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500:《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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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二、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4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5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 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于 新 的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应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 的 5%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有 关规定4
告。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9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发生除第 6 项 之外的 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发生除第 6 、7 项 之外的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5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购公告。 如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 或 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生 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也 可 以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6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即 按照 保护 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 赎 回
申 请 人” )利 益的 原则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优 先确 认小 额 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 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7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中, 股票资 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 于
股票资产 的 80%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权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 中, 股 票资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 于
股票资产的 80%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增加: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8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6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除 上述第 6 、7 条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9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四) 估值 方法
增加:
4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增加: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10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 、临 时报告
增加: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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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修改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90%, 投 资于中 证 5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增加: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12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7 、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7、8 条 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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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2、估值方 法 2、估值方 法
增加:
(4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增加: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