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A-人民币(450003)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 对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潜 力 组 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现将 有关修订 内容说 明如下: 
1 、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的要求 ,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等 法律文 件
进 行修订 , 并更新 基金托 管人信息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具体 修
订 详见附 件 《 富兰 克林国 海潜力组 合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修改 前后文 对照表 》 , 托 管协 议 具体 修订详见 附件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潜 力 组 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前
后文 对照 表》 。 
2 、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 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进 行的必要 修改 , 且对 原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可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 海监管 局 备案 。 本次修 订后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效 并在本 公
司 网站发布 ,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合 同中“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 人 民币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
的 条款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 实施。 本基金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 对 持续持 有本基金 A 类-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本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作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交 易
等 相关业 务前, 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风险提 示及相 关业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等 文件。 
4 、 投资 者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 行咨询 、查询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
认 真阅读 基金的相 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的投资 品种进行 投资。 
特 此公告 。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1 、 《富 兰克林 国海 潜力组 合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文 对照表 》 2 、 《富 兰克林 国海 潜力组 合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文 对照表 》4 《 富兰 克林国 海潜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 章节 修改前 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 订立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潜力组 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一 ) 订 立 《 富兰 克林 国海 潜力组 合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本 基金合 同” )的 目的、依 据 和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证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5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 规定。 二、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是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根 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补 充释 义 6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条 第 二款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3、本 基金的 A 类- 人民币 基金份 额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 相关 该类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 率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 金额乘 以所 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 赎回费 率在 招 (七 )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 途 3、本 基金 的 A 类- 人民币 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 相关 该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实 际执行 的赎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三条 7 募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A 类- 人民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时,在 单个 A 类-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一条 (二) 8 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 理 ,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根据 前述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延 期部分 如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份 额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 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份 额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新增内 容如 下: 9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5)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A 类-人 民币 基 金 份 额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者 账户。 除上述 第(5)项 情 形外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条、 第二 十四 条 10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形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当 发生上 述第 (5)项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2、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 :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 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 (5)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 缓支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四条 11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 ;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 叁拾捌 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更 新托 管人法 定 代表 人和 注册资 本 十四、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的 股票 、 债 券以 及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 中, 股 票投 资范 围包 括所 有 在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A 股; 债券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 内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和 可转换 债券 等。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范 围为 :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 -95%, 债券、现金 类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公 开发行 的股 票 、 债 券以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其 中, 股票 投资 范围 包括所 有在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 的A 股 ; 债 券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和可转 换债 券等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范 围为 : 股票资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八 条 12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5%-40% , 其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 ,债券、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中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十四、基金 的投资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七 条 13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4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13) 、 (14 )条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 十七、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15 金估值 ;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披 露 (五) 定期 报告 (五) 定期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其中 H 类- 人民 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H 类- 港 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披 露 口 径以 名义持 有人 计算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16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披 露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8、 本基 金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 项;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 富兰 克林国 海潜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修改 前后 文 对照 表 》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 资本:人民 币贰仟伍佰叁 拾捌 亿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更 新托 管人 法人 代表 和注 册资本 二、 托 (一)依据 (一)依据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17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本协 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富 兰克林国 海 潜力组合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富 兰 克林国 海 潜 力组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入 托管协 议制 订依 据 三、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进行 监督 :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新增内 容如 下: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十 六、 十七 、十 八条 18 其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对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做如下 监督 : (1)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3)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19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4)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本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