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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盈货币(000439)

国金基金:关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国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 部分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
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并于 2017 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的要求,
《规定》 颁布前已经成立 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
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经与相 关基金 的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拟对旗下 管理的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内
容 做出相应的 修改: 
序号 基金名称 序号 基金名称 
1 
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国 金 鑫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2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7 
国 金 及 第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3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8 
国金沪深 300 指 数 增 强 证 券 投
资基金 
4 
国金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9 
国 金 鑫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5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本次修改是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未形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 本公告附件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 修改说明》 。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und.com)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2000-18)咨询相关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2 其未来业绩表现。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投资与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 修改说明》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 日


3 附 件: 国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修改说 明 一、 国 金国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4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4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 金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 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基金管理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出 现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 生 负面 影 响, 或出 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5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并 采 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现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 现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 人”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小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措施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6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 认其当日受理的赎 回申请量。对该等大 额赎 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处理 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 全部赎回为止。如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17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7 (18)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2 ) 、 (12) 、 (19 ) 、 (20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七) 临时 报告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 临时 报告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8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 27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二 、国 金鑫盈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对 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 理暂行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 规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息 披露 特别 规 定〉 》 、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 通知》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 通 知》 、 《 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 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 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 单 笔申 购的 最 高金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公 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的最 高金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


9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 单日 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出 现下列 情形时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 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金 总 规 模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 限 时 ,或 使本 基 金当 日申购 金 额超 过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当 日 申购 金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 份额 超过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单 个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 份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时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10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当 暂 停估 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 申购 申请 的 措 施。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下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采 取如 下措 施 :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过 20% 的赎 回 申 请, 可以 对 其赎 回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 回 ” 或“ (2)部 分延 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 但 是 ,如 该类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当 日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其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 11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货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商 业 银行 的银行 存 款及 其发 行 的 同 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 得超过 该 商业 银行 最 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5) 当 本 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 组 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30% ; 16) 当 本 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 组 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2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 融 资工 具、 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相 关 机 构 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及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8)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2 除上述第 4)、 10)、 12) 条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4)、 11)、 13 )18)、 19 )项外,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 临时 报告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三 、国 金金腾 通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第一部 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13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 金管 理 暂行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 通知》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 金管 理 暂行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 通知》 、 《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 作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 58 、增值服务费 :指本基 金销售机构在销 售 基金产品的过程 中,因向 投资者提供增值 服 务而收 取的 费用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 59、 增 值服 务费 : 指本 基金 销 售机 构在 销 售 基 金 产品 的 过程 中, 因 向投 资 者提 供 增值 服 务而收 取的 费用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 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 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单 笔申 购的 最 高金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公 告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 单日或单笔 申 购的最 高金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 1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 等 限 制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等 限制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出 现下列情形时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负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 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金 总 规 模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 限 时 ,或 使本 基 金当 日申购 金 额超 过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当 日 申购 金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 份额 超过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单 个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 份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时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超 过 50% 的情形时。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15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停 接 受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 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过 20% 的赎 回申请,可以对其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前段“ (1 )全额赎 回”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16 将被撤销。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组织形 式: 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 6)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 6)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的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0)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17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3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2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4)、 11)、 13)、 18)、 19 ) 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18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 临时 报告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29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国 金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订对照 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19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1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第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第 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20 金财产。 第 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项 除外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不承 担由 此 产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第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并 采 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8 项除外)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销 售 机构 不 承担 由 此 产 生的 利 息等 任何 损 失。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第 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第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7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 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八部分 国金 上证 5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出现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包括 国 金 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 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 证 50B 份额) 2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 情形下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按照保护其 他 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 赎 回申 请 人” )利 益 的 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 21 具 体 措施 为: 如 小额 赎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 日被 全部 确 认, 则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 的范围 内 对大 额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认 。 对该 等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 当日 未 予确 认的部 分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当 日 未获 处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国金上证 50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直 至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大额 赎 回 申 请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人 :张 丽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组织形 式: 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组 合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组 合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2 (8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8)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8 ) 、 (12) 、 (14 ) 、 (15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 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23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 ) 临时 报告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五、 国 金众赢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对 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 特别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 问题的 通知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 特别规 定〉 》 、 《 关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 问题的 通知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24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 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 资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55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 单 笔申 购的 最 高金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公 告 。 5、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 购的最 高金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 金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出 现下列情形时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负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5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出 现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出 现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金 总 规 模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 限 时 ,或 使本 基 金当 日申购 金 额超 过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当 日 申购 金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 份额 超过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单 个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 份额上 限 时, 或使 该 投 资 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时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超 过 50% 的情形时。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停 接 受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26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 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过 20% 的赎 回申请,可以对其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前段“ (1 )全额赎 回”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5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40%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27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6)、 12)、 13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30% ; 1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2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2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6)、 12)、 13)、 20)、 21 )条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 大转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 大转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28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 临时 报告 26、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29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国 金鑫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修订 对照 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29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 作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 60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1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简 称 沪港通, 是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 易所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 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 或经纪商 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 包括沪股通和港 股 通两部 分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 61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 沪 港股 票市 场 交易 互联 互 通机 制 :简称 沪 港 通, 是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和香 港 联合 交 易所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 建 立 技术 连 接, 使内 地 和香 港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当 地证 券 公司 或经 纪 商买 卖 规定 范 围内 的 对 方 交易 所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沪股 通 和港 股 通两部 分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上限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 30 4、 对 于场 内申 购 、 赎 回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 量限制,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规定的 , 从其最 新规 定办 理。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8 、 对 于场 内申 购、 赎回 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 量 限 制,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有 规 定的 , 从其最 新规 定办 理。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并 采 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8 、9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者 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31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存在 出 现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赎 回 申请 ( “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 )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申 请,具 体 措施 为: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 的范围 内 对大 额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认 。 对该 等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 当日 未 予确 认的部 分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当 日 未获 处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至 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大 额 赎回 申请 人 未 32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人 :张 丽 联系电 话:010-88005632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电 话:010-8800588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债 券、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债 券、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高 于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3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19 ) 、 (20 ) 项外,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其 他( 公司 可增 加)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 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 ) 临时 报告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27 、 其 他( 公司 可增 加)


34 七、国金及第七天理 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50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 一个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 该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 作期 到 期日未 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下 一运 作期 起 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 上一 运作期 到期 日后 的 下一工 作日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 一个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 该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 作期 到 期日未 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下 一运 作期 起 35 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 上一 运作期 到期 日后 的 下一工 作日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等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 金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等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 但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 运行。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 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超 过 50% 的情形时。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36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停 接 受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8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现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 现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 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过 20% 的赎 回申请,可以对其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前段“ (1 )全额赎 回”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37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组织形 式: 其他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市)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 流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2)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3)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10% ;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评 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及或相 当 于 AAA 的信 用评 级,对 于信 用等 级调降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级 发布 日 起 3 个月内 全部 卖出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 流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10%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及 或相当 于 AAA 的 信用 评级 , 对于 信用 等级 调 降,本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评 级发布 日 起 3 个月 内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 38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制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上 述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16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制 。 除上述第(1)、( 2)、( 13)、( 14)、( 15)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 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3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六) 临时 报告 27 、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基金 份 额升降 级规 则;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 临时 报告 27、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基金 份 额升降 级规 则;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 29、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 、国 金沪深 300 指数增 强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修 改 对 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当 日申 购 金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申 购 金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


40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本 基金当 日的 申购 金 额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本 基金单 日的 申购 金 额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 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8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估 值并 采 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8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并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41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 人”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小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措施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 例确 认。对该等大额赎 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 认的 部分,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直至 全部赎回为止。如大 额赎 回申请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人 :张 丽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其 中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及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其 中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及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42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及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第 (15) 、 (18 ) 条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及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上述第 (2 ) 、 (15)、 (18)、( 21)、( 22 )项 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四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43 ( 五) 临时 报告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 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五 ) 临时 报告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九、 国 金鑫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44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 4、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 金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 基金单日的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8 、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赎回费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比例 纳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45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 估 值并 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现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 受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出 现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 46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 人”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小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措施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 认其当日受理的赎 回申请量。对该等大 额赎 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处理 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 全部赎回为止。如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47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17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2 ) 、 (12) 、 (19 ) 、 (20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48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七) 临时 报告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七 ) 临时 报告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 27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