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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慧18个月定开债A(003675)

博时安慧18个月定开债:《博时安慧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安慧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8 、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2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3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 期间 可以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 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或 延期 办理。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不 存 在 单 一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 项 办 理 ,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支 付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的 20% 的 基础上 ,其余赎 回申 请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即 对于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 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在 上述 情 况下, 对于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进 行延 期办理。 对于此类 持有 人剩余 部分 赎回申 请以 及 其他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上述 第 (1) 、 (2 ) 项 规则 办理 。 对于 上述持 有人 被延 期 办理 的部分 , 如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办 理部 分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未 作明 确选择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直 至办 理完毕, 因此 导致延 期办理期 限超 过 开放 期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开 放期外 为该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续办 理赎 回申请, 开放 期间外 延期办理 的期 限 最长 不可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外 延期办 理期 间 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5 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的 限制 。 延长 期限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尚未 办理 完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上 述 第 (1 ) 项 规 则 办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 理 时……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二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二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 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除上述第 (8 )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3 )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封 闭期 内 不受 此限; 6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 (8 ) 、 (13 ) 、 (14 ) 项以 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7 露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或 延期 办理 ; 28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 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8 《博时安慧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条款 新 《托管 协议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条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第三 条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 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 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9 和核 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开放期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除上述第(8 ) 项 以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开放期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3)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封 闭期 内 不受 此限;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8) 、 (13 ) 、 (14 ) 项以 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10 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 条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应当暂 停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