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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日日鑫A(003228)

浦银安盛基金: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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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公司旗下所涉及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详见附件 1:本次修改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列表,以下统称“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说
明如下: 
1、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
言、释义、申购赎回、基金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同时,对托管协议相关章节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相应调整,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2。 
2、此次修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4月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我公司旗下相关基金(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自2018年4月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且上述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2 / 125 
 
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4、咨询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公司微信公众号: 浦银安盛基金 (AXASPDB) , 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30日


3 / 125 附件1 :本次修 改所 涉公司旗 下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列 表 序号 产品名称 1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7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15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 25 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浦银安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8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 / 125 附件2 : 公司旗 下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修改 前 后文对照 表 (1)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 1 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本基金暂仅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若将来 H 类基金 份额条件支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调整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规 则。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 1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 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5、13、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 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资 产估值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 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 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 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 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1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e、l、m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1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1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上述第 4 条之情形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1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0%; 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0%—3%。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 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六) 投资限制 (6)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5%-10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0%; 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 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本基金投 资范围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六) 投资限制 (6)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 5%-10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1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 、 (11) 、 (14) 、 (16) 、 (1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5 / 125 (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 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 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1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一 部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1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的 投资 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 有变更的,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 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e、l、m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1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值;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5)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1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场内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等同于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场内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等同于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2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 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 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七) 投资限制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七) 投资限制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 )、( 8 )、( 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2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6)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 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 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23 / 125 除外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同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4、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 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24 / 125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一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15)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 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25 / 12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9)、 (10)和(11)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9)、 (10)、 (11)、 (12)和(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26 / 125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7)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1-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2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5、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8)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3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总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 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总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 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3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 投资限制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九) 投资限制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4、 7、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3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7、临时报告与公告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9)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3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赎回与 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 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工作 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 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3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1) 、 (2) 、 (3) 、 (4)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1) 、 (2) 、 (3) 、 (4) 、( 6) 、 (8)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3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第(5) 、 (6) 、 (8) 、 (9)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定期报告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3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3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3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他资 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他资 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4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18) 、 (19)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1)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4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5%。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5%。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4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 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4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 、 (12 )、( 16) 、 (17)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4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临时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2)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4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5%,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4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自由开放期内,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自由开放期的,自由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自 由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受 限开放期内出现该情形的,按照本部分“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 5 条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4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9) 、 (14) 、 (15)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4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其他(公司可增加)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3)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高于 0.5%的赎 回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5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5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17) 、 (18)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5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临时报告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4)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53 / 12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同时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10、11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4 / 125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一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18)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 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55 / 125 除上述(5 )、( 12 )、( 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5 )、( 12 )、( 13) 、( 15) 、 (19)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 消。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56 / 125 (六)临时报告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5)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5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含 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新 需求结构、新产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10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含 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新 需求结构、新产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5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22)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6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6)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6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6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15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6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露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7)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6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 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自 由开放期的,自由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自由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6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应收申购款等; (13)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9) 、 (14) 、 (15)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6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临时报告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8) 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6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6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含 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代表中国经济新的发展动力的 包括改革红利、经济转型、创新驱动、中国需求 和全球化竞争、可持续成长等相关行业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 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含 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代表中国经济新的发展动力的 包括改革红利、经济转型、创新驱动、中国需求 和全球化竞争、可持续成长等相关行业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 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7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22)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9)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7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7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7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15)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7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临时报告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0)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7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7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转到下一开 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7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22)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7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临时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7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 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8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8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9) 、 (13) 、 (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8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8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自由开放期内,在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自 由开放期的,自由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自由8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受限开 放期内出现该情形的,按照本部分“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中第 5 条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 开放期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个月和后 1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 开放期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1个月和后 1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3) 、 (10 )、( 14) 、 (16)项外,因证8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8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9 )( 13) 、 (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8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 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9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时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9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一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4)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 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4)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 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14)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 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9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除上述第(4)项下 1 )、( 9)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4)项下1)和 3) 、( 11) 、 (15)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28、根据《监督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9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形;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 定程度的情形;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 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9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9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 13) 、 (1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9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 浦银安盛幸福聚益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9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9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一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一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9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9) 、 (14) 、 (15)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10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10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时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10 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10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一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 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 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10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除上述第(1) 、 (4)项下 1) 、 (9)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14)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 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项、第(4)项下 1) 、3)点和第 (11) 、 (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10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产估值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 情形;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28、根据《监督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 定程度的情形;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10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发10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10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 13) 、 (14)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08 / 125 (29)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11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 15) 、 (23)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1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 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11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11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 13) 、 (1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11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1)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116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支付赎回款。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 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117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前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2 )、(21) 、 (22)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118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产估值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2)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119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120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1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14) 、 (1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122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123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 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24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 资于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 资于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125 / 1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0)、(15) 、 (21)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