日前 10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计 持有比例等 信息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 项对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占 比进行 测算 时,可不 将其固有资 金投资的 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 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银 行存款、同 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 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 )、(16 )、(17 ) 条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无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部分 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比 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除 股票外的 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比 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除 股票外的 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4 ) 、 (17 ) 、 (18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二) 《诺安 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 无 (七)临时报 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比比例为 :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比比例为 :


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 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 资产 的 5%-100% , 其 中权证 投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2)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 制: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比 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 的 0-95% ,除股 票外的 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0% , 其 中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 产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2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2 )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2)、(14)、 (18)、(19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八、 基金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二 十二、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2 、估值方法 无 2 、估值方法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赎 回费用由 赎回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由赎 回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 、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债 券的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 的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无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1、组合限制 (2)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二) 《诺安 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文对照 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 工 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无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 工 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五、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 (一)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 资限 制:


二十三 、 诺 安稳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以下投资限 制: 2 ) 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3 ) 法 规 允许 的 基 金投 资 比 例调 整 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0)、 12)、 13)项外, 由 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 在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无 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 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无 5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 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设定, 具 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除股票外 的其他 资产投资比 例范围为 5%-100% ,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 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除股票外 的其他 资产投资比 例范围为 5%-100% ,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易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二) 《诺安 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 (2 ) 、 (14 ) 、 (21 ) 、 (22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 告 无 (七)临时报 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一)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除 股 票外 的其 他资产 投资 比 例范围为 5%-100% , 其中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 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b 、每 个交 易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 除 股 票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5%-100% , 其 中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 资限 制: b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u、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v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二十四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b 、n 、u 、v 项外,因证券 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 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影响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 、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 、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80%, 其 中, 投资 于 新 经 济相 关 的股 票 资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缴纳 的 保 证金 后 ,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及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 低 于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80% ,其 中,投资 于 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不 超过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 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不 低于 5%,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 六)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证 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 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21) 、 (22) 项外,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二)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六)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经 济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 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80% ,其 中,投资 于 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不 超过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 保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于 5%,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2 )每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4)、(21 ) 、 (2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基金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二十五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信用债券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2. 估值方法 无 2.估值方法 (8)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在开放期内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 (13)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二) 《诺安 信用债券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露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下方面: 2、 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 督。 …… (2 )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非 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 督。 主要包 括以下 方面: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 (2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 二十六、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稳固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 、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 投资人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 赎回款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 但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 体上及时 公告。 发 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占 当 日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当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 接受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 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但延 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十 三部 分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基金 的投 资 为 :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所投资的债券 的信用评级均 在 AA- 以上。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 护持有人 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 、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 束后的三个 月内, 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 比例 可不受上述 限制。 为 :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所投资的债券 的信用评级均 在 AA- 以上。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 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本基金 的债券 资产比例 可不受上 述限 制。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无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 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12)、(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二) 《诺安 稳固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无 25、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所投资的 债券的 信用评级 均在 AA- 以上。 在 开放期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应开 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 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三 个月内, 本 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2 )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b 、 在 开 放期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无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所投资的 债券的 信用评级 均在 AA- 以上。 在 开放期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应 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 护持有人 利益 , 本基金 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 月、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 内, 本基金 的债券资 产比例 可不受上述 限制。 (2 )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b 、 在 开 放期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d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二十七 、 诺 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泰鑫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b、l 、m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7 ) 当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部分 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 、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在开放期内,当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 接受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 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但延 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 本基金 开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延长) ,本基金 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其 中,现 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应 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 期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 的三个月 内 (如 遇市 场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无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 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 (二) 《诺安 泰鑫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七)临时 报告 无 25、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开放 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在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应 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持 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 月、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 内 (如遇市 场情况急 剧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比 例 可 不受上述限 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b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在开放 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 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 月、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 三个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实 际情 况 延长 ) ,本 基 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 限制。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b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 无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有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 、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第 b、j、l、m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八、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无 九、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二十八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永鑫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赎回与 转换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 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 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 回或延缓支付。 (1)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 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 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 占当日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所投资的债 券的信用 评级均 在 AA- 以上。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 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所投资的债 券的信用 评级均 在 AA- 以上。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 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非 开 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非 开 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30%;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 (13)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七)临时 报告


(二) 《诺安 永鑫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所投资的 债券的 信用评级 均在 AA- 以上。 在 开放期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应开 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 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 两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两 个月内, 本 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所投资的 债券的 信用评级 均在 AA- 以上。 在 开放期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应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 保护持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放 期开始前两 个月、 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结 束后的两个 月内, 本基 金的债券 资产比 例可不受上 述限制。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 在 开 放期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2 、 在 开 放期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非开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4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0、12 、13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 法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无 (四) 暂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 法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5 ) 当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 暂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二十九 、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低碳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无 情形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 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影响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 、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八 、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 资于 低 碳经 济 主题 相 关 股票 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缴 纳 的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 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超 过3% ; 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 六)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 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21) 、 (22)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二) 《诺安 低碳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的信 息披 露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 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股票投 资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资于 低碳经济 主题相 关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 过 3%;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超过3%; 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3 ) 法规 允 许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 调 整 期限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缴纳的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 (14 ) 、 (21) 、 (2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8 ) 当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 三 十、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核算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5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 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 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规设定 , 具 体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 创新驱 动型相 关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创 新 驱 动 型 相 关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4 ) 、 (21 ) 、 (22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 无 (七)临时报 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二) 《诺安 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 于 创 新 驱 动 型 相 关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 (一)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比例 不 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交 易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 。 本基金投 资于创新 驱 动 型 相 关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 中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有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三十一 、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先进制造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有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4)、 21)、 22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 (2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二) 《诺安 先进制造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 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二) 基 金托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叁 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1 、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 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 (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 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 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 于先 进 制 造业上市 公司相关 股票比例 不低于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 权证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类 资 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三十二 、 诺 安利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一) 《诺安 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2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49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4 ) 、 (21 ) 、 (22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 法 无 四、估值方 法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二) 《诺安 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 告 无 (五)临时报 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比比例 为: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比比例 为: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 (2 )本 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 金后,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不低于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2)、 14)、 18)、 19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十三 、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 《诺安 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25%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 (2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二)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 报告 无 (五)临时 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 基金 托管人 ( 或简称 “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 作进 行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1 、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于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三十四 、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 《诺安 益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 )、(14)、(21)、(22)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关法律法规 。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 (2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无 四、估值方 法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 报告 无 (五)临时 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二)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本 基金为混 合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本 基金为混 合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 、 诺 安 益 鑫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1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4%;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 诺 安 益 鑫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4、21 、22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无 (四)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无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9 )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三十五 、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 导意见》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关 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 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 形时。出现上述 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申购业务的 办理。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转型为 “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后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0) 、 (21) 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转型为 “诺安和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二)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四、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转型为 “ 诺 安 和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 、 银行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 、 权证 、 股指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转 型 为 “ 诺安和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本周期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无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本周期内: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转型为 “ 诺 安 和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无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 、22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转 型 为 “ 诺 安 和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后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三十六 、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 、22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 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无 (一) 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 的处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关规定确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 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用 应 根 据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例 归 入基 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本 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4 、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或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 额 赎回 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所 有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住 所 :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5 号(邮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 例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限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进 行 (二) 《诺安 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住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邮 编 210005)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邮编 210005) 注册资本:103.9 亿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二)基金 托管人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注册资本:115.44 亿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合比 例应符合 以下规定 :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应符 合以下规 定: ……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其 中,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三十七 、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4)、21)、22) 项 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 无 (一)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无 (三)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 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4 、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或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 额 赎回 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所 有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二) 《诺安 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为 混合型基金,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融券、 转 融通比 例 及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例 和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 金后, 基金 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不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转融通比例及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 资限制进行监 督: 1、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2)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三十八 、 诺 安进取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进取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22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 情 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无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一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 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4 、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或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 述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将 上 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 额 赎回 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所 有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临时 报告 (七)临时 报告


(二) 《诺安 进取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无 26 、 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 托管人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效 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 服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至2020 年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 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权 证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其 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因证券 市场 或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 (2)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1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 (21) 、 (22)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或期货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十九 、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 …… 无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 ……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 暂 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无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 业上市公司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 过 3% ;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 业上市公司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 过 3% ;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 (2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二)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 手库 , 以便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 标 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高 端制造业 上市公司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超过 3%;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 于 5%。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于 高 端制 造 业上 市 公司 相 关股 票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本 基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缴 纳 的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四十 、 诺安 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无 (四)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无 (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方法 和 特殊 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5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改 革趋势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权 证、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改 革趋势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 权 证、 股 指期货 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及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4 ) 、 (21 ) 、 (22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例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 无 (七)临时报 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同步更新


(二) 《诺安 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投 资 于 改 革 趋 势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于 5%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 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改革趋势 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 停 四十一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 《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14)、 (21)、(2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3 、估值方法 无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3 、估值方法 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2、赎回本基金时,A 类份额 和 C 类份额 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无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 但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 体上及时 公告。 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占 当 日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当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 接受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 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但延 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范 围为: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 护持有人 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 、 开放期 以及开放 期结 束后的三个 月内 (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延 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 受上述限制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范 围为: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 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资 产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四、投资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无 四、投资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 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10) 、 (12)、( 13)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 工 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八)临时 报告 无 2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 工 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 报告 24、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二) 《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时; 25、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持有 人利益,本 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月、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比 例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2)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d、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在 非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 长) ,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产比例 可不 受上述限制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d、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四十二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基 金 (一)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前后文对 照表》 无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d、k、l 、m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十、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无 十一、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2、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诺 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基金合 同”)的 目的、依 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一) 订立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法通则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 部分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3.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 式:诺安 创 业成长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 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诺安 创业 成 长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除第 4 项外 )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并予以 公告。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或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 (除 第 4 、6 项外)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4.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新股 (含首次 公 开发行和 增 发) 、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 于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新 股 (含 首次公开 发行和增 发) 、 债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 资于中证 创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于股票资 产的 9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 算)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 的 9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85% -100%,其 中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二)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基金 托管协 议修 改前后文对 照表》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10) 、 (11)项 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定期 报告 无 (六)定期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 报告 无 (八)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四十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一) 《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无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 例做如下监 督: 1 ) 现 金 类 资产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2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3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诺安油 气能源 股票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一) 订立 《诺安油 气能源 股票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法》 、 《关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和《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试行办法》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有 关问题的通 知》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 规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费 用及其用 途 2、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 费后的余 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六)申购 和赎回费 用及其用 途 2、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 费后的余 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无 例下限。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 申购; 无 9、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或 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 某笔申购 ;


9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第10 项和第 11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十一) 暂 停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无 (十一) 暂 停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7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 投资 于基金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60%, 投资于基 金的 资产中不低 于80%投 资于石 油天然气 等能 源行业基金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 投资 于基金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60% , 投资于基 金的 资产中不低 于80% 投 资于石 油天然气 等能 源行业基金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五)投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五)投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二) 《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投资比 例限制 , 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求。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9) 项投 资比 例限制 , 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求。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 方法 无 (四) 估值 方法 8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七)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四十四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 《诺安 精选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 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九、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三)暂停 估值的情形 无 (三)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目的 、 依 据 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 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险 规 定 》: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 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金 调 整 投 资组 合 的 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保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应根据 相关 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计 入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应 根 据 相 关规 定 按 照 比 例 归入 基 金 财 产, 未 计 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 申购和 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 申购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 。 出现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将 上述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 、2、3、5 、7 项暂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 、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 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 办 理 , 而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 赎回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赎 回 份 额 占比 情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所 有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560191447 元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元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产 的 投 资 比例 占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和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 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于 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缴 纳 的 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 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 定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1) 、 (22) 项外,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二) 《诺安 精选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 法 无 三、估值方 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用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 ) 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 及产 品 的 特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 金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 重大 事 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进 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56019144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元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产的 0-95% ;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和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 (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 ) 、(14 ) 、(21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 四十五 、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一)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 无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 (8 ) 当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上证 新 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 作,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 基 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在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立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 规范 上证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上 证新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 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 请: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的 情形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申 请: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形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时 。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无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开 始。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日起开始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 《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约定。除上述第(4)、( 5 )项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 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28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同步更新


(二)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四十六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一) 《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容摘 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 无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4)、5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非交易 过户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 制、 股权 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3) 、 (14)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 限制、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二) 《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五)临时 报告 无 (五)临时 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 如下监 督: 1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四十七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 《诺安 理财宝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 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定》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 报 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 特 别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 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 是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 除外。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 离度为 负 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运 作,避 免诱 发 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并将 上述赎 回费 用 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超 过本基 金总份额 50% , 当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 度为负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 发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一)发 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或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超 过 50%的 情形时 。出现 上述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 上述申 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 、3、5、6 、9、10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一)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 一)发 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 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 回。 无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 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30%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出 30% 的 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而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 组合状 况或巨额 赎回份 额占比 情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所 有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具体见 相关公 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 于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所管理 的货币 市 场基金 的份额持 有人集 中度实 施严格 的 监控与 管理,根 据份额 持有人 集中度 情 况对货 币市场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除上述第 (1)、(4) 条及其他 另有约 定外,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时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 货币市 场基金 前一交 易日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合计 持有比 例等信 息报送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依法履 行投资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 项对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占比 进 行测算 时,可不 将其固 有资金 投资的 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 )本 基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 一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相 关 机构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货币市 场 基金投 资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及 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 与债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除上述第 (1) 、 (4)、 (16)、(17) 条 及其他 另有约 定外,因 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 期 的除外; (4) 信用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二) 《诺安 理财宝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 议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 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批 准,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五)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五)定 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本 基金持 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 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28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 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融 券比 例 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 、融 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投 资 限 制 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1、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4 )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下述比例和 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 1、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4)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 货币市场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实 施 严 格 的 监 控 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 况对货 币 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 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货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低于 30% 。 2)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货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低于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货 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 ) 项对 本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占 比 进 行 测 算 除 上 述 第(1 )、 (4) 条 及其 他 另有约定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2、 本基 金不得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 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已 进 入最 后 一 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 级在 AA+以下 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5 )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时, 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 份额纳入 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1) 、(4)、 (16)、(17)条 及其他另有 约定外,因 市场波动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动 利率 债券,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 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5)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禁止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十八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 《诺安 聚鑫宝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7、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 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1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 持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 时, 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 ,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 当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无 发生上述第1、2、3、5、6、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 发 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8、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 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 、5、6、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一) 发 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无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额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2 )……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住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邮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住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 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 22 日


义务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4 )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其中,现 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18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实 施 严 格 的 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要求: 1) 当货币市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货币市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除上述第(1 ) 、(4 ) 条 及 其他 另 有 约 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前 10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计 持 有 比 例 等 信 息 报 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 督职责。 (1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1 )、(4 )、 (16)、(17 ) 条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 , 因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 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 除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的债 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二) 《诺安 聚鑫宝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 议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资产 估值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五)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六)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住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邮编210005 ) 注册资本:103.9 亿 (二)基金 托管人 住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 编210005 ) 注册资本:115.44 亿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及投资 限 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 例和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4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 、 融 券比例及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 下述比例和 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 1、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4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 5%,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 货币市场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实 施 严 格 的 监 控 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 况对货币 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 要求: 1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30%。 2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20%。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 10:00 前将 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合 计 持 有 比 例 等 信 息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 关机构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四十九 、 诺安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一) 《诺安 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除上述第 (1) 、 (4) 条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 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 (1 ) 、 (4)、 (16) 、 (17) 条 及 其他 另有 约定 外, 因市 场波 动、基 金规 模 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的债 券与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无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第六部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无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无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 、5、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 (含 3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4) 、 (22 ) 、 (2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 法 无 四、估值方 法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 报告 无 (五)临时 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二) 《诺安 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 第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4、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 意外事故。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 一致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 监督和 核查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核 查。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为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核 查。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为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 ; 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除上述第 2、14、20 、21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 有的投资 品种, 按如下 原则 进行估值 : …… 无 (四)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无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 有的投资 品种, 按如下 原则 进行估值 : …… (9 )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十、 基金 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 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三)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 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的 投 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 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情 况。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情 况。 十七、 违 约责任 (三) 一方当 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进行赔 偿, 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 利及 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但是 如发 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3.在没有过 错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 病 毒 攻 击 及 其 它 意 外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损 失等。 (三) 一方当 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进行赔 偿, 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 利及 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但 是 如发 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3.在没有过 错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