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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货币A(000505)

国寿安保基金: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修 订公司 旗下 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 的公 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国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对 旗下 九只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寿 安保 尊 享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 保 尊 益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寿 安保 尊盈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寿 安保 尊利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寿 安保 安康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寿 安保 安 享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保 尊裕 优化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寿 安保 安 瑞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寿 安 保安 吉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有 关条 款进 行修 订。 现将有 关修 订内
容说明 如下 : 
1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管理规 定 ” )
等法律 法规 , 对 上述 九只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的释 义、 申购 赎回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限制 、 基 金的 暂停 估值 和信息 披露 等条 款进 行修 订 ; 上述 九 只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具体 修订 的条 目和 内容 见附录 。 
2 、 上述 九 只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中增 加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条款 , 即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本次 上述 九只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的内容 和程 序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次修 订 后的基 金合 同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生 效并 在本 公司网 站发 布。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上述 九只基金 的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上述 九 只 基金 的托 管 协议 中 涉
及上述 相关 内容 也进 行相 应修订 。 
5 、本次 在 上述 九只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订的 内容 , 将 在上述 九
只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作 相应调 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 交易 等相 关业务 前 , 应仔 细阅 读各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风 险提 示及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操作 指南 等文 件。 投资者 可访 问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或 拨打 全国 免长途 费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4009-258-258 ) 咨询
相关情 况。 
风险提 示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其将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 敬 请投 资人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 法律 文件 ,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的投 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 告 。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一 、国寿 安保 尊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具
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调整为 :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 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 
6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7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调整 为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超出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法定代表 人 :王军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3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除 上 述(3 ) 、( 12 ) 、 (16 ) 、 (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 
 
 
二 、国 寿安保 尊益 信用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具
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 
6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7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调整 为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 回 申请 超 过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份额2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 进 行延 期 办理 。 如 延 期 办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赎 回 业务 。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3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16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3)、( 12 ) 、 (16 ) 、 (17)项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 
 
三 、国寿 安保 尊盈 一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 
修订为: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增加: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 金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直至 满足 《 基金合同 》 或 相关公 告对于 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 
修订为: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直至满足 《基 金合同 》 或 相 关公告对 于开
放期的时 间要求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中,增加 : 
(3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超过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总份 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 进行延 期办 理。 如延 期办
理期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延长 的开放 期 内不办理 申购 ,
亦不接受 新的赎 回申请 , 即 基金管理 人仅为 原开放 期内 因提交赎 回申
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以上 而被延期 办理赎 回的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赎回 业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法定代表 人 :王军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二、 投资范 围 ” 中增 加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投资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3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但 在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修订为: 
(3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但 在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17 )开放期内,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9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除 上 述 第 (2 ) 、 (3 ) 、 (12 ) 、 (17 ) 、 (18) 项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产估值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之“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之“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本基金应 在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发生涉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四、 国寿 安保 尊利 增强 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4、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第 5 点 增加: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 大 , 使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第 2 点 修订为 : 
“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之“2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中,修订 为 : 
“ (3 ) 当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超 出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对于 基金管理 人接
受的该持 有人的 有效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前 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对 该部分 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延 期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围 ” 中增 加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2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 
(17)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18)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19)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 上述 (2)、( 12 ) 、 (17)、( 18) 项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基 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之“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发生涉 及本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五 、国寿 安保 安康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具
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 
6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7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8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调整 为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超出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 , 调整为 :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 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9 ) 、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 
 
六 、国寿 安保 安 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具
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 
6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7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8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调整 为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超出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胡升荣 
注册资本 :848220.7924 万元 人 民 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 , 调整为 :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 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9 ) 、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 
 
七 、国寿 安保 尊裕 优化 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4、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4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规 定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 额 上 限 , 具
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规定 本 基金的总 规模限 额、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第 5 点 增加: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响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 大 , 使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第 2 点 修订为 : 
“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回 对 价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之“2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中,修订 为 : 
“ (3 ) 当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超 出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对于 基金管理 人接
受的该持 有人的 有效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前 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对 该部分 有 效赎回申 请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延 期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围 ” 中增 加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2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17)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18)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19)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除 上述 (2)、( 12 ) 、 (17)、( 18) 项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基 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之“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发生涉 及本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八 、国寿 安保 安 瑞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 上限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 
7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8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调整 为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超出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 , 调整为 : 
“ (2 ) 本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 申 购 款等 ; 
…….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 ) 、 (15 )项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 
 
九 、 国寿 安保 安 吉 纯债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相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调整为 :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3 、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 
8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部或部分 被 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 增加 : 
“5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增加 : 
“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估 值日 基金总份 额 4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有
权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 对 其 余赎回申 请进行 延期办 理。 如延期办 理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中 增 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 , 调整为 : 
“ (2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开
放期内 , 在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19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2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2 ) 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2 ) 、 (12)、 (19 ) 、 (20)项 外 ,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