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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通A(003522)

万家鑫通: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万 家 鑫通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 法律法规和《 万 家 鑫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 定, 万 家 鑫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基金管理 人万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 金 管理人” ) 经与 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决 定以通讯 方式召 开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会 议
的具体安 排如下 :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 
2 、 会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2018 年4 月2 日起, 至2018 年5 月4 日17 :
00 止(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 为准)。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联系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号陆家嘴 投资大 厦9 楼 
联系人: 马晓倩 
联系电话 :021-38909769 
邮政编码 :200122


-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 万 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专 用 ”。 投资者 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 话95538 转6 或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 咨 询。 二、会 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 万家 鑫 通纯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的 议案》 ( 见附件1 ) 。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 明请参见 《关 于终止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 关 事项的说 明》( 附 件4 )。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2018 年4 月2 日, 即2018 年4 月2 日 交易时间 结 束后 在本 基金登 记 机构登记 在册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 投票表 决 。 四、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 方式 1 、 本次会 议表决 票 详见附件2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从相 关 报纸上剪 裁、 复印或登 录本基 金 管理人网 站(www.wjasset.com )下载 并打印表 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人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签 字,并 提 供本人身 份 -3-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2 )机构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 机构 公章或经 授 权的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 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3 )个人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个人投 资者身 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 委托书原 件 (详 见 附件3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 代理人的 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代理人 为机构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加盖公章 的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4 )机构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机构持 有人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 门的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 件等), 以及填 妥 的授权委 托书原 件 (详见附 件3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如 代理人 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5 )以上各 项及本 公告 全文 中的公 章 、批文、 开户证 明 及登记证 书 等,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认可为 准。


-4-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文 件 于会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间内 (以本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表 决 票时间为 准) 通 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 方式送达 至 基金 管 理人的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陆家嘴投 资大厦9 楼) , 并请 在信封表 面注明 : “ 万家鑫 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由 基 金管理人 授权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 人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授权代 表的监 督 下在表决 截 止日期 后下一个 工作日 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构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如基 金 托管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 督, 不 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 果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会议通 知 规定,且 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系 地址的 , 为有效表 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入相 应的表 决 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2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见 未选、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 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各 项符合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视 为弃权表 决, 计 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 应 的表决结 果, 其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3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部分 填 写不完整 、不清 晰 的,或未 能 提供有效 证明持 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 经 有效授权 的证明 文 件的, 或未能 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 指 定联系地 址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决票 表 决意见相 同,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表 决 意见不相 同,则 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送达时 间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为准 , 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 间为同 一 天的,视 为在同 一 表决票上 作出了 不 同表决意 见, 视为弃权 表决票 , 但 计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③送达时 间按如 下 原则确定 : 专人 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邮寄 的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的时间 为准。 六、决 议生效条件 1 、如提交有 效表决 票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 对 应的 基金 份 额占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 则 本次通讯 开会视 为 有效; 2 、本次议案 如经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对 应的基金 份额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同意, 则 表决通过 , 形成 的 大会决议 有效;


-6-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并 将由基金 管 理人自决议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需 要占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一 ) , 本次持 有 人大会 方 可举行 。 如 果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 前 述要求而 不能够 成功召开,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可 在规定时 间内就 同 一议案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本 基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出 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但如 果授权 方 式发生变 化或者 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重新作 出授权 ,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 八 、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 万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公证机构 : 上海 市东方公 证处


-7- 4 、见证律所 :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 时 ,充分考 虑邮寄 在 途时间, 提 前寄出表 决票。 2 、 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查 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 话95538 转6 或 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 咨询 。 3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万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八年 三月 三十 日


-8- 附件: 1 、《关于终止 万家 鑫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 的议案》 2 、 《 万家 鑫通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票》 3 、《授权委 托书》 4 、《关于终 止 万家 鑫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 的说明》


-9- 附件1 : 关于终止 万家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 , 为 更好 地 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万家 鑫通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的有关 规 定, 万家 鑫通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万 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协商一 致, 决 定以 通讯方式 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终 止《基金 合同》 相 关事项 。 《基金合 同》终 止 的具体方 案和程 序 可参见附 件4 《关于 终止 万家 鑫 通纯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的说明 》 。 上述议案 ,请予 审 议。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八年 三月 三十 日


-10- 附件2 :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 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营业 执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终止 万家 鑫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字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 打 “ √” 方 式在 审议事 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选 择一 种 表决意 见 。 表 决意见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见 未选 、 多 选或无 法辨 认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 表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 明持 有人 身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址 的, 均为 无效表 决票 。 “基金 账 户 号”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11- 附件3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 参加投票 截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4 日的 以通讯方 式召开 的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并 代为全 权行使 对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授权有 效期自 本授权委 托书签 署 日起至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结束之 日止。 表 决意见以 受托人 的 表决意见 为准。 本 授权不得 转授权 。 若 万 家 鑫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本 授 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 字/ 盖章: 委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人基 金账户 号 : 受托人签 字/ 盖章: 受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日期 :














-12- 注: 1 、 此授权委托 书复印 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填写完 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 有效。 2 、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 金账户且需 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 分别授 权的,应当 填写基 金账户号, 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出现 空白 、多填、错 填、无 法识别等情 况的, 以上授权将 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其 持有的 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 受托人所做 授权。


-13- 附件4 关于终 止 万家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说明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于2016 年11 月18 日成立 并 正式运作 , 基金 托 管人为 宁波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根 据 市场环境 变化, 为更 好地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人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万家鑫 通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提议 终止《 基 金合同》 ,具体 方 案如下: 一、方 案要点 1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 基 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 终止 万 家鑫通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有关 事 项的议案 》的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并 公告前, 本基金 仍 按照《基 金合同 》 约定的运 作方式 进 行运作。 2 、基金财产 清算 (1 )本次持 有人大 会决议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将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情形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 转换转入 申请, 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2 )自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公告 之 日 起,本 基金即 进 入基金财 产 -14- 清算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不再 接受投 资 者提出的 份额申 购 、 赎回 、 定期定 额 投资和转 换 等申 请 。 本基金 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序后 , 停止收取 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3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以及 律师 等 组成。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性 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算期 限 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 -15-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3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 告。 二、终 止《基金合同》的 可行性 1 、法律方面 根据《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与《基 金 合同》规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本次 持 有人大会 , 拟采 用 通讯会议 形式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时, 会议有效 召开;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属于特 别决议, 在会议 有 效召开前 提下, 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通过后 , 决议即可 生效。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法 律 方面的障 碍。 2 、技术运作 方面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并公告 之日 起 , 本基金即 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 -16- 序。 本基 金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中 有 关基金财 产清算 的 规定,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等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本基 金的管 理 人、 托管 人已就 财 产清算的 有关事 项 进行了充 分准备 , 技术可行 。清算 报 告将由会 计师事 务 所进行外 部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三、终 止《基金合同》的 主要风险及预备 措施 1 、议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会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 沟 通, 认真 听取相 关 意见, 拟 定议案 会 综合考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要求。 议 案公告后 , 基金 管 理人还将 再次征 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意见。 如有 必要,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意 见, 对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方 案和程 序 进行适当 的修订 , 并重新公 告。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必要 情 况下, 预 留出足 够 的时间, 以做二 次 召开或推 迟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的充分 准备。 如果议案 未获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计 划在规定 时 间内, 按 照有关 规 定重新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提交 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议案。 2 、持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额 的流动 性 风险 在本基金 关于以 通 讯方式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 项及 《 关于终 -17- 止万家鑫 通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 的议案》 公告后 , 部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能选 择提前 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并公告 前 , 持有人 申请赎 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仍需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方式 进 行。 基金 管理人 会 提前做好 流动性 安 排, 对资 产进行 变 现以应对 可能的 赎 回。 在全部基 金份额 均 被赎回的 情形下 , 本 基金仍将 在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 过并 公告 之 日起 , 进入基金 财产清 算 程序。 同 时, 在 此 种极端情 况下, 所 有清算费 用将由 基 金管理人 代为支 付, 因此即使 是在待 分 配财产为 零的情 形下,也 不会出 现 基金资产 不足以 支 付清算费 用的风 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