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稳健债券:关于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润元大 稳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 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 条 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我公司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需对于 《华润 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 更的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作出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 , 同时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息 , 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基金合同具体 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 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托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 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 本公司将修订后的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官网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查阅相关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华润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三月三十日《 华润 元大 稳健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3 第二部分释义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6-7 第二部分释义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40 条 , 补 充流 动性受 限资 产定 义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8-9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而 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亦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 销售 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收 取认 购 、 申 购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 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赎 回费 , 而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3 条 的规 定补 充 1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条 的规 定补 充 1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3 条 的规 定修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5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A 类 基金 份额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中 ,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0%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C 类 基金 份额 仅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 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改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1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接 受 某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后 导 致 其 份 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8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24 条 补充 应当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被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1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 的规 定补 充 应 当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办 理赎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1 条第 2 款的 规定修 改 回申请 。 对 于当 日非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2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鲤 鱼 门 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路 强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邹新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更新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25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更新基 金托 管人 信息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089 元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6 、17 条 修改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46-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除上述 第(2 ) 、 (9 ) 、 (17 ) 、 (18 )项 限制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根据《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修 改 54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6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 26 条 及第 27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6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6 条 补充 临时 报告的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