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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弘泰(160524)

博时弘泰:《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65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2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8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且3 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 顺延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申购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 )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于 当日 全部予 以接 受和确 认。 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 对于场外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 者延 期办理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开放 期内 , 发生巨额 赎回 且不存 在单 一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 项 办 理 ,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支付 的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前 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20% 的基 础 上,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但对 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当日按 比例 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 得 低 于基金总份 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4 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在 上述 情况下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此 类持 有人 剩余 部分赎 回 申 请以 及其他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上述第 (1 )、(2) 项 规则 办理 。 对于 上述持 有人 被延期 办理 的部分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将 被 撤 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延期 赎回或 未作 明确选 择 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至办理 完毕 , 因 此导 致 延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外为该 类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继 续办理 赎回 申请, 开 放期 间外 延期 办理的 期 限 最长 不可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外 延期办 理期 间不办 理 申 购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申 请。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部 分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 低 份额 的限制 。 延 长期限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尚 未办 理完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上述 第(1 )项 规则办 理。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或 延 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赎回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30%。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二、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在 每次 开放期前二 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 二个 月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资产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0%-30%。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 购款 等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6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30 % ; 封闭期不 受此 限; (17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封 闭期不受 此限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除 上述 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8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 (2)、( 12 ) 、 (17 ) 、 (18 )项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应 当暂停 估值 ; 4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7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 。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或 延期 办理 ; 26 、 发生涉 及 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 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8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30%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30%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9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 )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 限制; 除 上述 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的 3%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 )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 限制;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16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30 % ;封闭 期不 受此 限; (17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封 闭期 不受 此限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