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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2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 需缴 纳赎 回费 用,本 基 金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 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其 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被延 期 赎回 的赎回 申请,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前 段3 “(1)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延期赎 回”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该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 (5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 由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发生上述 (1) — (4) , (6) — (8) 项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9)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 (1) — (4),(6) — (9 ) 项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请 ; 七、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 光华 4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注册资本: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牛 锡明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 怀邦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人民币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30%—80%, 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货币市场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固定收益 类证券 (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短期融资券、 央票、 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 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中 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7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5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4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 上 述 第 (7 )、(10)、(14)、(15 ) 项 以 外 , 由于 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 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的 ,应 当暂停 估值 ;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修订与正文部部分保持一致


7 摘要


8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9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4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 述第 7 、10 、14 、15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10 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无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6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