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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货币A(000505)

国寿安保基金: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修 订公司 旗下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国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对 旗下 货币 市场 基 金 ( 国寿 安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寿 安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国寿 安保 聚宝 盆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寿安 保 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寿安 保鑫 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国寿 安保 添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有关 条款进 行修 订。 现将 有关 修订内 容说 明如 下 : 
1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管理规 定 ” )
等法律 法规 , 对 上述 七只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中 的释义 、 申 购赎 回、 投资 限制 、 基金 的暂
停估值 和信 息披 露等 条款 进行修 订 ; 上述 七 只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具体 修订 的条目 和内 容
见附录 。 
2 、 本次 上述 七只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订的 内容 和程序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本次 修订 后的 基金合 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生效 并在 本公 司网 站发布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上 述 七只基金 的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上述 七只 基金 的托 管 协议 中 涉
及上述 相关 内容 也进 行相 应修订 。 
4 、上 述七 只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本次 修订的 内容 , 将在 上述 七 只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作相 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 交易 等相 关业务 前 , 应仔 细阅 读各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风 险提 示及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操作 指南 等文 件。 投资者 可访 问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或 拨打 全国 免长途 费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4009-258-258 ) 咨询
相关情 况。 
风险提 示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其将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 敬 请投 资人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 法律 文件 ,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的投 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 告 。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录 一 、国 寿安 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增加: “48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 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 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 应将 每一份 E 类 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 份额) 的 1%以上的 赎回申请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 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应将每 一份 E 类基 金份额折 算 为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1%以上的 赎回 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 化的情形除 外。”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累 计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 况暂停本基 金的申购 。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8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场内 、场外 申购限 额。 9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 单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 11、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11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10 项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基金托管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 人注册 资本 修 改为 :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投资 限制 ”中, 增 加 :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组合限 制 ”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2)、(9 ) 、 (10) 、 (15) 、 (18 ) 项外,由于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9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 重 大 事项 时 ; 30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单 的 ; ” 二 、国 寿安 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6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2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 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 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2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应将每 一份 E 类基 金份额折 算 为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1%以上的 赎回 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 化的情形除 外。”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生下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为保护持 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人将 暂停本 基金的 申购 。 5 、 本基金 每日累 计申购 或净 申购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限。 6 、 单一账 户每日 累计申 购或 净申购达 到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额 度上限。 7 、单笔 申购达 到基金 管理 人所设定 的额度 上限。 8 、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 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9 、 因交 易所假 期休市 等原 因, 继续 接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 10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11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 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过 50%,或 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形 。 13 、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 登 记 结 算 机构 、 证 券 交 易所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8 、9 、11 、13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第 12 项 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比 例确 认等 方 式 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 分 申 购 申请 。 ” “ 十一、 拒绝或 暂停赎 回 的 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基金托管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杨明生”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投资限制”中,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 增 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 (2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比例 限制” 中 , 增加 : “13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50%时 ,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20% 时,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 易日 内 到期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 该商业银行 最 近 一 个季 度 末净 资 产的 10% ; 17 )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 金 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其 中 单 一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 工 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 构 作 为 原始 权 益人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品 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 …… 除上述 2)、 9 ) 、10)、 15 ) 、18 )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 波 动、证券 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额的 比例等 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4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4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26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27、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 三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5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 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 . . . . .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购。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等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8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中 ,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9 ) 、 (10)、 (15)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五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额的 比例等 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29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30、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 四 、国 寿安 保 聚 宝盆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5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 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 本基金 出现当 日净收 益 小于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情况暂停 本基金 的申购 ;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等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8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中 ,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9 ) 、 (10)、 (15)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五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额的 比例等 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30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31、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 五 、国 寿安 保 增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5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 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购;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等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8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中 ,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9 ) 、 (10)、 (15)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五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30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31、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 六 、国 寿安 保 鑫 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5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 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 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购;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等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8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基金托管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杨明生”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中 ,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9 ) 、 (10)、 (15)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五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30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31、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 七 、国 寿安 保添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增加: “4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特殊情 形或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增加: “5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 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加 :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 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 删除: “1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5 、 当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调整 为: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购; 6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等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8 、 当影子 定价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时;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当 发 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 请 。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原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修订为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 ”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超 出的部分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基 金 管理人对 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 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法定 代表人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中 ,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 “2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中 ,增加 : “ (13) 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4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1 ) 、 (2)、 (9 ) 、 (10)、 (15) 、 (18) 项外, 由 于证券市 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的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五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修 订为 :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原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 , 修订为: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的情形; ” 增加: “29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30、 本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