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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 德盛稳 健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3]80 号文批 准募 集 设
立, 核准日期为 2003 年6 月16 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 年8 月8 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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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27
六、 基金的募集 ...................................................................................... 60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1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62
九、 基金的投资 ...................................................................................... 72
十、 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一 、基金财产 ...................................................................................... 86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88
十三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93
十四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95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02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03
十七 、风险揭示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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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 10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24
二十 一、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1
二十 二、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5
二十 三、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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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以及 《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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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
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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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 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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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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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国(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字 [2003]42 号 批 准 设 立 。 目前,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德 国 安 联 集 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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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3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董 事 ,工商 管 理 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3 月 底退休前 ,
担 任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投 资 总 监 , 负 责 监 督 安 联 亚 洲 保 险 实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董 事
总经理/ 投 资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
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
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
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5 ) 汪 卫 杰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职 称 。1994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 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 ) 王 鸿 嫔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台 湾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旗 下 的 怡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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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
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分析师 、 公司副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 年7 月 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 王越 先生, 监事 会主席 ,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民
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月加入原国泰证
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199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 年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
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 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3 投资与亚洲主管。
(3 ) 朱 慧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 )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 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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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
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
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
刘斌,硕士研究生,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杭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担任工程师;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8 月在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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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2009 年8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员;2013 年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12
月起至 2015 年3 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2 月起
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至 2015 年12 月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
基金 经理 担任 本基金基金 经理时间
孙建先生 2003 年8 月至2004 年9 月
钱建先生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9 月
孙蔚女士 2005 年9 月至2007 年4 月
孙建先生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6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 年3 月至2009 年9 月
傅明笑先生 2008 年8 月至2012 年12 月
施卫平先生 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1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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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 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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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 基金 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四 ) 基金 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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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来说, 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章 ,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 全 符 合 现代 企 业 制 度要 求 的 法 人治 理 结 构 ,形 成 科 学 合理 的 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 立 行 之 有效 的 风 险 控制 系 统 , 确保 各 项 经 营管 理 活 动 的健 康 运 行 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 断 提 高 经营 管 理 的 效率 和 效 益 ,努 力 实 现 公司 价 值 的 最大 化 , 圆 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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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定。
2)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出发点。
4)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 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反馈。
2)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 办 人 员 和 直 接 的 管 理 部 门 或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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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在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 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 司 必 须 真 实 、 全 面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的 核 算 和 监 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包 括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
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 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18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监 察 稽 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9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20
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 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
22
(原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23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24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
25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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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代 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9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 鄞 州区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或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31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19)名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38 楼、 41
楼、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
2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名称: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262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8)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9)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14-18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1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名称: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3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38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名称: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7)名称: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39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96668(甘肃省内)
网址:www.hlzqgs.com
3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9)名称: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40
网址:www.nesc.cn
4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办公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41
网址:www.scstock.com
4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 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1-18
楼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联系人: 李慧灵
网址: www.hrsec.com.cn
4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2、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2
网址:www.zxwt.com.cn
47)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4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李昊恒
电话:010-65807856
43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44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4)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45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5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7
6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6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7)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49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0)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1)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5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B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3)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5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6)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7)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2
7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0)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3
81)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2)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3) 名称: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54
8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5)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6) 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5
87)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8)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9)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56
90)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2)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93)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4) 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5) 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96)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二 )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 ) 审计 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四 ) 律师 事务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59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 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 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电话:010-65681188
传真:010-6568118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张坚
60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3 年 6 月 17 日证 监基金字[2003]80 号 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3 年 7 月 3
日至 2003 年 8 月 5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3,666,118,147.8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83,509 户。
6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3 年 8 月8 日生效。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 第 (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 申购 和赎回开放 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申购开始日:2003 年9 月19 日
赎回开始日:2003 年9 月19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 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63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 与赎回的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最低金额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 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 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以及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高金额
投资者 可 多 次 申 购 本基金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做 最 高 金 额 限
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64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 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 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 申购 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 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
65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66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T 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 申购 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67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 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 拒绝 或暂停接受 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 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可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 )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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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 其它 暂停申购和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69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二)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7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三) 基金 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仅 受 理 因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及 登 记 注 册 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2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其他人;
(4 )“司法强制执行” 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实 行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71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
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交 易 账 户 下 同 时 持 有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则可以办理
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
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 基 金 转 换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转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内
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 第(二)条。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72
九、基 金的投 资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 验,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
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
理财服务。
(二 ) 投资 方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向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 )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 即 基 金 资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
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首 先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分 析 方
法,制定基金资产类别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然后采取“自下而上”的基本面
分析,挖掘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良好、增长潜力大、竞争地位独特的上
市公司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
在对市场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 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
构建在既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科 学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衡 量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
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 股票资产 20%-70%;
债券资产 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 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
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 70%。
73
2、行业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系 统 完 善 的 行 业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的
综合评分模型, 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的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的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
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 了 筛 选 出 具 有 坚 实 的 财 务 基 础 同 时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公 司 , 本 基 金 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
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 , 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
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
性, 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 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那 些 财 务 基 础 稳 固 , 拥 有 长 期 竞
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在急剧变化的
市场环境中及早识别该类公司并及时进行投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下述一种或
几种特征:
1 )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 销 售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高 于 行 业
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
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 )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
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 )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结 构 , 先 进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开 放 的 管 理 模 式 。 在 质 量 控
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 )财 务 状 况 真 实 良 好 : 财 务 报 表 可 信 度 高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 现 金 流
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 )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 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 有较低的 PB、 较高的CP
(注:PB 指市净率、CP 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
74
4、债券投资管理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投 资 策 略 , 对 各 类 债 券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 本 基
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四 ) 投资 程序: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分 为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跟 踪 与 反 馈 、 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 议,为投资决
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合同、投资人需求、市场情
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
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
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 ) ,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
管理;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
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
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 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 《投资策略报告》 , 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
方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 ,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 收
益证券、 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 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讨论。
75
2) 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
司所呈现的财务现 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
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
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
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
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
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
中删除。
3) 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进 一
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讨论(既可以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
讨论,也可以由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单独讨论)后将该公司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
库中。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时 , 原 则 上 须 选 择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 研
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分 析 完 成 后 ,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对
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
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对于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 、 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
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 易 指 令 一 律 以 电 脑 指 令 ( 基 金 交 易 指 令 系 统 ) 形 式 下 达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
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76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 对已发 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
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 ,
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
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
出《投资跟踪报告》 ,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
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
库和核心证券库。
4)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
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经投资总
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 金 事 务 管 理 部 交 易 清 算 员 通 过 交 易 数 据 的 核 对 ,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 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
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 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相关基金经理、
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个 层 面 是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
控制委员会、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全 流 程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一 方 面 负 责 制 定 投 资
管理全程风险控制制度和控制要点,并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执行;另一方面
根据外部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
77
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
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在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中树立起全程风险控
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五 ) 业绩 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65%+ 上证国债指数×35%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 ) 投资 限制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应
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
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
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78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它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 )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八 )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7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607,764.17 68.56
其中:股票 112,607,764.17 68.56
2 固定收益投资 40,854,882.80 24.87
其中:债券 40,854,882.80 24.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13,582.81 5.12
7
其他各项资产 2,370,724.56 1.44
8
合计 164,246,954.3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099,128.86 38.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42,000.00 2.2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112.55 0.02
J 金融业
22,457,800.00 13.87
K 房地产业
23,374,722.76 14.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2,607,764.17 69.5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048 保利地产 800,000 11,320,000.00 6.99
2 000002 万
科A 299,946 9,316,322.76 5.75
3 002572 索菲亚 250,000 9,200,000.00 5.68
4 601166 兴业银行 500,000 8,495,000.00 5.25
5 000725 京东方A 1,300,000 7,527,000.00 4.65
6 601766 中国中车 600,000 7,266,000.00 4.49
7 601318 中国平安 100,000 6,998,000.00 4.32
8 600036 招商银行 240,000 6,964,800.00 4.30
81
9 603816 顾家家居 110,000 6,486,700.00 4.01
10 002293 罗莱生活 399,965 5,919,482.00 3.66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34,191,978.80 21.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662,904.00 4.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662,904.00 4.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854,882.80 25.2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121,510 12,197,173.80 7.53
2 010303 03 国债 ⑶ 125,000 11,981,250.00 7.40
3 019563 17 国债 09 72,300 7,219,155.00 4.46
4 018003 国开 1401 61,150 6,662,904.00 4.12
5 019504 15 国债 04 28,000 2,794,400.00 1.73
6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
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83
1 存出保证金 71,909.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3,121.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3,226.22
5 应收申购款 2,467.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70,724.56
11.4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4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03-8-8 至
2003-12-31
7.75% -5.07% 12.82% 0.32% 0.69% -0.37%
2004-1-1 至
2004-12-31
-4.62% -11.98% 7.36% 0.79% 0.90% -0.11%
2005-1-1 至
2005-12-30
0.31% -5.96% 6.27% 0.79% 0.95% -0.16%
2006-1-1 至
2006-12-31
82.51% 50.10% 32.41% 1.14% 0.95% 0.19%
2007-1-1 至
2007-12-31
80.81% 81.48% -0.67% 1.60% 1.54% 0.06%
2008-1-1 至
2008-12-31
-44.86% -44.38% -0.48% 1.67% 1.98% -0.31%
2009-1-1 至
2009-12-31
51.40% 62.05% -10.65% 1.18% 1.29% -0.11%
2010-1-1 至
2010-12-31
-6.84% -4.65% -2.19% 1.11% 1.02% 0.09%
2011-1-1 至
2011-12-31
-18.58% -15.51% -3.07% 0.98% 0.84% 0.14%
2012-1-1 至
2012-12-31
0.24% 6.54% -6.30% 0.94% 0.83% 0.11%
2013-1-1 至
2013-12-31
18.40% -3.62% 22.02% 1.23% 0.91% 0.32%
2014-1-1 至
2014-12-31
31.71% 33.64% -1.93% 0.96% 0.79% 0.17%
2015-1-1 至
2015-12-31
41.96% 7.61% 34.35% 2.41% 1.62% 0.79%
2016-1-1 至
2016-12-31
-4.95% -5.88% 0.93% 1.35% 0.91% 0.44%
85
2017-1-1 至
2017-12-31
16.53% 14.06% 2.47% 0.63% 0.41% 0.22%
2003-8-8 至
2017-12-31
429.51% 161.68% 267.83% 1.27% 1.13% 0.14%
86
十一、 基金财 产
(一 ) 基金 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 ) 基金 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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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 ) 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与处分
本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 除依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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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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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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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 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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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92
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 收益 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 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 ) 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
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至少一次 ,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与 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 ) 基金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现 金 分 红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现金分红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94
行。
9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运作有关的 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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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 ) 与基 金销售有关 的费用
1、申购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 )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具体费率如下:
①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申购 金额(含申 购费) 申购 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 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②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购 金额(含申 购费) 申购 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 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4 )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要 遵 守 各 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
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
97
有关公告。
(5 )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全部 0.5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
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3、转换费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 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 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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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
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
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进
行公告。
④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9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 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
联 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
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 ,则该投资
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 ×1.250 ×0.5% =
3,12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 ×1.250-500,000 ×1.250 ×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 ×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4 )业务规则:
①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位 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 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在相关网点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 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
100
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单只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与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该 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原 持 有 基 金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基 金 份 额 的,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 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 模
式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三 ) 其他 费用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101
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 基金 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 文 《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 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102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金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3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 信息 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 信息 披露的种类 、披露时间 和披露形式
1、基金 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运作信息披露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1 )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5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上述基金信息披露 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106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 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gtja-allianz.com ,
www.vip-funds.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107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 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
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
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虽然, 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08
(二 )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动 性风险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四 ) 特定 风险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有 的 模 型 对 经 济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时 , 预 测 可 能 与 实 际 情 况 存 在
区别,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五 ) 其他 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在 交 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 突 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经 理 违 反 职 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 险 , 以 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 生的违规风险;
3、 人 才 流 失 风 险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基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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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10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
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112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1) 依照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基
金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113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按照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14
5、基金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 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 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5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
行业监管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16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 理 人收到提 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2、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117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18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119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 一、召开事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只 适 用 于 现 场 方 式 开 会 )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 在 大
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120
E.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121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
票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与公告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 ) 基金 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 、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 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 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人取 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23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124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注册 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333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12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 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
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
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 )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根据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126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财产的保管
1 、 基 金资产保 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 契 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127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 基金成立时 募集资金的 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开设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 。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 投资者申购 资金和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付。
4 、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128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 基金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 、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成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7 、 基金资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 、 与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129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财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130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1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
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 争议 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 托管 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 )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 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132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 )持有人注 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 时地为基金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 )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 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 )红利再投 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登记 的方式为准。
(四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133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 )客户服务 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
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 )网上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
134
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
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 )客户投诉 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电话(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35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事项 媒体 日期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 持中 粮地 产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增加北京 植 信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 分开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并开 通 申购、赎 回 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变更单 笔 申购最
低金额、 追 加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等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8-18
国联安德 盛 稳健证券 投 资基金
半年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泰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8-28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
行业高级 管 理人员变 更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 持中国铝 业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德 盛 稳健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09-21
国联安德 盛 稳健证券 投 资基金
2017 年 3 季报
上交所、 深 交所、中 国 证券报、 上
证报、证 券 时报、证 券 日报、公 司
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开展网上 直 销基金转 换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 持乐视网 股 票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1-18
136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增加弘 业 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 司网站
2017-12-01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 持亨通光 电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2-0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所 持涪陵榨 菜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 调 整流通受 限 股票估
值方法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2-23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公司网站
2017-12-28
国联安基 金 关于旗下 基 金及专
户产品实 施 增值税政 策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参加交 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手机银行 渠 道相关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2-30
137
二十三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8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