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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003899)

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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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 民惠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2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 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3 费。 费。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收取不 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申 请 时 ,基4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上 述第 7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取 比 例 确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全 部 或 者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 且 开 放 期 间按 暂 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内 容如 下: 5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1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请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赎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 赎 回 申 请 在 该 开放 期 内 未能 全 部 赎 回 完 毕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应 于 该 开 放 期 最 后 一个 开 放 日全6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2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的 约 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2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两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束后 两个 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 制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次 开 放 期前 两 个 月 、 开 放期 及 开 放期 结束后 两个 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收 申 购 款等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在 封闭 期 内, (2 )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金7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购 款 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20 )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8 除 第 (12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除第(2 ) 、 (13 ) 、 (19 )和(20)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 增内 容如 下: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9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定 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开放期内 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更 新


10 《 国泰 民惠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国 泰 民惠 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与 格 式 〉 》 、 《国 泰 民 惠 收 益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20% 。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 开放期前两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的 期 间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2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 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 放 期 前 两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的 期 间11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开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权 证投 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 监督: 2、 开放 期内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 2、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开放期内,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12 …… 除第 12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的 30% ;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除第 2 、13 、19 和 20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