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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161015)

富国天盈:《富国天盈债券型证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 富国天 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富 国 天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6 号 《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 富 国天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富 国 天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富 国 天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 金 合同》 ” ) 。 2 
 
 
第 一 部 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2.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3、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5%。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5%, 其 中,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5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指定媒体 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到(4 ) 项、 (7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媒 体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5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6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其 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 其 中,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e、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5% ;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 f、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c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8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 l 、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 f 、l 、m 条 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五 、估值 方法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30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10 (八 )临 时报告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31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 富国天 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天 盈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 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天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12 中,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d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e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b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j 、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k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e 、j 、k 条外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 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14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监 督 职 责 的 履 行 受 外 部 数 据 来 源 或 系 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5 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