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泰富基金:关于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的有 关规 定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各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国 开泰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对 下述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分别 进行了 修改 ,
具体修 改内 容见 附件 。 下 述基金 托管 协议 涉及 的上 述内容 已做 同步 修订 。 此 次修改 系因 相应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进行 的修改 , 已 履行 了规 定的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此 次修 改内 容 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 。
此 次修 改的 基金 名单 如下:
序号
基金名 称
1
国开 泰富 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3
国 开泰 富开 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4
国开 泰富 开航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重 要提 示:
1 、本 次基 金管 理人 系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所修 改
内容可 能对 基金 投资 运作 及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产 生一 定影 响, 包括且 不限于 :
增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 部分 投资限 制规 定 ; 对 部分 基金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7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收取不 低 于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在规定 的特 定情 形下 可能 会对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数 量进 行限 制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理 等,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无法 全部 及时 处理, 从而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资 金安 排及 投资 计划 。 敬请 投资 者关
注以上 变化 和影 响, 并仔 细阅读 本公 告及 相关 法律 文件, 审慎 进行 投资 决策 。
2、 本公 司 将 在公 告发 布日, 将各 基金 修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于 本 公司网 站,
并 将在 各基 金届 时的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相 应更 新此 次修改 内容 。
3 、本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 权归本 公司 所有 。投 资人 欲了解 更多 详细 情况 ,可 拨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363103 进 行咨 询。
4 、本 公司 承诺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公 司管 理的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等 法律 文件 ,并 注意 投资风 险。
特 此公 告。
附 件: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表
国开 泰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 一八 年三 月 二 十九 日
附件
国 开泰 富岁 月鎏 金定 期开 放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前后 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措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增加: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20% 的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对 其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 “全
额 赎 回 ” 或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日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若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则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全部确认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 黎维彬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投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但应开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每 个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 。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投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每 个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于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于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6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述 第 (2)、( 12 ) 、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国 开泰 富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前后 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规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则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方式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 1.00 元。
2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六、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方式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 1.00 元。
2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本 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措施。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20% 的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对 其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日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崔智生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增加: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当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的 10% ;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0% ;
(1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 10)、( 13 )
外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 (10 ) 、 (13)、
(20)、( 21 ) 外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六)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负 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 出 现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的情形;
日 出 现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的情形;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国 开泰 富开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 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大不利影响时。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措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申购与赎回
增加: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20% 的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对 其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日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 崔智生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称 “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办
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办
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25
号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二、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2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 (12) 、 (21)、
(22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国 开泰 富 开 航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基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措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增加: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20% 的赎
回 申 请 , 可 以 对 其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日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 郑文杰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北 房 镇 幸
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9 ) 、 (15)、
(16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例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