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鑫:关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润元大 安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 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 条 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我公司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 需对于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 更的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作出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 , 同时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信息 , 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基金合同具体 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 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托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 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 本公司将修订后的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华 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官 网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查 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三月三十日《华润 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 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3 第二部分释义 12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6 第二部分释义 50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40 条, 补充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定 义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1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条的 规定 补 充 1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 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3 条的 规定 补 充 13-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24 条补 充 应当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 接 受 某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后 导 致 其 份 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值 并 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被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值并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的 规定 补 充 应当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5-1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对于 当日 非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1 条第 2 款的 规定修 改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1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鲤 鱼 门 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路 强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邹新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更新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2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更新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 为 0% –95%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5 、16 、17 条 修改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除上述第(2)、( 12 ) 、 (22 ) 、 (23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修 改 49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58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四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 26 条及第 27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容 5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五)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25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6 条补 充临 时 报告的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