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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短债A(005754)

平安大华短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 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2018 年1月18 日证监许可[2018]16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2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4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0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6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 件 ............................................................................................................... 107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大华 短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平安 大华短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华短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 短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 华 短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48、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 本类别资产中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E 类 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 50、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件 。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 ) 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长;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执 行顾问,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 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 传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 国证监会 系统 、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 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 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1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 士 , 中山大 学 硕士,10 年证 券基金 从业经验 , 曾 担任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组投资经理,2017 年 1 月起担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 场 基金” (2017 年 1 月 5 日至今)、“平安大华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 1 月 5 日至今) 、 平安 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今)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成员包 括: 副 总经理 林婉 文女 士,基 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 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2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 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大华智慧中 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3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 控制措施, 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 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 源合法, 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不涉及被联 合国、 美国、 欧盟、 英 国、 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 基金管 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务 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5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 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6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7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 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8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 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9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 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13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 FOF 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1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 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2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3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8]161 号 注册 日期:2018 年 1 月 18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及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和代销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5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基金 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 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 立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原则:认购以 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 认购的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接 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 认购的 ,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 (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6 5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基金份额类别 1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 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净 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A 类、 C 类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制及相互转换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 )本基金A 类、C 类 、E 类 基金份额不进行 转换、自 动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 今 后开通本基金C 类 、E 类 基金份额转换、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本公司将另 行公告。 (2 )投资者认购、申 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 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 的基金 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等级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7 4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 则的调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 认购设 置级 差费率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50 万元 0.30% 50 万元≤M<200 万元 0.20% 200≤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 统、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 金实行 差别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8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人民 币20万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的 认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200,000/ (1+0.30% )=199,401.79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9,401.79=598.21 元 认购份额=(199,401.79+15)/1.00 =199,416.7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人民 币2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A类份额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9,416.79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E 类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E 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10,000元认购本基金E 类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 元 ,则其可得到10,005.00份E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 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9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0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1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投 资 者 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 单个基金 帐户单 笔最低 申购金额 起点为 人民币100元(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人民币100元(含 申购费 ) 。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接 受 首 次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人民币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元(含 申购费) 。 投资者 申 购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 含 申 购 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含申购费) 。 投 资 者 申 购本 基 金E 类基金份额,通 过 代销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的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0.01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0.01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 币50,0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认 购 的最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币20,000元 (含 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 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 类基金份额 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份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C 类基 金 份额时 , 每次 对本 基金 的赎回 申 请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2 不得低于20,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2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赎 回E 类 基 金 份 额时 , 每 次对 本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 留存份额不足50份的, 只 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对于C 类 基 金 份 额 , 每 次 转 出 份 额 不 得 低 于20,000 份 。 留 存 份 额 不 足20,00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 对于E 类基金份额,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 份的,只能 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3 10、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4 (六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30% 50 万元≤M<200 万元 0.20% 200≤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 统、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 金实行 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 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其中针对持有期限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用将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针对 持有期 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 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 A 、 C 、 E 类份 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天≤N ≤30 日 0.10% N >30 日 0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5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3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30% )=49,850.45 元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6 申购费用=50,000 -49,850.45=149.55 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160=49,065.40 份 即 : 投 资者 投 资 人民币 5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应 费 率 为 0.3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9,065.4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E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E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7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0.00=110,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10,00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8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9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 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但是 ,如该 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0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1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2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过 重点投资短期债券,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 础上 ,力求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固定收 益类品 种,包括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以 及定期存 款等其 它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的 短期债券 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含) 的债券资产,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为保持本基金明显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 远期利 率水平 、市 场短期资金 流向、 央行 公开市场操 作力度、 货币供 应量变 动 等) 、 债券市 场整体 收益率曲 线变化 、申购 赎回现金流 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 同时, 本基金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3 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 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 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的均值- 方 差等模 型 , 定 期 对 投 资组 合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化 配置 和 调 整 ,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 况,通 过分散 化投资和 行业预 判进行 ,具体表 现为:1)分 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 度集中配 置在产 业链高 度相关的 上中下 游行业 。2)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据对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 来获取 主动管 理回报, 选取具 有较好 流动性的 债券作 为杠杆 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4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 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 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 回 购 操 作 的 套 利 机 会 。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 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主要用途包 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 具体 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根据 对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和 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5 (2 )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在法 律法规 或市场 条件允许 的前提 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 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6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0) 、( 13) 、 (14)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短期债 券, 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9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品种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 值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以每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0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1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2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3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4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 造成的影响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5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 应类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C 类 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 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 投 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 E 类 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7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 、E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 力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 0.10%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E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9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0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1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2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 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4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5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6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7 第 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过膨胀,基 金投资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2、 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 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8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 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3、 流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在所有开放日内申请办理赎回业务。 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投资于短期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短 期 债 券是 指 剩 余 期 限 不超过397 天(含) 的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分。 总体来看, 投资标的规模较大、 流动性充足。 此外,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的限制 约定了各类资产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或者占其发行数量的比例。 同时,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述现金类 资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综上 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可见 招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中“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内容。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9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4、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该类 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 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0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 本基 金法律 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评 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 ( 二)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 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1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 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组织 、当地 监管或 有关外国 政府的 制裁名 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 管理人 从事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司 法机关 定罪量 刑; 3、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诉 讼或调 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 怖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 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 真实性等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有效 的客户 尽职调 查等反洗 钱内部 控制机 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 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2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4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 回与转换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钱控制措施, 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 确保所管理的资金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7 来源合法, 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不涉及被 联合国、 美国、 欧盟、 英国、 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 基金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 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8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9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0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1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约定 范围内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销售服 务费 , 或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 及标准、 增加 、 减少或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2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3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4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5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6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7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8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 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组织 、当地 监管或 有关外国 政府的 制裁名 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 管理人 从事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司 法机关 定罪量 刑; 3、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诉 讼或调 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 怖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 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 真实性等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 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9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0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1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2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予 以更新 和调整,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固定收 益类品 种,包括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以 及定期存 款等其 它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 指的 短期债 券 是指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含 )的债 券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3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 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前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在 本 托 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在本 托管人 处托管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4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 13) 、 (14)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5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6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前 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管 理人宣布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 本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7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8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位 内(含 第四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9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0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1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 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 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2 1、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组织 、当地 监管或 有关外国 政府的 制裁名 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 管理人 从事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司 法机关 定罪量 刑; 3、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诉 讼或调 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 怖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 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 明交易合法性、 真实性等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有效 的客户 尽职调 查等反洗 钱内部 控制机 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 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3 第 二十 部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不需 要对账 单寄送的 明确表 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 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 安大华 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 则上采 取邮政平 信邮寄 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 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 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 定期申购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4 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语 音系统 提供7×24 小时 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 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在2 个工作 日之内 对投资人 的投诉 做出回 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5 ( 十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 短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平安大华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平安大华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