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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策略A(001522)

博时新策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6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2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分 别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分 别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 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会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7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 1 、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3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被 延期 赎回的 赎回 申请, 将自 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某一 类别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前段 “(1)全 额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该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洪 小源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张 光华 4 权利 义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中 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5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18 ) 、 (19) 项 外 ,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应 当暂停 估值 ; 4 、法律 法规规 定、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6 形 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 发 生涉及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7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洪 小源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 光华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 币 兑 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 汇 兑 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目的 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风格、 投资 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风格、 投资 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 8 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7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8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 上 述 第 (2 ) 、 (13)、( 18 ) 、 (19) 项外,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