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新价值混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 新
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 对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进 行修订 。现将有 关修订 内容说明 如下:
1 、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的要求,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等 法律文 件
进 行修订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具体修 订详见 附件 《 富 兰克林 国
海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前 后
文对照表 》 , 托 管 协 议 具 体 修 订 详 见 附 件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表》。
2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 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进 行的必要 修改 , 且对 原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可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 海监管 局 备案 。 本次修 订2
后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效 并在本 公
司 网站发 布 ,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合同 中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 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对
持 续持有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少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3 、本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作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交 易
等 相关业 务前, 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风险提 示及相 关业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等 文件。
4 、 投资 者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 行咨询 、查询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
认 真阅读 基金的相 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的投资 品种进行 投资。
特 此公告 。
3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1、《 富 兰克林 国海 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2、《 富 兰克林 国海 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4
富 兰 克林 国 海新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订依 据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1 、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释义
2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释义
第六
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5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
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二十四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6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7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或票据)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0% –95%;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十
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8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除第(2 )、(6 )、(7 )、(15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9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纳入基金信息披露 的
依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0
《 富 兰克 林 国海 新 价值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修 改对 照 表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改后 内容 修 订依 据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 联方交易等,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1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2
开始。除 2 中第(2)、( 6)、( 7)、( 15)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