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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保本(000058)

国联安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修改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 管 理 人 ” ) 拟 修 改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 并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 合同修 改的内 容系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进行的 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访问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 途话费)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三十日 
附件: 基金 合同 与托 管协 议修改 对照 表 
1 、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二、释义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其 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 手续费 。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其 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但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4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5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4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 (4 ) 项) 之一 的, 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4 )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 券资产、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 基金资产的 5% —4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 券资产、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 基金资产的 5% —4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 资券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等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9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 资券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等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 (9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并 书面 通知 托管人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时,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并 书面 通知 托管人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 述第 (1 ) 项 中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及第(11 ) 、 (12 )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从其规 定。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七、 基金资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特殊情 况除 外。 6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 原则和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解释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 资券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等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资产托管 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 全 部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 资券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等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2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资产托管 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 全 部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资产 托管人项 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 比 例限制 )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 的 10% ( 资产托管 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 监管由其 担任资 产托管 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 限 制) ; (9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资产 托管人项 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制 )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 的 10% ( 资产托管 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 监管由其 担任资 产托管 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 限 制) ; (9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 资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并 书面 通知 托管人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并 书面 通知 托管人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2 、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二、释义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 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2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 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赎 回申 请: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2 ) 因 上海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理 人开 市前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公 布申 购、 赎回清 单 ; (5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申购、 赎回 ; (6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约 定暂 停申 购、 赎 回 ; (7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购、赎 回申 请: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2 ) 因 上海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管理 人开 市前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公 布申 购、 赎回清 单 ; (5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申购、 赎回 ;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7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约 定暂 停申 购、 赎 回 ; (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十四、 基金的投资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 不得有 下列 情形 :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 不得有 下列 情形 :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 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本 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e)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f)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 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e)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f)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5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 日 起开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起开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 上述第 (4 ) 之 (f ) 、 (5 ) 、 (6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七、 基金财产的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九)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 (九)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特殊情 况除 外。 6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二十七、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8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 不得有 下列 情形 : 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 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8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 不得有 下列 情形 : 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 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e)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f)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5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 日 起开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e)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f)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7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起开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 上述第 4 )之(f)、 5)、 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2 、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其 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 组 合的比 例做 如下 监督 :1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2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 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3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二、释义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 前 2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 前 2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其 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比例 见招 募说 明书 ) , 其 余部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其 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比例 见招 募说 明书 ) , 但 对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4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8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申 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9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申 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 (8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 ETF 、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 品 股票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首 次发行 或增 发等 , 包 括创 业板新 股)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 ETF 、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 品 股票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 基 金 可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首次 发行或 增发 等, 包括 创业 板新股 )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5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 (f)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0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 …… (5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 (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 (f)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 股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 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述第 (5 ) 、 (9 ) 之 (f ) 、 (10 ) 、 (11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 回或 二级市 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 定。 十六、 基金财产的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 停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6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 停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6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十、 基金的信息 (五) 定期 报告 (五) 定期 报告 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特殊情 况除 外。 6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二十六、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3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 ETF 、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 品 股票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首 次发行 或增 发等 , 包 括创 业板新 股)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3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 ETF 、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 品 股票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本 基 金 可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首次 发行或 增发 等, 包括 创业 板新股 )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十六、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 (i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 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j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9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 股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 赎 …… (i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 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j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k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l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9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述第 e 、i 之⑥ 、j 、k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 性限制 、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基 金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订立。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其中, 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对投资 组合 的比例 做如 下监 督:1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3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本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 承担 由于不 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失 ; 4 :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二、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二、释义 新增 54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基 金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券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5 项除 外)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 第 5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3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在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后 , 本 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 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在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后 , 本 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 ( 六)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6) 本基 金的资产配 置的基本 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 券、 现 金、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6) 本基 金的资产配 置的基本 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 券、 现 金、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13)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从 其规 定。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6 )项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及第 (11 ) 、 (15)、( 16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 方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 方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 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 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7.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 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二十四、 基金合 同摘 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在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后 , 本 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 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在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后 , 本 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二十四、 基金合 同摘 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6) 本基 金的资产配 置的基本 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 券、 现 金、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6) 本基 金的资产配 置的基本 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 券、 现 金、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从 其规 定。 资产净 值 的 0.5 % ;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6 )项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及第 (11 ) 、 (15)、( 16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从 其规定 。 二十四、 基金合 同摘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要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 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在 有 关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 后, 本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 、 现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当 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对 上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在 有 关金融 衍生 产品 推出 后, 本基金 还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 、 现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当 法律 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 (4)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4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10)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 (4)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4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10)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1)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持有一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从其 规定。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行 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12) 本 基金 主 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4 )项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及 第(8 ) 、 (12 ) 、 (13)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新增 14.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二、释义 新增 74.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七、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双禧 100 份额 的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基金 管 理人其他 相 关费用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双禧 100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其他 相关费 用。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 双禧 100 份额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对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双 禧 100 份额 的 申购 申请 :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7.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6 项除 外)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当 发 生 上 述第 6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七、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双禧 100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双禧 100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 双 禧 100 份额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双 禧 100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对 于 在 开 放 日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的部 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 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 (4 )暂 停赎 回: 双禧 100 份额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双 禧 100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 100 指数的 成份 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 现 金和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等 。 其 中,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等 。 其 中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其 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七)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 七)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5)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 资; (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除上述 第 (1 ) 项中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及 (6 ) 、 (7 )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十八、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二十四、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7.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二十四、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30 . 双禧 A 份 额与 双禧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双 禧 A 份 额、 双 禧 B 份额的 份额 转换 ; 31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30 . 双 禧 A 份额 与双 禧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双 禧 A 份 额、 双禧 B 份额的 份额 转换 ; 31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3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中证 100 指 数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 股 、现 金和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 其中 ,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中证 100 指 数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 股 、现 金和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 其中 ,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除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项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及 (7 ) 、 (8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释义 新增 75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5.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停 基金 估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6 项 除外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第 6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停基 金估 值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 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对于 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 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 包含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 -100% , 其 中投 资于 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5% -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以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 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六)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2)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 (1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开 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除上 述第(9 ) 、 (12)、( 19 ) 、 (20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资产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遇法 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其它 情 形致 使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况除 外。 7.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31. 分级 运 作期 到 期 转换为 国 联 安 双力 中 小 板综 指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3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31.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转 换 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32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33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 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 产 的 9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 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 产 的 9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9)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9)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6)、( 9)、( 16)、( 17)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 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 国联 安鑫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22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22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4 ) 、 (25 ) 项外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一)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22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22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4 ) 、 (25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经 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 沪 港通” ) 正式 启动 (包 括 “ 沪港通 ” 未来 任何 替代 或 修正机 制 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 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可 参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经 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 沪 港通” ) 正式 启动 (包 括 “ 沪港通 ” 未来 任何 替代 或 修正机 制 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 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可 参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 资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9 、20 、21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国联 安科 技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 订 释义 新增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6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6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0 ) 、 (21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0 ) 、 (21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权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权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 投资于 科技动 力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管理人与 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管理人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调整 本 基金对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调整 本 基金对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 资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9 、17 、18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国联 安鑫 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 按照比例归 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 按照比 例 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回费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具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75% ,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9 ) 、 (10)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6 、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保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9 ) 、 (10)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 货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 货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6.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6.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 资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8 、9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10 、国 联安 鑫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 按照比例归 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具体 约定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 按照比 例 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回费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具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 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的投资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75% ,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9 ) 、 (10)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6 、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 (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产的投 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9 ) 、 (10)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可转换 债券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可转换 债券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5% , 持 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 (6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6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 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7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8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8)、( 9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11 、国 联安 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 特订立 《国 联安 信心 增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新增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比例下 限。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比例下限,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5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 (3 )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 (1)、 (2)、( 4)、( 5 ) 、 (6)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当发生 上述 第 (3 )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 告。 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 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体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体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 《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 《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 资 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为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公司 债、 企业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在 开放期间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为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公司 债、 企业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在 开放期间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 约定;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 约定;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 项中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及第 8 、11 、12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 标准。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资产估值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为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为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证券 的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证券 的 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 期间,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的约定 ; 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 期间,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的约定 ;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上述 第 (1 ) 项 中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及第 (8)、( 11)、( 12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国联 安信 心 增益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国联安信心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50%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 益类证 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在本基金 的开放期 间,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50%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 益类证 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在本基金 的开放期 间,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为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公司 债、 企业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在 开放期间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h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 资比例 的 约定;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为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公司 债、 企业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在 开放期间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h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i 、本基 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 例的 约定; j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i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k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l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m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a 项中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及第 h 、k 、l 项外 ,由于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 特订立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新增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五部分基金份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 回 费 用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 回 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3 )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5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6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7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4 ) 、 (6 ) 、 (7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 笔申购 ; (8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9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2 ) 、 (4)、( 5 ) 、 (6 ) 、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当 发生 上述 第 (3 )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 资人。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含 现金) 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含 现金) 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1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 1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 2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 项中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及第 11 、17 、18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 险 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的信息披露 …… 24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24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三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含 现金) 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第二十三部分基 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不 含现 金) 的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6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的约 定; (1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的约 定; (2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 ) 项 中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及 第 (11 ) 、 (17 ) 、 (18 ) 项外,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国联 安信 心 增长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含 现金) 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投资 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含 现金) 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1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 1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 2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1 ) 项中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及第 11)、 17)、 18 )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13 、国 联安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 (12)、( 22)、( 23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临时 报告 …… 2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 (12)、( 22)、( 2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国联 安通 盈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 国 联 安 通 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 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可不 受 上述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可不 受 上述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8)、 18)、 19 ) 项 外,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 、国 联安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一) 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国 联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国 联安 鑫 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出;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12)、 19)、 20 )项 外,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15 、国 联安 鑫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 份额净 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1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 份额净 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 份 额的 计 算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由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 份 额的 计 算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由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容摘要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一) 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国 联安鑫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国 联安 鑫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2 ) 中第 2)、 12)、 19)、 20 ) 项 外 , 由 于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16 、国 联安 鑫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容摘要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一) 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国 联安鑫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国 联安 鑫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 求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2 ) 中第 2)、 12)、 19)、 20 ) 项 外 , 由 于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17 、国 联安 德盛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和 释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 立 《德 盛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德盛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前言和 释义 1 、 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1 、 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 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 余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 余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六、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 本基 金在 申购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用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购 费用 。 1 、 本基 金在 申购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用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购 费用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 回费 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 回费 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3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具 体比 例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3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具 体比 例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发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给 投资 者。 (6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7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 生上述 (1 ) 、 (2 ) 、 (3 ) 、 (4 ) 、 (7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 上 述 第(6 )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 取比 例确认 等 方式 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前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股 息 收 益 率 的股票 , 包 括: 当期 股息 收益率 较高 的股 票、 预期 盈利大 幅增 长 的股票 以及 预期 股息 分配 率将提 高的 股票 。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股 息 收 益 率 的股票 , 包 括: 当期 股息 收益率 较高 的股 票、 预期 盈利大 幅增 长 的股票 以及 预期 股息 分配 率将提 高的 股票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投 资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本基金投 资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10.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基金的 投资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本 部分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投 资组 合限 制中 第 10 、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股 息 收 益 率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股 息 收 益 率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股票 , 包 括: 当期 股息 收益率 较高 的股 票、 预期 盈利大 幅增 长 的股票 以及 预期 股息 分配 率将提 高的 股票 。 的股票 , 包 括: 当期 股息 收益率 较高 的股 票、 预期 盈利大 幅增 长 的股票 以及 预期 股息 分配 率将提 高的 股票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基 金投 资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4 、 本基 金投 资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6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7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8 、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 有关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投 资 比例 的 规定; 8 、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 有关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投 资 比例 的 规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1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本 部分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投 资组 合限 制中 第 10 、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 一) 本 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信 ( 一) 本 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息披露办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及 《 德 盛 红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订立 。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德 盛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订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制、 股 票申 购 限制、 基金 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 限 制、 股 票申 购 限制、 基金 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具有 较高 股息 收益 率的股 票资 产不 低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1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具有 较高 股息 收益 率的股 票资 产不 低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 中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发 行的 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发 行的 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6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不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不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8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8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 )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 例 的规定 ; (9 )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 例 的规定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14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1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除上述 第 (1 ) 项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及 第 (11 ) 、 (12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及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及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它情 形。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它情 形。 18 、国 联安 德盛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德 盛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 立 《德 盛优 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德 盛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德盛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前言和 释义 1 、 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1 、 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 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 余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 余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六、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 本基 金在 申购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用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购 费用 。 1 、 本基 金在 申购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用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购 费用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 回费 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 回费 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3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具 体比 例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3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具 体比 例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4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发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部分 拒绝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给 投资 者。 (6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7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 生上述 (1 ) 、 (2 ) 、 (3 ) 、 (4 ) 、 (7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 上 述 第(6 )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 取比 例确认 等 方式 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前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 其 中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证券 的 10 %;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 革中发行的 权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 总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本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 革中发行的 权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 总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10.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本 部分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投 资组 合限 制中 第 10 、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遇 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遇 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 财 产的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 财 产的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 其 中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 革中发行的 权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 总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本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 革中发行的 权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 总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8.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 规 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10.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本 部分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投 资组 合限 制中 第 10 、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 一) 本 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 《 德 盛 优 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订立。 ( 一) 本 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德 盛优 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订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制、 股 票申 购 限制、 基金 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 限 制、 股 票申 购 限制、 基金 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0% , 其中, 投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上市 公司 的股 票资 产不 低于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0% , 其中, 投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上市 公司 的股 票资 产不 低于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10 %-40 % , 其 中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发 行的 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发 行的 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6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不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不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8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8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 )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 例 的规定 ; (9 )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 例 的规定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1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14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1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除上述 第 (1 ) 项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及 第 (11 ) 、 (12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资 产 净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及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及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它情 形。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它情 形。 19 、国 联安 睿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含义: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 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0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3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1 ) 、 (22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保证金 后,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保证金 后,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 的 20 %;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0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3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1 ) 、 (22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 投 资限制 、 关 联 方 交 易等 , 进行 严格 监督 。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 投 资限制 、 关 联 方 交 易等 , 进行 严格 监督 。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2 )投 资范 围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期 融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资券 、超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0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4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2 ) 、 (23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20 、国 联安 鑫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第 5 项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公 开发 行 的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可交换 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公 开发 行 的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可交换 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 行 监 督 。 《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 行 监 督 。 《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公 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等 ) 、 资产 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公 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等 ) 、 资产 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 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除投 资限 制 中第 (2 ) 、 (12 ) 项 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除投 资限 制 中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21 、国 联安 鑫汇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4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第 5 项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公 开发 行 的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可交换 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公 开发 行 的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可交换 债 券、 央 行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 行 监 督 。 《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 行 监 督 。 《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公 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等 ) 、 资产 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公 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等 ) 、 资产 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 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除投 资限 制 中第 (2 ) 、 (12 ) 项 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除投 资限 制 中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22 、国 联安 锐意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第 5 项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与 格式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净值 的 10 %;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3 、国 联安 睿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且 开 放期按 暂停 申 购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第 5 项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4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2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如延 期办 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 开 放 期相应 延长 , 延长 的开 放 期内不 办理 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 请, 即基 金管 理人 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6]14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出现 属于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的紧 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3 、 出现 属于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的紧 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3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3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一)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一)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6]14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 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 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9 楼 (二)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邮政编 码:100031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与 格式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在 开放 期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扣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在 开放 期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扣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 的 20 %;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出现 属于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的紧 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3 、 出现 属于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的紧 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4 、国 联安 鑫隆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约定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具 体约 定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 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 的 20 %;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除上述 第 (2)、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除上 述第(2 ) 、 (12 )项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基 金 托 管 协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5 、国 联安 鑫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约定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具 体约 定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 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严重行 政处 罚;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上 述第 (2 ) 、 (12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6 、国 联安 睿智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的手 续费 。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销 售 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正常 运行 。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 述第 5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长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4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前段" (1 )全 额赎回" 或" (2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如延 期办 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 开 放 期相应 延长 , 延长 的开 放 期内不 办理 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 请, 即基 金管 理人 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6 、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3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从 其规 定。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国 联 安睿智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国 联安 睿智 定期开 放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央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5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期 日不 得 超过当 期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限 制。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除 上述 第(12 ) 款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7 、国 联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 订立 《 国联 安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一) 订立 《 国联 安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 则》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 则》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公司 进 入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特 别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公司 进 入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特 别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释义 本 《基 金合 同》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含义 : 本 《基 金合 同》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含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或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本基 金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 1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或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本基 金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 2 、 发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1 )发 生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的 情形 时; (2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 且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请 进行部 分确 认 或拒绝 接受 该等 申购 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4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 笔 申购。 发生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当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发生上 述 (1 ) 、( 2 ) 、 (3)、 (5 )- (7 )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同的 。 (6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 形。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 形。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从 本基 金转出 部分 的转 换业 务视 同基金 赎回 情 况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可能 被延 期办 理或 部分 实现转 换。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从 本基 金转出 部分 的转 换业 务视 同基金 赎回 情 况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可能 被延 期办 理或 部分 实现转 换。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基金的 投资 (七) 投资 限制 (七)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 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 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 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机构 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机构 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 外;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 定期 限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 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的 银 行存款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 定期 限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 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的 银 行存款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4 )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5 )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5 )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五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6 )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五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6 )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 基金 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存放 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 基金 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存放 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用 级别 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用 级别 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 工具包 括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 行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方 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 当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2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上 述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除 上述第(5 ) 、 (14)、( 16)、( 19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 具: (1 )股 票;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 具 ; (4 )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 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已 进 入最 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已 进 入最 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市场 或证 券 交易 所交易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市场 或证 券 交易 所交易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7 ) 买卖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 买卖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8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 相关交 易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三)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报 告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 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等 信 息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 更; (17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7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机 构; (18 )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机 构; (19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19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0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2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5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或 正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的情形;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 交易 日出 现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 (25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正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形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 的 情形 ; (26 )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 (26 )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28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29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2 、 投资 限制 2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 外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 外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 银 行存 款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 银 行存 款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6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7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7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8 )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9 )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9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级 别应 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 出 ; 14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级 别应 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 出 ; 14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机构 发行 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1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2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上 述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除除上述第 5)、 14)、 16)、 19)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二) 对投 融资 比例 的监 督 (二) 对投 融资 比例 的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 的 业 务 监 督与核 查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 外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 外;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 银 行存 款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 银 行存 款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6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7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7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9 、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9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级 别应 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 出 ; 14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级 别应 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 出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4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机构 发行 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1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2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上 述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 除上述 第 5 、14 、16 、19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与核 查 (三)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的监 督 (三)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的监 督 按 照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按 照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1 、 股票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3 、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7 、 买卖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7 、 买卖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8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8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 相关交 易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9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9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变 , 而基 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变 , 而基 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8 、国 联安 鑫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 同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1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案。 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本 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约定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具 体约 定详见 招募 说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明书。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第 5 项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于 在开 放 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 行 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债 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 行 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债 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3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1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9 ) 、 (14 ) 、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 裁 ;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 行 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债 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 行 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债 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二) 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0-25% ,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3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1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9 ) 、 (14 ) 、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 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一) 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国 联安鑫 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国联 安鑫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制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2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75% ,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0-25% , 债券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75% ;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0-25% , 债券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75%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限制 。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3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 除上述 第 2)、 9)、 14)、 15 ) 项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29 、国 联安 德盛 安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前言 为 保护基金 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规 范德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 金) 的运作 , 保 障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与利 益最 大化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为 保护基金 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规 范德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 金) 的运作 , 保 障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与利 益最 大化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 章之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础 上, 订立 《 德盛 安 心成长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之规 定,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投 资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础上 ,订立《 德盛安 心成长混 合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释义 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 含义: 本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 含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交易 、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期限 递减 、 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0.5% 。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期限 递减 、 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1.5% 。 7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 根 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扣 除计入基 金财产 部分,赎 回费的其 他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必 要的手 续费 。 7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根 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他情形 下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扣除计 入基金 财产 部分, 赎回费 的其他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 根 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扣 除计入基 金财产 部分,赎 回费的其 他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必 要的手 续费 。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根 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他情形 下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扣除计 入基金 财产 部分, 赎回费 的其他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必 要的手 续费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3) 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 等不充 分;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 等不充 分; (5) 法律、法规规 定、中国 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 定、中国 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 上述(1 ) 到(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述(1 ) 、 (2)、( 4)、(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当 发 生上述 第 (3 ) 项情 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 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进 行 限制,基 金管理 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 部或者 部分申购 申请。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1 、 除下 列情 形外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 、 暂 停 基金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除下 列情 形外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 、 暂 停 基金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暂 停基金 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3)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可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1 )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 公告、邮 寄、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三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 公告、邮 寄、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三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报 刊及其 他相 关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 (5)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报 刊及其 他相 关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 基金的 投资 三、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范 围 在 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 投资组合 资产类 别配置的 基本范围 为:股 票类资 产 5% -65% ,债 券 类资产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不低于 20%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当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时 , 上述 投资 比例 将 按届时 合法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予 以修改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法 进行公 告。 在 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 投资组合 资产类 别配置的 基本范围 为:股 票类资 产 5% -65% ,债 券 类资产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不低于 20%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当 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时,上 述投资比 例将按 届时合法 有效的法 律法规 予以修 改,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进行 公告 。 八、投 资限 制 八、投 资限 制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若该 等调 整将 会 明 显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有关解 决方案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除上述 第 6 、7 项 外,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若该 等调整 将会明显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有 关解 决方 案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 的 信 息 ( 五)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季度 报告、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 五)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季度 报告、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披露 净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公 告 净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公 告 (7)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外 。 (8)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将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 章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 时说明 书,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公告: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将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 章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 时说明 书,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之 规定 制订 。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规、 规章 之规 定制 订。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监 控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2 、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3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 量; 4 、 对股 票和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4 、 对股 票和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制 ; 6 、 本 基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7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除上述 第 6 、7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0 、国 联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65 、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 其 中 , 对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 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 导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 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情形 。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基 金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基 金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 生上述 第 5 项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基 金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基 金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可以进 行延期办 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 (1 ) 全额 赎回" 或"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行公告 。 行公告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持有 的保 本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本 基金 持有 的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其中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持有 的保本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 持有的 风 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40% ,其 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五、投 资限 制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15 )本 基金在 每个交 易 日日终持 有的 股票、 权证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本 基金每 日所持 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最 大 可能损失 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扣除 用于保 本 部分资产 后的余 额。本 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15 ) 本 基 金在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 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 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 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放 式基金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7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5 ) 项 中"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及第 (17 ) 、 (18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七 、变更为" 国 联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后的 投资目标 、范 围、理 念、 策略 等 七、 变更 为" 国 联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资 目标 、 范围 、 理念、 策略 等 2 、 投资 范围 2 、 投资 范围 该 基 金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80% ,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20-70% ,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该 基 金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80% , 国 债 、 金融 债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等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20-70%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6 、 投资 限制 6 、 投资 限制 该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该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 该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 ) 该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19 )该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9 ) 该 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放 式基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21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23 )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 同》约定 投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如 适用于 该 基金, 则该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该 基金, 则该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 除上述 第 (6)、( 11 ) 、 (19 ) 、 (21 ) 、 (22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报备 应当采 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27 、保 本周 期内 开放 申购 及其有 关安 排; 27 、保 本周 期内 开放 申购 及其有 关安 排; 28 、 发 生 涉 及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持有 的保 本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本 基金 持有 的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其中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持有 的保本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 持有的 风 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40% ,其 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三) 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保本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本 基金 持 有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其中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保本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 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 (15 )本 基金在 每个交 易 日日终持 有的 股票、 权证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本 基金每 日所持 期 货合约及 有价证 券的最 大 可能损失 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扣除 用于保 本 部分资产 后的余 额。本 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 (15 ) 本 基 金在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 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 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 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放 式基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7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 除上述 第 (2 ) 、 (12)、 (15 ) 项 中"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及第 (17 ) 、 (18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国 联安 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 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国 联 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 持有的 保本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 基金持 有的 风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其 中基 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本基金 持有的 保本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 基金持 有的 风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其 中基 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保本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 的风险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1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保本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 的风险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12 )本基金 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股 票、权证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的轧 差合 计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基 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金 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股 票、权证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的轧 差合 计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基 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13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4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5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9)、 12)中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及第 14)、 15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 本基 金变 更为" 国联 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3 、 本基 金变 更为" 国联 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该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为 :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该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为 : 该 基 金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80% ,国债、金 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20-70%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该 基 金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80% ,国债、金 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20-70%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该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该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下投 资限 制: 以下投 资限 制: d ) 该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d ) 该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 ; p ) 该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p ) 该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q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r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s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d)、 j)、 p)、 r)、 s )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31 、国 联安 德盛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前言 为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基 金契约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 依 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 国务 院批 准 发布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 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 布 的 《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点 办法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 在 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 德盛 稳健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契约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 金契 约》 " 或" 《基 金契 约》")。 为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基 金契约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 依 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 国务 院批 准 发布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 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 布 的 《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点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及 其它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 订 立 《 德盛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契约 》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契 约》" 或" 《基金 契约 》")。 释义 释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八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8%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 。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8%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5%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等 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在扣 除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后 ,余 额归 基金 所有 。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等 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在扣 除 注册登记 费和相 关的手续 费后,余 额归基 金所有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1 、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请: 请: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 发生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7) 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暂 停基金 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 上述(1 )到(5 )及第(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当 发生 上述 第 (7 )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 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 分申购 申请。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2 、 除下 列情 形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2 、 除下 列情 形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它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它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暂 停基金 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 参加顺 延 下一个开 放日赎 回的表示 外,自动 转为下 一个开放 日赎回处 理。依 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 下一个 开 放日的基 金单位 净值为准 进行计算 ,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 参加顺 延 下一个开 放日赎 回的表示 外,自动 转为下 一个开放 日赎回处 理。依 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 下一个 开 放日的基 金单位 净值为准 进行计算 ,并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可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1 )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4) 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第十二 部分 七、投 资限 制 七、投 资限 制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 投资 4 、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 4 、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制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制 。 在 本基金成 立六个 月内,应 达到上述 比例限 制。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剧 烈 变化导致 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 期限内 进行调 整, 以符 合上 述规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在本基 金成 立六 个月 内, 应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除第 6 、7 项外, 因基 金 规模或市 场剧烈 变化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合理期 限内进 行调整, 以符合上 述规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基 金的 年度 报告 、中 期报告 一、基 金的 年度 报告 、中 期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 册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 90 日 内公告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 册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 90 日 内公告 。 2 、 基金 中期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2 、 基金 中期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3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外 。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二、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二、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发生下列 可能对基 金持有 人权益及 基金单位 的交易 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项之 一时,基 金管理 人必须按 照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发生下列 可能对基 金持有 人权益及 基金单位 的交易 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项之 一时,基 金管理 人必须按 照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4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4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5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15 、其 它重 大事 项。 16 、其 它重 大事 项。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 据 、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暂行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暂行 办法》 ) 及其 实施准 则、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以 下简称 《试 点办 法》 ) 、 《德 盛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契约》 (以 下简称 《基 金契 约》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协议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暂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暂行 办法 》 ) 及 其实 施 准 则、 《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 《德盛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契约 》 (以下 简称 《基 金契 约》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32 、国 联安 德盛 小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依 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 国务 院批 准 发布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 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 的《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点 办法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 特 订立《德 盛小盘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契 约》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契约》" 或" 《 基金 契约 》")。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 , 明确 基 金契 约 当事 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 国务 院批 准 发布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 暂行 办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发 布的 《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试点 办法 》")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管 理 规定》"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德 盛 小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契约 》 (以 下简 称" 本 《 基金契 约 》" 或" 《基 金契约 》")。 释义 释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出的修 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八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8%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 。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8%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5%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 扣 除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后 ,余 额归 基金 所有 。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等 各 项费 用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人承 担 ,在 扣 除 注 册登 记 费和 相 关的 手续 费 后, 余 额归 基 金所 有。 其 中, 对 持续 持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 现如下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1 、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或 基 金注册与 过户登 记 人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 等不充 分; (5)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代理人 或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 人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 等不充 分; (6) 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暂 停基 金 估值 并采 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6) 法律、 法规规 定、中 国 证监会认 定或本 基金契 约 规定的其 它可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 (8) 法 律、法 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认定 或本基金 契约规 定的其它 可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9)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发生上 述 ( 1)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 ( 1) 到 (5 ) 及 第 (7 ) 、 (8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6 )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该 等 全部 或 者部 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2 、 除下 列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2 、 除下 列情 形外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3)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 原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 (3) 因 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它原 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 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暂 停基 金 估值 并采 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1) 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 延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当日未赎回部分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 日赎回。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2) 部 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予 以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明 确 作出 参 加顺 延 下 一 个开 放 日赎 回 的表 示外 , 当日 未 赎回 部 分不 参加 顺 延下 一 个开 放 日 赎 回。 依 照上 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 将 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单 位 净值 为 准进 行 计算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3) 本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对于在开 放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当 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4)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投 资限 制 七、投 资限 制 3 、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5 、 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制 。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 剧 在本基 金成 立六 个月 内, 应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除 上述 第 5 、6 项 外,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 进行调 整, 以符 合上 述规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因 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 剧烈 变化 导 致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合 理期 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 符 合上 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基 金的 年度 报告 、中 期报告 一、基 金的 年度 报告 、中 期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 册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 90 日 内公告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 册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 90 日 内公告 。 2 、 基金 中期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2 、 基金 中期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3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外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二、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二、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 易 基 金 在运 作 过程 中 发生 下列 可 能对 基 金持 有 人权 益及 基 金单 位 的交 易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事 项之 一 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按 照 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4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4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5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 事项时 ; 15 、其 它重 大事 项。 16 、其 它重 大事 项。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本 协议依据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 法》 ) 及 其实施准 则、 《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 (以下 简称《试 点办 法》 ) 、 《 德盛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契 约》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契约》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 协议依据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 法》 ) 及 其实施准 则、 《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 (以下 简称《试 点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性管 理规定 》 ) 、 《德盛 小盘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契约 》 (以 下简称 《基 金契 约》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务监 督 、 核 查 1 、根 据《暂行办 法》 、 《试点办 法》 、 《基金契约 》 、本协议 和有关证 券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核 算、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 支付、基 金申购 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金的 划付、基 金收益分 配、基 金 的融资条 件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成 立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1 、 根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基 金契 约》 、 本 协议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规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 例、基金 资产的核 算、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分 配、基 金的融资 条件等行 为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 核 查,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检查 自本基金 成立之后 六个月 开始。 33 、国 联安 新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 …… 13 、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46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申请的 措施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登记机 构 的异 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购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 第 5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前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的约 定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 进行公 告。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 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95%;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100% 。 其 中, 基 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95% ;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10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21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2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2 ) 、 (23 ) 项外 , 由于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95%;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100% 。 其 中, 基 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95% ;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10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 (三) 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2 、 组合 限制 2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21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2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2 ) 、 (23 ) 项外 , 由于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国 联安 新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 管理规定 》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国 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95% ;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100% 。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95% ;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100% 。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股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95% ; 债 券、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货币 市场工 具、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100% ; 1 ) 股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95% ; 债 券、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货币 市场工 具、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100% ; 2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 2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22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11)、 22)、 23 ) 项外 ,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 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4 、国 联安 德盛 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国 联安 德盛 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运 作,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国 联安 德盛 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运 作,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 上,特 订立《国 联安德盛 增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 同》")。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及其 他有关规 定,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订 立 《 国 联安德 盛增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 》")。 释义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 流动性管 理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 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五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 申购的金 额和赎 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 申购的金 额和赎 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赎回时 收取 基金 赎回 费用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赎回费。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2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赎回时 收取 基金 赎回 费用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赎回费。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除 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 购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 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4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6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4 ) 及第(7 )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 生 上述第 (6 ) 项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进行 限 制,基金 管理人 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 或者部 分申购申 请。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除 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进行延 期办理 。对 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前 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 登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4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 登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同时 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同时 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六、投 资限 制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保 持基 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本 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保 持基 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2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各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12 、13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三) 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保 持基 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本 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保 持基 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的 30% ; 完全按 照有 关 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2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1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各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12)(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国 联安 德 盛 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 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 格式〉 》 、 《国 联安 德盛 增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债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 有关 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组 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2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12 、13 项外 ,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 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35 、国 联安 添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第二部分释义


…… 13 、 《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购申请 :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第 5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的投资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18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国联 安添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 立。 ……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 《 国 联 安添 鑫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 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 规定: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 规定: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18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36 、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二部分释义


…… 13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4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5 、 本基 金转 为 ETF 联接 基 金后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 本基 金转为 ETF 联 接基 金后,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 申购的 。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 本基 金转 为 ETF 联接 基 金后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8 、 本基 金转为 ETF 联 接基 金后,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 申购的 。 9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6 、7 、8 、9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当 发生 上述 第 5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 措施。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 ……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 资 于股票的 资产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 资 于股票的 资产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七、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七、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11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除上述 第 (2 ) 、 (11) 、 (12)项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部分修改 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一、修 改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国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七)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 一、修 改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国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七)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 2 、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证 医药 100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首 次公 开发行 或 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到 期日 在一年 之内 的政府 债券 、 债 券回 购、 股指期 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 中投资 于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同时为 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 开 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该部分 资产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5% 。 …… 5 、 投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 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7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 2 、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证 医药 100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首 次公 开发行 或 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 股票) 、 到 期日 在一年 之内 的政府 债券 、 债 券回 购、 股指期 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 中投资 于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同 时 为 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 开 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该部分 资产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5% 。 …… 5 、 投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 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 7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 (f)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6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 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整 。 …… (f)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6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 约 定。 除上 述第 5)、 7 ) 之 (f)、 8)及 9 ) 项 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目 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或 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十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 第十九部分基金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的信息披露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国联 安中 证医 药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 ……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国 联安 中证 医 药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 资 于股票的 资产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修改基 金 合 同变 更为 国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 资 于股票的 资产市值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修改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国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联 安中 证医 药 100 股 票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证 医药 100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到 期日 在一 年之内 的 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同 时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金 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 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 产的 5% 。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 规定: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联 安中 证医 药 100 股 票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证 医药 100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到 期日 在一 年之内 的 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 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 产的 5% 。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 规定: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


(11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 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 改 其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 修改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国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 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除上述 第 (2 ) 、 (11 ) 、 (12 )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 不 受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修改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国联 安中证 医药 100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 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 7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 7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 (f)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 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整 。 …… (f)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 约 定。 除上 述第 5)、 7 ) 之 (f)、 8)及 9 ) 项 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目 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或 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 ……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 (4 )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 37 、国 联安 德盛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国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国 联安德 盛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与义 务,规 范 国联安德盛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依 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 释义 释义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五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 效前 2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申购的 金额和赎 回的 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 效 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3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 例参见招募说明 书。 3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 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 注册 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 费 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 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 例下 限。具体比 例参见招 募说 明书。 其中 ,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请: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 并采 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的 措施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 (4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 (1)到(4 ) 及 第 (6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5 )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 式对 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 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除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管 理人不得拒 绝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 并采 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回 。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例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回"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 或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告 , 或 邮 寄 、 传 真等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网站 或基金代 销机 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 或邮 寄、传真等 方式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 围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正常的市 场情况下 ,本 基金的资产 配置的基 本范 围为: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 成比 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 放式 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 会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5.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6.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 规定。 8. 本基 金不 得违反 基金 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 上述 第 5 、 6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一、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披露 季度报 告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应 当采用 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予以公 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26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 项时;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 围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在正常的市 场情况下 ,本 基金的资产 配置的基 本范 围为: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 成比 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 放式 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5.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6.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 规定。 8. 本基 金不 得违反 基金 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五)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 上述 第 5 、 6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 金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国联 安德盛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 本协议 依据《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 、 《 国 联安 德 盛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制订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8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8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38 、国 联安 双佳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1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 言 (一 ) 订 立 《 国联 安双 佳 信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一) 订立 《 国联 安双 佳 信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 《中华人民共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和《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 管理 规 定》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完 成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完 成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6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6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 对 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回 的份 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 调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 在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7 、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7 、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4 )对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应全 额归 入 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4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且 对 持 有 期 少于 30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应 全 额 归入 基金 财 产 , 对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 的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5 )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人 暂停 基 金估 值并 采 取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 购 。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 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 (4 )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 上述第 (5 )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 比 例 确 认等 方式 对 该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进 行 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拒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11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1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人 暂停 基 金估 值并 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1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对于 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超 过上 述 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根 据前 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2 ) 部 分 顺延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4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 过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 的 公司 网 站或 代销 机 构的 网 点刊 登 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八 、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产 占基 金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 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 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 。 (6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6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7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1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 (13 )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 上述 第(6 ) 、 (9 ) 、 (11 ) 、 (12)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本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各项 规 定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十五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六) 定期 报告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5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除外 。 6 、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 金 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包括 : 前 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包括 : 30 、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三十一 、 基金 合同内容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一) 投资 范围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产 占基 金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 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 (三) 投资 限制 (三) 投资 限制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 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 。 (6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6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7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资 组合 可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1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 (13 )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2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据、目 (一) 依据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 原则 和解 释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立 。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管 理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与 《国 联安 双 佳信用 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主 要包 括 以下方 面: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券的 资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 资于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基 金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的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 。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5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投 资于 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超过 2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5 )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的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 券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80% ;投 资 于权 益类 金 融 工具 的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6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 ) 本 基 金 投资 权 证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本基 金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7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9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 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 (13 )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完毕。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除上述 第 (6 ) 、 (9 ) 、 (11 ) 、 (12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各项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于 每个 上半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90 日 内在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及 年度 报告 中分 别出 具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流 动性 管 理规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于每 个上 半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 每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告 中分 别出 具 托管人 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