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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501016)

券商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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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 中证申 万证 券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 本 基金合 同 的依据是《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6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2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用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不 低于 1. 50%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 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5、 6 、 7 、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4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投资人 。 发 生上 述第 8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比 例 确 认等 方 式对 该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部 或 者部 分 申购 申 请。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2)部 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支付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 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5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的情 形下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前 段 “ ( 1) 全额 赎回 ” 或 “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资 产 占6 二、投 资范 围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5%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 0% ;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5%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2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易 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除上述 第 ( 2 ) 、 (11 ) 、 ( 12 ) 项 和第 ( 4 ) 项 第 5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 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8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9、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9 《 国泰 中证申 万证 券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 督: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10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相关 证券可 交易 的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除上述 第 ( 2 ) 、 (11 ) 、 ( 12 ) 项 和第 ( 4 ) 项 第 4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 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