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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合惠货币B(004137)

博时合惠货币:《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60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 2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发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 日单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益于基 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 本基 金前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 的 赎回 申请征 收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12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3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 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 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13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1、2、3、5 、6、7、11 、12、14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 绝申购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将于每 一开放 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公布相关 申购上 限设 定。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已确认的 赎回暂 时不 能足额支付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4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无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 低于 10% ;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 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 露 程序 。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 10% ; (3) 根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集中 度,对 上述 第(1 )、 (2) 项投资 组合 实施如 下调 整: 1 ) 当 本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5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2 ) 当 本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2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5 除上述第(6)、( 13 )条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 行 最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 构 发 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1 ) 、 (8 ) 、(9 ) 、 (16) 、 (19) 条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律 法规规 定、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 前 10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类 别、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 等 信息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 情 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0.25% 或 正负偏离度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的 情 形 ; 当7 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的情 形; 28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9 、 本基金 投资 于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 款 与同 业存单 的;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8 《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无 2 、投资组合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 业存单 的, 应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 易 应当 事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信 息 披 露程 序。 2 、投资组合限制 9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 及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 10%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 及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 10% ; (3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1)、 (2 ) 项投 资组合 实施如 下调 整: 1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 行 最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18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机10 除上述另有第(6 ) 、 (13 )条约 定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9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1 ) 、 (8 ) 、( 9 ) 、 (16)、( 19 ) 条约 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应当暂 停估 值; 4. 法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