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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恒18个月定开A(002751)

博时安恒18个月定开:《博时安恒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8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2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定 按照 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 间可 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3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的,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 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延 期办 理。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不 存 在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 项 办 理 ,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理 支付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 的 基础 上,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施。 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 或认 为全额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款项 可能 会对 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回款 项进 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在 上述 情况下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部分,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此 类持 有人 剩余 部分赎 回 申 请以 及其他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上述第 (1 )、(2) 项 规则 办理 。 对于 上述持 有人 被延期 办理 的部分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将 被 撤 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延期 赎回或 未作 明确选 择 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至办理 完毕 , 因 此导 致 延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外为该 类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继 续办理 赎回 申请, 开 放期 间外 延期 办理的 期 限 最长 不可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外 延期办 理期 间不办 理 申 购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申 请。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某一 类别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部 分 延 期赎 回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延长 期限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尚 未办 理 完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按上 述第 (1) 项规 则办理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或延期办理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亿 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 壹 佰 玖拾 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注册资本:人 民币29438779.124100 万元 5 义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但应 开放 期流动性需 要,为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次开放 期前 三个月、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 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2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封 闭期内不 受此 限;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2) 、(8)、(12)、 (13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6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 4 、法 律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 情 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或 延期 办理 ; 28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7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8 《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 壹 佰玖 拾伍元 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29438779.124100 万元 二 、托 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 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12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封 闭期 内不 受此 限; 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并 承担 由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 风 险或 损失; 除 上述 第(2)、( 8 ) 、 (12)、( 13 )项 以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