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岁恒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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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 对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进行修 订。现将 有关修 订内容说 明如下 :
1 、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的要求 ,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等 法律文 件
进 行修订 , 并更新 基金托 管人信息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具体 修
订 详见附 件 《 富兰 克林国 海岁岁恒 丰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修改前后文对 照 表 》 , 托 管 协 议 具 体 修 订 详
见 附件 《 富兰 克林 国海岁 岁恒丰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 后文 对 照表 》 。
2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 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进 行的必要 修改 , 且对 原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可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 海监管 局 备案。 本次修 订2
后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效 并在本 公
司 网站发 布 ,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合同 中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 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对
持 续持有 本基金A/C 类基 金 份额少于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本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作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交 易
等 相关业 务前, 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风险提 示及相 关业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等 文件。
4 、 投资 者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 行咨询 、查询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
认 真阅读 基金的相 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的投资 品种进行 投资。
特 此公告 。
3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1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恒 丰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
2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恒 丰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修 改前后文 对照表 》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4
富 兰 克林 国 海岁 岁 恒丰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 改 前后 文 对照 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订依 据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规
定》”)纳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53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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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赎回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
额, 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但 在 本基金 开放 期间, 对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三条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 发生 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
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 理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二十四
条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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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定》第二十四条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 ,其余 赎回 申请可 以根 据前述 “ (1 )全额 支付 ”
或 “ (2 ) 延期 支付”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 延期 部分 如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但
延 期办 理的期 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如延期 办理 期
限 超过 开放期 的, 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 理申 购, 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即基金 管理 人仅 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条 (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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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 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 慕冰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 五、十六、
十七、十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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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18)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 述 第 (2)、 (12)、(18) 、 (19 ) 项 外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将《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基金合同
制订依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 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二十
七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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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
富 兰 克林 国 海岁 岁 恒丰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修 改 前后 文 对照 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订依 据
内容 内容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 超良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 长
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
各 类汇 兑业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周 慕冰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更新托管人信息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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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 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以
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
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产业投 资基金
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银 行业 务;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
下简称“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将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纳入 托管协议
制订依据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十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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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再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再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9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十八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2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