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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A(150066)

国泰互利:《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二、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2 
 
74.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八、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基 金 单 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八、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信 用 互 利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 有3 
 
 期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不 低 于 1.50%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发生上 述除 第 7 项 以外 的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情 形时 ,基 金 管4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理 人 可 以 采 取比 例 确 认等方 式 对 该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进 行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拒 绝 该 等 全部 或 者 部分申
购申请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5.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八、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 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信用 互利 基 金份 额 、 互利 A 和互
利 B)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信用 互利 基 金份 额、互利 A 和互
利 B)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量占5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信用 互 利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信 用 互利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信 用互利 基金 份额 、互 利 A 和
互利 B )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的情 形下 : 对于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信用 互利 基金 份额 、互 利 A 和 互利 B )5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6 
 
以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 定 方 式 与其 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并办
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十五、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同 时本 基金还 应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同时 本 基金还 应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
等。 
十五、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同 时本 基
(6)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7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7) 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 
除上述 第 (7) 、 (12) 、 (17 ) 、 (18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 利 A9 
 
 和互 利 B )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 “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32.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10 《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同 时, 本基金 还应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等固 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信 用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同时, 本 基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4)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 于信用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80% ;本 基金投资 于股 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 的20% 。 同时 本 基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 ,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5) 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 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11 (11) 本 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12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金 不 符合 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除上述 第 (5 ) 、 (9 ) 、 (14) 、 (15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