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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A(003756)

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 国泰 嘉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合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2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6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6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3 费。 费。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收取不 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时 ,基4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上 述第 7 项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5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 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6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50% 以 上 的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对 于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 回 申 请; 对于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 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持有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7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20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21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8 除第(12)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除第(2 ) 、 (13) 、 (20 )和(21)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 增内 容如 下: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9 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更 新


10 《 国泰 嘉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国泰 嘉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 《 国泰 嘉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订 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11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持有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 持 有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2 …… 除第 12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30% ; ……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除第 2)、 13)、 20 )和 2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