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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深300指数C(002385)

博时沪深300指数:《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一) 订立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 《暂行办法》 、2000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 的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 订立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发 布的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
释义 
无 6.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8 、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三、
基金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法定代表人:王 洪章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2 
 
合同
当事
人 
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 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C 类 基金
份 额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 本基金A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 赎 回金 额的 5% 。R 类 基 金份 额采 用 固定 赎回 费 率
0.125%。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不超过0.1%。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R 类基金份额 均 收取赎回 费用。 本基金A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A 类 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R 类基金份额采用固定赎回费率 0.125%。


C 类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对持有期限大 于等于 7 日且 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0.1%。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用由 基 金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 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 类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的 25% 归 基 金 资 产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 部归入基金资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7 日的A 类基金 份额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部 归入 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超过 7 日的A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25% 归基金 资产 , 其 余部分 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基金 份额 和 R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无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6)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无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5)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请 。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无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4. 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时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其进 行延期 办理 (被延 期赎 回 的赎 回申请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 分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前 段 “2. 全 部赎 回” 或 “3.部 分赎 回” 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 如该持 有人 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取 消赎 回, 则其 当日未获 受理4 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十 六、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 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 整,直至符合有关限制规定的要求。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除第(3 ) 、 (7 ) 、 (8 )条外,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直至符合有 关限制 规定的要求。 (十) 基金经理简历 赵 云阳 先生, 硕士 。2003 年至2010 年在 晨星中 国研 究 中 心工 作。2010 年加 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量 化分析 师 、 基金经 理助 理、 博时 特许价值 混合 基 金基 金 经理 。现 任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ETF 基 金兼 博 时深 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基 金、上 证企债 30ETF 基 金 、 博时 招财 一号保本 基金 、 博 时中 证淘金大 数据 100 基金 、 博 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 、 博 时证券保 险指 数 分级 基金 、博 时黄金 ETF 基金 、博时 上证 50ETF (十) 基金经理简历 5 基 金、 博 时上 证 50ETF 联 接基 金、 博 时银行 分级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十 九、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 5.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它 情形。 二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公告 …… 无 (五)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公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0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6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洪章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六、 基金 资产 估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 5.法律 法规规 定 、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2)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 (四)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四)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每日 计算,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7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 十 八 、 争议 的解 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 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 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 分会, 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8 《 博时裕 富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全文 本 招募 说明书 内容 与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一致的 ,参 照上述 内容 进行修 订。 重要 提示 无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环 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在特 殊市 场条件 下, 如 证券 市场的 成交 量发生 急剧 萎缩、 基 金发生巨 额赎 回 以及 其他未 能预 见的特 殊情 形下, 可 能导致基 金资 产 变现 困难或 变现 对证券 资产 价格造 成较 大冲击, 发 生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幅度 较大、 无法进 行正常赎 回业 务 、基 金不能 实现 既定的 投资 决策等 风险 。 二十.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二)流动性风险 无 (二)流动性风险 (1 ) 基金 申购、 赎回安 排 本 基金 在客户 集中 度控制、 巨额 赎回监 测及应对 在投 资 者申 购赎回 方面 均明确 了管 理机制, 在接受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以及 市场 大 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等 极端 情况下 发生 无法应 对投 资 者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保障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审 慎 确 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并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全面 应对流 动性 风险。 (2 ) 拟投 资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为 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 的规 范型 交易场 所, 主要投 资对9 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正 常市 场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 风险 适中。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及 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性 枯竭 等极端 情况 下发生 无法 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将以 保障 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谨 慎选取 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 取短 期 赎回 费等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类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具 的使 用,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审 批、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赎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4 ) 巨额 赎回情 形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同时 , 如本 基金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其 采取 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