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004456)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三月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 保存 ---------------------------------------------------------------------------- 3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6 十五、 禁止 行为 -------------------------------------------------------------------------------------------------- 39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任 -------------------------------------------------------------------------------------------------- 4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44 二十、 其他 事项 -------------------------------------------------------------------------------------------------- 4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兴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兴银 消 费新 趋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鉴于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兴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拟担 任兴银 消 费新 趋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兴银 消 费新趋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 为明确 兴银 消费 新趋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 兴银 消 费新趋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中 定义 的 术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 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 招商银 行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文奇 成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 〕128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14.2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1037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 算、 汇兑 业务; 人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存 款 、 汇 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 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结 算 ;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 外 汇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贷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 代 理收 付款 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外 币兑 换 ; 结 汇、 售汇 ; 信 用卡 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 《兴银 消费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 资 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托 管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等 )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0% -95% , 体现 消费 新趋势 的 相关产 业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 –95% ,体 现消 费新趋 势的 相关 产业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6.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2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3.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4.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项、 第 6 项、 第14 项、 第24 项以 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 整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 利率管 理 、 支 付结 算等 的 各项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依据 本协 议第 三 条第 ( 二) 款对 投 资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 后监督 。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期票据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 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 两个 工作 日 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登 公司 ” ) 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募 集专 户/ 基 金认购 专户 ,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结 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销户 、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2.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该生 效时间 不 得早于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 点。 如早 于 , 则 以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授权 文 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 点 为 生效时 间。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包 括赎 回、 分红 付 款指令 、回 购到 期付 款指 令、与 投资 有关 的付 款指 令、实 物 债券出 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或盖 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的 授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 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及时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为基 金 托管人 预留 出合 理的 指令 执行时 间 , 并 电话 确认 。 如果银 行间 簿记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系统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或 终止 ,基 金管 理人 要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一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投资 划款指 令并 确认 , 如 需在 划 款当日 下 达投资 划款 指令 , 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留 有至 少2 个 小时的 复核 和审 批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工作 日 的15:00 以 后发 送的要 求当 日支 付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保证 当天能够 执行 。 有效划 款指 令是 指指 令要 素 ( 包括 付款 人 、 付 款账 号 、 收 款人 、 收款 账号 、 金额 (大 、 小写 ) 、 款项事 由 、 支 付时 间) 准 确无误 、 预留 印鉴 相符 、 相关的 指令 附件 齐全 且头 寸充足 的划 款指 令。 因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原 因造成 的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 间,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令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预留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如 有 疑问必 须及 时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传 真件 与原 件内 容不 符的,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的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 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投资 指令 、 赎回 、 分红 资 金等的 划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 行, 但应 立即 以书 面或 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 因,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 交易指 令无 效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 令发 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并 立即以 录音 电话 或以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指令 执行 , 应在 发现 后 及时采 取措 施予以 弥补 ; 若 对 基金 财产 或投资 人造 成直接 损 失 , 由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损 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立 即将 新的 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 新 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 权文 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 达之 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果 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 提前 通过 录 音电话 或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 预留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 是否与 预留 的授权 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形式检 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选择 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 租 用其 交易 单 元作为 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 易单 元保 证 金由 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上述情 况及 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 基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带来的 变化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 规则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为本 基金提 供期 货交 易服 务的 期货经 纪公 司, 并与 其签 订 期货经 纪 合同 。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 定执行 ,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 可 参照 有关 证 券买卖 、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 择的规 则执 行 。 基 金管 理 人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负责 办理委 托资 产的 期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共 同遵 守中 登公 司制 定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规定 ,该等 规 则和规 定自 动成 为本 款规 定的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前 , 应充 分知 晓与 理 解中登 公司 针对 各类交 易品 种制 定结 算业 务规则 和规 定, 并遵 守基 金 托管人 为履 行特 别结 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与规 定。 2.基 金托 管人 代理 基金 财 产与中 登公 司完 成证 券交 易及非 交易 涉及 的证 券资 金结算 业 务, 并承 担由 基金 托管 人 原因造 成的 正常 结算 、 交 收业务 无法 完成 的责 任 ; 若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正常 完成 结算 业务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由 此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按 时向中 登公 司支 付证 券清 算款的 责任 以 及由此 给基 金托 管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3.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证券资 金交 收违 约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在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后 , 在中 登公 司规 定 的时点 前报 告该 公司 , 申 报基金 管理 人交 易的证 券及/或 资金 暂不 交 付。违 约交 收的 证券 或资 金、利 息及 违约 罚金 等在 规定的 时间 内 得以补 足的 , 中登 公司 向 基金托 管人 交付 相应 的证 券或资 金 。 否 则, 该公 司 将处分 相应 的证 券或资 金用 以弥 补交 收违 约及违 约罚 金等 ,不 足部 分该公 司依 法继 续追 偿。 4.基 金托 管人 遵照 中登 公 司 上海 深圳 备付 金、 保证 金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 ,确 定和调 整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 理人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限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应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中登 公司 的 最低备 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 日末余 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登公 司备 付金 、 保 证金 管理 办 法规定 核定 的限 额。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登 公司 规定 向基金 管理 人支 付利 息。 5.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登 公司上 海预 交收 制度 的规 定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登 公司开 立 的备付 金账 户实 行预 交收 。 根 据中 登公 司的 结算 制 度, 为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场 内交易 的正 常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场 内交易 发生 当 日15 :30 前 在托管 专户 备足 当日 交易 的支付 头寸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当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大宗 交易 系统进 行买 入大 宗交 易时 ,最晚 于当 日 15 :30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因基 金托 管人 所有直 接托 管的 产品 均统 一使用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登 公司 开立 的备 付金账 户清 算场 内资 金,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根 据中 登公 司的结 算制 度 和当日 场内 资金 的净 收付 情况适 时调 整基 金 管 理人 存放中 登公 司的 备付 金头 寸。 6.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结算 保证 金账户 内 的最低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按月 调整 按季 结息 , 因 此,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 金财产 可能 有尚 存放于 结算 公司 的最 低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以及 结 算公司 尚未 支付 的利 息 。 对上述 款项 , 基 金托管 人将 于结 算公 司支 付该等 款项 时扣 除相 应银 行汇划 费用 后划 付至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账户 。 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 , 中登公 司根 据结 算规 则 , 调增基 金财 产的 最低 备付 金以及 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划 付调 增款 项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交收 职 责。 7. 基金 财产 参与 T +0 交 易所非 担保 交收 品种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 有 足额头 寸用 于上述 交易 , 并必 须于T+0 日 14 时 之前 出具 有效 划 款指令 , 并确 保指 令要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收 金额 、 成交 编号 ) 与实际 交收 信息 一致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划入 中登公 司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包 括赔 偿 引起托 管人 其他 托管 产品 交收失 败的 损 失以及 赔偿 因占 用托 管人 在中登 公司 最低 备付 金带 来的利 息损 失。 (三)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 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或 不及 时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及 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 电 话确认 。 如果 银行 间中 债 综合业 务平 台或 上海 清算 所客户 终端 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终止 ,基 金管 理人 要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有效 指 令(包 括原 指令 被撤 销、 变更后 再次 发送 的新 指令 )的截 止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时间为 当天 的15:00 。 如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账 , 则交 易结 算指 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 并进 行电 话 确认 。 指 令 、 成 交单 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 操作时 间 , 致 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 债券 未能及 时交 割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下达 指令 时 , 应 确保 基金 财产托 管专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基 金管 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 消的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5. 银行间 交易 结算 方式 采 用券款 对付 的 , 托 管专 户与 该产品 在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的 DVP 资金 账 户之 间的 资金 调拨 , 除了登 记结 算机 构系 统自 动将 DVP 资 金账 户资 金退 回至托 管专 户 的之外 , 应当 由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资金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执行 。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未及 时出 具指 令导 致该 产品在 托管 专户 的头 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金 账户 头寸 不足导 致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四) 股指 期货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本基金 相关 期货 投资 的具 体操作 按照 《期 货投 资操 作备忘 录》 的约 定执 行。 (五)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责任 方承担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开立 网点 无需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银 企对 账。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每月 月末 核对 实物 证券 账目。 (六)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15:00 前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登 记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立 的 数 据传 输系 统发 送有关 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 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 , 双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 5.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 时进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8.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如 系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 拨时 ,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 资 金 指令的 格式 、 内 容、发 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与 投资 指令 相同 。 (七) 申赎 净额 结算 申赎净 额结 算基 金申 购 、 赎回等 款项 采用 轧差 交收 的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账 户与 “注 册 登记清 算账 户” 间, 申购 款实 行 T+2 日 交收 ,赎 回 款实 行 T+2 日 交收 ,转 换 款实 行 T+3 交收 。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 注册登 记清 算账 户 ” 间 的 资金清 算遵 循 “净 额清 算 、 净 额交 收” 的 原则 ,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 日应收 资金 ( 包括 申购 资 金及基 金转 换转 入款 ) 与 托管账 户应 付额 (含赎 回资 金 、 赎 回费 、 基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 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在 当 日15:00 前 从 “ 注册登 记清 算账 户 ” 划 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务 处理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9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30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在当 日12:00 前 划往 “ 注 册登记 清算 账户 ” , 基 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账 务处 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 对 于因 基 金管理 人的 原 因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划付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于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八) 基金 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九)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 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8)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9) 银行 存款 和备 付金 余 额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0%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公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错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3.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4.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 不 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 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的 划付 。 2.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在 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的 现金 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 划 付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 除 按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 临 时报 告、 澄清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的 信息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 等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 核的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定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律 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 基 金托 管人 将 通过指 定报 刊或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 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 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三) 证券/期货 交 易费 用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息 披 露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费 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 裁 费 和诉 讼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 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 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政 上 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其他从 业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证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损失 进行 赔偿 ;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 损失 进 行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 权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追 偿 。 但是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使 投资 权 造 成的 损失。 (四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 求赔偿 。 守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 本 协 议所 指 “ 损失 ”,限 于直 接财 产损 失。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 而产生 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当事 人 应恪守 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 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 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为 《 兴银 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一八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