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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债券(LOF)C(164510)

国富恒利债券(LOF)C: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对 富 兰克林 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本 基金的 名称为 “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分 为恒 利 A 、 恒 利 B 两 级份额 ;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金名称 变更为 “富兰克 林国海 恒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 。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 本基金名 称变更
为 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现 将有关 修订内容 说明如 下: 
1 、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的要求 ,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等 法律文 件
进 行修订 , 并更新 托管人 信息; 本 基金基 金合同具 体修订 详
见 附件 《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 对 照 表 》 , 托 管 协 议 具 体 修 订 详 见 附 件 《 富 兰 克 林 国海 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 
2 、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 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进 行的必要 修改 , 且对 原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可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上 海监管 局备案。 本次修 订
后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效 并在本 公
司 网站发 布,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合 同中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 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对
持 续持有 本基金A/C 类 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少于7 日 的投资 人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作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交 易
等 相关业 务前, 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风险提 示及相 关业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等 文件。 
4 、 投资 者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 行咨询 、查询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
认 真阅读 基金的相 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的投资 品种进行 投资。 
特 此公告 。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1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 对照表 》 2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修 改 对照表 》4 《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5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79、 流动性受限 资产:是指由 于法律 法 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定》补 充释 义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九 条第 二款 6 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6、恒 利 A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6、恒 利 A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超 过 7 日( 含 7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中,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三条 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 利 A 的申购申请 ,此 时,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向 恒 利 A 的转 入申请 可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对恒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向 恒 利 A 的转入 申请 可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九 条、 第二 十四 条 8 发 生 上述 第 (1)、( 2)、( 3)、( 6 ) 、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 恒 利 A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6) 、 (7)、 (9 ) 、 (10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或拒 绝恒 利 A 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 上述 第 (8 )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9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投资者对恒利 A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此时, 恒利 A 向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一、恒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 9、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基金 投资 者对 恒 利 A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此时 , 恒 利 A 向 基金 管理 人管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四条 9 其他基 金的 转出 申请 可按 同样的 方式 处理 : 理的其 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 样的方式处 理: 新增内 容如 下: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金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九 条第 二款 10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金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6、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6、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投资 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超 过 7 日( 含 7 日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中,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三条 11 25%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金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此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的 转 入 申 请 可 按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 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 金的转入申 请可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新增内 容如 下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九 条、 第二 十四 条 12 发 生 上述 第 (1)、( 2)、( 3)、( 5 ) 、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7 ) 项 情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1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金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9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9、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新增内 容如 下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四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金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10、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赎 回 申请处 理方 式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进行 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10、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赎回 申请处 理方 式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一条 (二 ) 14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根据 前述“ (1)接受全额赎回”或“ (2)部分 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延期 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15 第十一部 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册 资本:人民 币贰仟玖佰肆 拾叁亿 捌 仟柒佰 柒拾 玖万 壹仟 贰佰 肆拾壹 元整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法 定 代 表 人及注 册资 本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金 融债 、 地 方政府 债、 短期 融资 券、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回 购和银行定期存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 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短期 融资券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回购 和银 行定 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八 条 16 金资产 的 80% 。 在恒利 A 的开放 日及 该日 的前 四个工 作日 内和 分级 运作 期结束 后, 本基 金所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金资产 的 80% 。 在恒 利 A 的开放 日及 该日 的 前四个 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本基 金所持 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在恒利 A 的开 放日 及 该日前 4 个工 作日 内和 分 级运作 期结 束后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在恒 利 A 的 开放 日 及 该 日 前 4 个 工 作 日 内 和 分 级 运 作 期 结 束 后,本 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十五 、 十 六 、 十七 、 十 八条 17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1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除上述 第 (2)、 (12)、 (16 ) 、 (17 )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第十八部 分、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四条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七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本基 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19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 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八) 临时 报告 (八)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31、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 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 六条 《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修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20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 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贰仟 玖佰 肆 拾 叁 亿捌 仟柒佰 柒拾 玖万 壹仟 贰佰 肆拾壹 元整 更 新 托 管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注册资 本 第二部分、 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与 《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一) 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富 兰克 林 国海 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纳入 托管 协 议制订 依据 第三部分、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21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在恒利 A 的开放 日及 该日 的前 四个工 作日 内和 分级 运作 期结束 后 ,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80%;在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立 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资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恒 利 A 的开放 日及 该日 的 前 四 个工 作 日内 和分 级 运作 期 结束 后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现金 和到 期 日不 超 过一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的 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不 低于 80%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22 恒利A 的开 放日 及该 日前 4 个 工作 日内 和分 级 运作期 结束 后 , 本 基金 所 持有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恒利A 的开 放日 及该 日 前 4 个 工作 日内 和 分 级 运作 期 结束 后, 本 基金 所 持有 现 金和 到 期 日 不超 过 一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5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且 由 本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6 ) 本 基金 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2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或 损失 ; …… 除上述 第 (1)、 (12)、 (16 ) 、 (17) 条 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