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事件:《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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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中 证定向 增 发事件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59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3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具 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 入基 金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具体 约 定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 、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 体见 招募说明5
(2) 部分 延期 赎回 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住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二 期31-32
层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组合 投资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投 资于 中证 定向 增发事 件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组合 投资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资 于中 证定 向 增发事 件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6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
新增:
(18)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除上述第(9 )项外,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除上述第(2)、( 10 ) 、 (18)、( 19 )项外,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8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八 ) 临时 报告
新增: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情 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暂停估 值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