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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D(000929)

博时黄金:《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前
言 
(一)订立《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 《博时 黄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法通则》、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和《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 释
义 
无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2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无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8)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
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无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8)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 缓 支 付赎 回对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回 的赎回 申请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3 份额 10 % 的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前段 “(1 )全 额赎回 ”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 该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九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杨鶤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玖 拾伍元 整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 光华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00 万 十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4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3 )、(4) 条外 , 因市 场波动、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十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十 八、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应 当暂停 估值 ; 4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二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定期报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定期报告 3、基金季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 情 形除 外。 5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30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二十 八 、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6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 册 资本 :人 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 贰拾贰万叁仟 壹 佰玖 拾伍元 整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 光华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00 万 二 、 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与 《 博 时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关 的 技术 系 统 , 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无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7 务监 督和 核查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 由 于 不 一 致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或 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