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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智增(160421)

华安智增: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1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2 赎回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具 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按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 体 约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3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 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 期31-32 层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三 部 分


二、投 资范 围 在封闭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转 二、投 资范 围 在封闭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转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4 基金 的投 资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后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后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权 证、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 资限 制 (2 ) 在 封 闭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2)在 封 闭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但封闭期 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5 除 上 述 第 (2 ) 、 (12 )、(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七)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 临时 报告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