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 国泰 中证国 有企 业改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2
6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用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不 低于 1. 50% 的 赎回费3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 7 、 8 项 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 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5、 6 、 7 、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4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 发 生上 述第 8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比
例 确 认等 方 式对 该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部 或 者部 分 申购 申 请。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5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的情 形下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前
段 “ ( 1) 全额 赎回 ” 或 “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5%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5%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2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除上述 第 ( 2 ) 、 (11 ) 、 ( 12 ) 项 和第 ( 4 ) 项 第 5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 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8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9、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9
《 国泰 中证国 有企 业改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10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除上述 第 ( 2 ) 、 (11 ) 、 ( 12 ) 项 和第 ( 4 ) 项 第 4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