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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季季(519131)

海富通季季: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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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修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之
第 2 项中,增加: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5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补充相关释义 
释义 增加: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补充相关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2 / 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之“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修订为: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不收取赎回
费用。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
应顺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述修改调整序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3 / 5 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修订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根据托管人最新披露信 息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之“2、组合限制”中,增加: “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9)项、第(10)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 条 根据上述修改调整序号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4 / 5 有关规定。 ”中,增加: “ 《流动性规定》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五)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将《流动性规定》纳入信 息披露的依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六)临时报告” 中,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之“法 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修订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根据托管人最新披露信 息修改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原则和解释 “ (一)依据”中,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5 /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之“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中, 增加: “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9)项、第(10)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