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新价值:《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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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6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分 别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其 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3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回 的赎回 申请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 的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前段 “(1 )全 额赎回 ”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 该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后,本 基金
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4
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值的5%,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 述 第 (2 )、(13 ) 、 (18 ) 、 (19)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5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6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7
《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 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制
订。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8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 述第 (2 ) 、 (13)、( 18 ) 、 (19 ) 项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应 当暂停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