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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005062)

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6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财产的 比例 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3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回 的赎回 申请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 的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前段 “(1 )全 额赎回 ”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 该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玖 拾伍元 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00 万 第十 二部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4 分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按 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19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5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上 述第 (11 ) 、 (19 ) 、 (20 ) 项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应 当暂停 估值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7 、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 十四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6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议 》条 款 新《 托 管协议 》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 壹佰 玖拾伍 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29438779.124100 万 二 、 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与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投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8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完全按 照有 关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 照有 关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制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 由 于 不 一 致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或损 失;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9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上述 第(11 )、 (19 )、 (20 ) 条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