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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A(003991)

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富国富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全额计 入 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4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5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也 可 以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 ) 情 形 下,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大额赎 回 申6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3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3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8 除(12)条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2 ) 、 (13) 、 (19) 、 (20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9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10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订 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11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富 国富利 稳健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按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12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3 除(12 ) 条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要 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2)、 13)、 19)、 20 )条 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 约定的比 例, 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14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