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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修 改旗 下 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部分条款 的公 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 颁 布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规定 ” )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 报监管机 构备案 , 益 民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决定对 公
司旗下 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进行修 订, 现 将相 关事宜公 告
如下: 
一、 基金合 同具体 修订内容 详见附 件 。 本次修订 属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协 商一致变 更基金 合 同的事项 , 并
已履行规 定程序 ,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 。 
二、 上 述基金 合同的 修订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已 相应修订 了 基金 的 托管协议,并
将在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作 出相应 调 整。 
三、其他 事项


1 .投资者可 通过以 下途径咨 询有关 详 情


修改后的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将在公告 当日 登 载 于我司官 方 网 站。 投资 者可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www.ymfund.com 或者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0-8808 了解详 情 。 2 .风险提示 :


(1 )本 次基金 管理人 系根 据《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修订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 ,所 修订内 容可能对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及投 资者办 理 基金申购 、 赎回 业务 产生一定 影 响, 包括且 不限于: 出于流动 性风险 管 理需要增 加或调 整 了基金的 部 分 投资限 制规定 ;在 规定的 特定情 形下 可能会 对投资 者的 申购/赎回 申 请数量 进行限 制、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赎 回申请 、对部 分赎 回申请 进 行 延期办 理等, 由此 可能导 致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法 全部及 时 处理, 从而 可能影 响投资者 的资金 安 排及投资 计划。 敬 请投资者 关注 以上变化 和影响 , 并 仔细阅读 基金修 订 后的基金 合同及 相 关法律文 件, 审慎进行 投资决 策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销售机 构根 据法规要 求对投 资 者类别、 风险承 受能 力和基金 的风险 等 级进行划 分, 并提出适 当性匹 配 意见。 投资 者在投 资 基金前应 认真阅 读 《 基金合同 》 和 《招募 说明书 》 等基金法 律文件 , 全面认识 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在了解 产品情 况及听取 销售机 构 适当性意 见的基 础 上, 根据自 身 的 风险承 受能力 、投 资期限 和投资 目标 ,对基 金投资 做出 独立决 策, 选择合适 的基金 产 品。


特此公告 。 益民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三月 三十 日 附件: 1. 《益民多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修订 对照表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前 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 国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在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充 分保 护投 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立 《益 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基 金合同 ” ) 。 第一部 分前 言 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 国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 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 立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 言和 释义 释义 第一部分 前 言和 释义 释义 《流动 性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五 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与转换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第五 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与转换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2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六、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提高 或 者降低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 施前 3 日 依法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申 购 费 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其中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提高 或者 降低招 募说 明书 列 明的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 3 日依 法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予以 办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如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办 理方法 如下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自动 进行延期 办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 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及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及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 如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 措施;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时 ; 2 、 在 如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他证 券资 产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他 证券 资产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八、投 资组 合限制 根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本基 金的 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第 八条 第 1 、2 、4 、5 、7 、8 、9 项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八、投 资组 合限制 根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本基 金的 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第 八条 第 1 、2 、3 、4 、5 、7 、10 、11、 12 项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定 期报 告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定 期报 告


四、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5 、 基 金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四、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6 、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的; 2. 《益民服 务领先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对照 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 分释 义 第二部 分释 义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 接受 某一 投资 者申 购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9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 金额上 限时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10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在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具体办 理方 法如 下: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全 部自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前 段 “ (1 ) 全 额赎 回 ”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该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则其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的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合 计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持有 的权 证合计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包 括货 币市 场工 具) 合 计市值 占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比 例 为 0%-100%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央票、 债券 回购 、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合计 市值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80% 以 上的非 现金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服务 业相 关证 券。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等 权 益类资 产合 计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持有 的权 证合计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 包括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合计市 值占 基金 资 产总值 的比 例 为 0%-10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主要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央票、 债券 回购 、 可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合 计市值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 金 80% 以上 的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服 务业 相关证 券。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 (12)、( 16)、( 17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的;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七 ) 临时 报告 26 、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