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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资管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只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 证券 (上海 )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 2 只证券 投 资基金修 改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以及相关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本公司 ”) 决定对本公司旗下的 2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
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自 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进行公告。 
为确保本公司旗下的 2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规定, 本公司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2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托
管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
《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2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本次修订涉及的 2 只证券投资基金如下: 
序号 基金 全称 
1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华泰紫金 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重 要提 示 : 本公司将于 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 2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公 司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tps://htamc.htsc.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30 日 
 
 
 
 
 
 
 
 
 
 
 
 
 
 
 
 
 
 附件 : 《华泰 证券( 上海)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旗 下 2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修改对 照表》 
 
华 泰紫 金天天 金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 订 后 内容 
一 、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管
理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以
下简称 “ 《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管 理办法》 ” )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以 下简 称“《有 关问
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


释义


15.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57.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 股 票 、 流 通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3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回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体 请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费用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要求的前 提 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 作,避 免发 生系统性 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金总 份 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超过1% 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 用全 部计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利益 最 大化的情 形除外 。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费用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要求的前 提 下,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或者发 生 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 持 有份 额 合 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且 投 资 组合 中 现 金 、国 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10% 且 偏 离 度 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 避 免 发生系统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 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 收 1%的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用 全部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 金利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 外。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情况 。 (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八、 基 金份 (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场 外处理 方式 (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3. 巨额赎回的场 外处理 方式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 在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下 :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 日 赎 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分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 办理 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赎 回 申 请 未 超过 10% 的 部分 , 可以 根 据 前段 “(1 ) 全 额赎 回” 或“(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理 。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5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 不得低于 5%; (7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 银 行定期 存款等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除上述第 (1 ) 、 (5 ) 、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5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低于 5%;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和 应收 申 购款 等; (7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该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3)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14)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50%时,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低 于 30% ; (15)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低 于 20% ; (16)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 具 包括 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拟 投资 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 低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 业 存单 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 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 意; (17)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 及其 发 行 的 同业 存 单与 债 券, 不得 超 过 该商 业 银 行 最 近一 个 季度 末 净资 产的 10%; 除上述第 (1 )、(5 )、(7 ) 、(11 )、 (13)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估值 ;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 并 保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登载 媒 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新 规定。 (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相关法 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备方式 等规 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8.基金年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比 例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20%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披 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9.临时报告与公 告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8.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6 )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 (7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 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8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至 少披 露 报告 期末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有 人 的类 别 、 持 有份 额 及 占总 份 额 的 比 例等 信 息。 9. 临时报告与公 告 (32)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时; 华 泰紫 金天天 金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 订 后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5.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5. 现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 性金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 低于 5% ; 除上述第 1 、5 、1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和 应 收申 购 款等 ; 7.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 比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投 资; 13.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本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14. 当本 基 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有 份 额 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30% ; 15. 当本 基 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有 份 额 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8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20% ; 16.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机 构 发 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2% 。前 述 金融 工 具 包括 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拟 投资 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 低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 业 存单 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 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 意; 17.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托管的 全 部 货币 市 场基 金投 资 同 一商 业 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及 其发 行的 同 业 存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过 该 商业 银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产 的 10% ; 除上述第 1 、5 、7 、11 、13 项另有约 定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华 泰紫 金零钱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 订 后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的 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编 报规 一、订立 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 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市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特 别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场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六 、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 本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超 过前 述 50% 比例 的 除外 。 第二 部分 释义 13 、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55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体 请 参 见 招 募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当 本 基 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持 有 份 额 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且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低于10% 且偏 离 度为 负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当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 过基 金总份额1%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 征 收 1% 的强 制 赎 回 费用 ,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12、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规 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12 、 13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或对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12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的比例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 13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 购 申 请 的措 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13、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7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的措 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动 延 期办 理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非 自 动延 期 办理 的赎 回 申 请量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占 非 自 动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 额;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 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批 准 , 相关 交 易 应 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项 履 行信 息 披露 程序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7 )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 银 行 定期 存 款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 过 30% ; (8 )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 情形外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不 得 超过 20%; 除上述另 有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五、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7 )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 形外,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得 超过 20% ; (12)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商 业 银行 的银 行 存 款及 其 发 行 的同 业 存单 与 债券 , 不 得 超 过该 商 业 银 行 最近 一 个季 度 末净 资产 的 10% ; (13)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50%时,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低于 30% ; (14)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低于 20% ; (15)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 具 包括 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品 种; (16)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7)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除 上 述 第(1 ) 、(5 ) 、(16 )、 (17 ) 项 及 第(11 ) 项第 二 款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基金 估值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如将来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有另行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如将来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有 另行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 额比例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 20%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 对 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中,至少 披 露 报告 期 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类 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总 份 额的 比 例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当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28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赎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 在 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事 项 ; 29 、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业 存 单 ; 华 泰紫 金零钱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 订 后 内容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制订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 、关联方 交易 等,进行 严格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投资 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投资 限制 为: (1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 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与同 业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批准 , 相 关交 易 应 当 事 先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履 行 信息 披 露程 序。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制 为: (2 )投资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7 )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等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8 )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 形外,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得 超 过20%; 五、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7 )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外,债 券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得超 过 20% ; 1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 及其 发 行 的 同业 存 单与 债 券, 不得 超 过 该商 业 银 行 最 近一 个 季度 末 净资 产的 10%;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 有 人 的持 有 份 额 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时 ,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 得超过 12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债 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低于30%; 14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 有 人 的持 有 份 额 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的 20% 时 ,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8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债 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低于20%; 15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机 构 发 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2% ;前 述 金融 工 具 包括 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品 种; 16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17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 持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