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新增长混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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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 新
增 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 对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新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进 行修订 。现将有 关修订 内容说明 如下:
1 、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的要求,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等 法律文 件
进 行修订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具体修 订详见 附件 《 富 兰克林 国
海 新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前 后
文对照表 》 , 托 管 协 议 具 体 修 订 详 见 附 件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新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表》。
2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 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进 行的必要 修改 , 且对 原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可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 海监管 局 备案 。 本次修 订2
后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效 并在本 公
司 网站发 布 ,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合 同中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 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对
持 续持有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少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3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作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交 易
等 相关业 务前, 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风险提 示及相 关业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等 文件。
4 、 投资 者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 行咨询 、查询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
认 真阅读 基金的相 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的投资 品种进行 投资。
特 此公告 。
3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1、《 富 兰克林 国海 新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2、《 富 兰克林 国海 新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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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兰 克林 国 海新 增 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订依 据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入基金合同制
订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 、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释义
2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补充释义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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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
九条第二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三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
九条、二十四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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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四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一条(二)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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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或 票
据) 、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
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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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
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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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6)、(7)、(15)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四条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纳
入基金信息披露的依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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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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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 兰克 林 国海 新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修 改对 照 表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改后 内容 修 订依 据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纳入基金托管协
议制订依据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十
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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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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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2 中第 (2)、
(6)、( 7)、( 15)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