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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文化新兴产业(164205)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天弘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天 弘文 化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订 基 金合 同部分 条款 的 公告 
 
根据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规定》 ”) 要求,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旗下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 内容敬请投资者 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 主要涉 及 基金 合同 中释 义 、基金 的投资 、申购 与 赎回 、 资产 估值、
信息 披露 等部分内容 。 同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
容,对 本基金 托管协议 相应做出了调整。 
 
重要 提示: 
1、 本次 系根据 《规定 》 要求修 订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 议 ,并 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 相应程序。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
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
进行限制 、临时 拒绝或 暂停申购/赎回 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 进行延 期办理等,
由此可能 导致投 资者的 申购/赎 回申请 无法全 部及时处 理,从 而可能 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将根据 法定时间要求,进行更新及披露。 
2、本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者 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 (www.thfund.com.cn ) 或拨打我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三月三十日 附件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 : 《 天 弘 文 化 新 兴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修订对照表 所在 部分 修 订前 内容 修 订后 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 ……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 以下序 号顺延) ……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新增)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得到 公平对待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 的规定。 (新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新增)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 新 增 , 以 下 序 号 顺延) …… 发生上述第1、2、3、5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 体 参 照 上 述 (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方 式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 告 。 (新 增,以下序号顺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响 螺 湾 旷 世 国 际 大 厦 A 座 1704-241 号 ……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 务区) 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16 层(新增) 邮政编码:300203(新增)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新增)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文 化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文 化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除第 (12)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30%; (新增, 以下序 号顺延 )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新增)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新 增 , 以下序 号顺延) …… 除第(2)、( 13)、( 18)、( 19 )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三、估值方法 ……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新增)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五)临时 报告 ……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新增) (五)临时报告 ……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新增)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 新 增 , 以下序号 顺延) ……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暂 停 估 值 ; ( 新 增 , 以下序号 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