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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A(150169)

添富恒生: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恒 生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四月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2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和净值 计 算 规则 ....................................................................... 14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20 第七部 分 添富 恒生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与交易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 内转托 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3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7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8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83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规则 ................................................................................... 84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94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0 第二十 四部 分 违约 责任 ..................................................................................................... 103 第二十 五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104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104 第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事项 ..................................................................................................... 105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105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 富恒生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汇添 富恒生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汇添富 恒生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汇添富恒 生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汇 添富恒 生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在本基金 分级运 作期内 ,指《汇 添富恒 生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及《汇添富恒生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添 富恒生份 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本基金 分级运 作终止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指 《汇添富恒 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 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8、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1、 基金账户: 指投资 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2、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 共同 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施 的《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汇 添富恒生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45、 添富恒生份额: 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 以及分级运作终 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46、恒生 A 份额:指 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47、恒生 B 份额:指 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 金份额 48、恒生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恒生 A 份额而 言,指 1.00 元 49、子份额:恒生 A 份额或恒生 B 份额 50、两级子份额:指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 51、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 T 日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富恒生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 到的 T 日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估算价值 52、恒生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恒生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00% ” 。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恒生 A 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恒生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3、恒生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恒生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54、标的指数:恒生指数。 55、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6、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场所 5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日/ 天:指公历日 65、月:指公历月 66、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8、 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 和恒生 B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分级 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添富恒生份额的行为 69、 自动分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添富恒生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恒生 A 份额和 1 份恒生 B 份额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添富恒 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恒生 A 份额与 1 份恒生 B 份额的行 为 72、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恒生 A 份额与 1 份恒生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2 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添 富恒 生 份额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75、 元:指人民币元 7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两级子份额净资产:指恒生 A 份额 与恒 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乘以各自的份额数之和 8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8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00%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 2013 年 11 月,以香港股票市场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 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 恒生指数于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布, 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 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恒生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恒生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四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和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 “ 添富恒 生份额 ”) 、 汇添富恒 生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 稳 健收益 类 份额(简 称 “恒生A份额 ”)与 汇添富恒 生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 积 极收益 类 份额(简 称 “恒生B份额”) 。 其中, 恒生A、 恒生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 基金发 售结束 后,全 部基金 份额将确认为添富恒生份额; 2、投资 者场内 认购的 全部添富 恒生份 额将按1:1的 比例自 动分离 成 预期收 益与预期 风险不 同的两 个份额类 别,即 稳健收 益类的恒 生A份 额和积 极收益类的 恒生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3、投资 者在场 内申购 的添富恒 生份额 可上市 交易,也 可 按1 :1的比例 申请 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分别上市交易 。


4、投资 者在场 外认购 和申购的 添富恒 生份额 不进行分 拆,其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 可 上市交易或 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按1: 1的比例分拆为 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 5、基金 发售结 束后, 添富恒生 份额 可 接受申 购和赎回 ,场内 添富恒 生份额 可上市交易 ;恒生A 份额、恒生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办理添 富恒生 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7、 定期折算机制: 除了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所在会计年度外, 恒生A份额的份 额参考净值 超过1.000 元部分折算成添富恒生份额。 8、不定 期折算 机制: 除以上定 期份额 折算外 ,本基金 还将在 以下两 种情况 进行份额 折算, 即: (1 )当添富 恒生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到1.500 元; (2 )当 恒生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等于或小于0.250 元。 三、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将全 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恒生A份额 和恒生B 份额分别 进行净 值计算 ,恒生A 份额为 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 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 两 级子份 额 净资 产优先确 保恒生A份额 的本金及恒 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恒生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 优先确 保恒生A份额的 本金及 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后, 将剩余 净资产计为 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恒生A份额和恒生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恒生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3.0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恒生A 份额和恒生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恒生A份额的本金及 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 恒生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按 依 据 恒 生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每 日 收 益 率 和截至计算日恒生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添富恒生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恒生A份额和1份恒生B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 算,则 恒生A份 额在净 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上一次定期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若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 定期份 额折算 ,则恒生A份额 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基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 保证恒生A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约 定应得 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 度内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下, 恒生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的计算步骤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 分别计 算并公 告T日添 富恒生 份额、 恒生A份 额和恒 生B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参考净值 :


1、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添富 恒生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 为分级 基金,T日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总数为恒 生A份 额、恒 生B份额 和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 ? t A 1 N NAV R ?? 恒 生 BA 2 NAV NAV NAV ? ?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恒 生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 添 富 恒 生 为T日 每份 添富恒 生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A NAV 恒 生 为T日恒 生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恒 生B 为T日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 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A 份额和恒 生B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参 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特别的, 在基金 运作的 折算基准 日,添 富恒生 份额和恒 生B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T 日的恒生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与添富恒生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 净值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添富恒生初始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 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对 基 金募集 规模进行限制 , 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 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添富恒生 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2%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恒生 A 份额和恒 生 B 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经场内认购的添富恒生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 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添富恒 生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 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 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在基金管 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 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的比例分 离为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 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 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 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恒生 A 份额与 恒生 B 份额 自上市之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 六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分 添 富恒生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存续期间, 添富恒生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 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添富恒生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 下一开放日。当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休市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添富恒生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添富恒生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添 富 恒 生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回 添富恒 生份额 时,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添富恒生 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6、 若将来条件许可, 本 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 赎回,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 分,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添富恒生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添富恒生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添富恒生 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 添富恒 生 份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添富恒生 份额规模上限或添 富恒生 份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添富恒生 份额的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添富恒生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添富恒生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 间 或 频 率 并 提 前 公 告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添富 恒生 份额 的 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添 富恒生份 额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其中, 通过场 外方式进 行申购 的,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 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添富 恒生份 额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添富恒 生份额 的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6、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添富恒生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 投资的 主 要市 场正常或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1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7 、 9、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市场正常 或 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7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添富恒生份额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 ( 包 括 添 富恒 生份 额 、 恒 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的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开放 日内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 下同) 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 按上述 (1)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 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应规 则进行 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基金管理 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多币种的申购、赎回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可以开 通多币种 (包括但不限 于美元、 港币) 的申购 、 赎回业务, 不同币种 的申购、 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多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 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与 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上市交易,或分拆为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后,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场内 的添富恒生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的添富恒生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方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恒生 A 份额和 恒生 B 份额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添富恒 生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三个月内,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添富恒生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后,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添 富恒生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以及场 内 申购的添富恒生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添富 恒生份 额可以申 请场内 赎回或 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添富 恒生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 有添富恒生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添富恒 生份额、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上市交 易或添富恒生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 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添富恒 生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添富 恒生份 额跨系 统转登记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恒生 A 份额与一份恒生 B 份额的行为 。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恒生 A 份额与一份恒 生 B 份额申 请转换成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添 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偶数。


3、 申请合并为添富恒生份额的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添富 恒生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添富恒 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 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6、 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 记机构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当在已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自本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之日起, 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其 他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 ∶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十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文 设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5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 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5 ) 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 (1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7)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8)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1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3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关 于核准 中国农 业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 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 外托管 人依据 基金财产 投资地 法律法 规、监管 要求、 证券交 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 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4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6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 ) 办理基金 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同一类别范围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添富恒生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运作;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添 富恒生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的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 频率;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10 )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开通多币 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的申购、赎回业务; (11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有效 的 添富 恒生 份额 、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 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添富恒生 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 在其对应级别内享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 生 B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添富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 履行资金清 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 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 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 基金 (包括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 交易所 交易基金等) 、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远期合约、 互换、 期货、 期权 、 权证等) 、 符 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其中, 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非 现金资产 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用 组合复 制策略及 适当的 替代性 策略以更 好的跟 踪标的 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 市场流 动性不 足、因法 律法规 原因个 别成份股 被限制 投资等 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 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 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 其 他成份股、 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方式 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 汇兑、 资金划转的操作问题, 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 证券交收要求。 现金头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 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产品 (如期货、 掉期等) 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未来, 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 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 (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2)负责决定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3)审核评估基金经理每季提交的投资运作季报。 (2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 正常市 场情况 下,日常 指数跟 踪过程 中的组合 构建、 调整决 策以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 ; 2)必要时进行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分析; 3)每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4)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关于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部分。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 执行 (组合构建与监控 调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核对与监督、 组合监控与调整、 投资风险管理八 个环节。 (1 )研究支持 指数投资管理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内外部的信息和研究 成果, 开展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研究、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对基金的跟踪误差及时进行归因分析 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管理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定期事项是指: 每季初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 基金 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 )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指数投资管理小组的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 的指数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 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风 险监控 :风险 控制人员 根据实 时风险 监控系统 ,在交 易期间 对指数 基金的各类风险源进行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将根据 风险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应急操作方案。 (6 )投资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 评估将确 认组合 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期、 对跟踪 误差和业 绩偏离 的来源 进行分析,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1) 不定期的, 基金经理 对基金出现的较大的跟踪偏离进行及时分解和分 析; 2)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 末,基 金经理 根据评估 报告分 析当月 的投资操 作和跟 踪指数 的偏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情况, 主要对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 现金控制情况、 成份股更新期的投资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 作为今后投资运作 的参考依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7 )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营运部基金会计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 现有违反 《证券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公司相 关管 理制度的交 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督察长、稽 核 监 察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有 权调阅任何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8 )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 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 系统。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对投资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以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管 理: 1)公司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定期不 定期对 公司投 资管理制 度、投 资决策 程序的 合法性、 合规性、 有效性 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 如发现问题,应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2)风险 管理委 员会和 金融工程 部通过 审议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季报, 以及对 日常投资的跟踪监控,从而控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4 )本 基金持 有与 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若基金超过上述 (3)- (8)项 投资比例限制 ,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4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对于因上述 13、14 项 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下 要求: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 进 行估值,并且基金可 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 基金 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 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六、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 2012 年 12 月,以香港 股票市场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 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 恒生指数于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布, 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 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恒生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恒生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恒生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 指数收益率× 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 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在分级运作期内,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 安排,稳健收益类的恒生 A 份额将表现出低 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积极收益类的恒生 B 份额则 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 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 通过证 券金融 公司办理 转融通 业务, 以提高投 资效率 及 进行 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 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办法》 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 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所有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具体可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 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5、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 金未 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 6、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外汇汇率 (1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港 币、日 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 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 )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 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 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会计 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两级子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特别的, 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 添富恒生份额和 恒生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 在统一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后, 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指数编制 机构 及 登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 其他为基金的利益 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2、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及 预扣提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有关 的任何 利息及 费用) (简 称 “ 税收”); 13、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4、 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 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 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 用下限, 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 下限。 指数使用 费每日 计提, 按季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未终止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 添富恒 生份额、 恒生A 份额 、 恒生B 份额 )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如果 恒生A 份额 与恒生B 份额 终 止运 作 ,本 基 金将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场外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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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2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规 则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存续期内的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的第一个会计 年度不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富 恒生 份额、恒生 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恒生 A 份额和恒 生 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上述“七、基金份额的分类和 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恒生 A 份 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添富恒生份额将按 1 份恒生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恒生 A 份额和恒 生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 持 1: 1 的比例。 折算前的恒生 A 份额持有人,以恒生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分, 获得新增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 不改变恒生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恒生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折算前的 添富 恒生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每 2 份添 富恒 生份额 ,按 1 份恒生 A 份额的份额 分配,获得新增添富恒生份额。持有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 增 场 内 添 富 恒 生 份 额 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恒生 A 份额和添富恒生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 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恒 生 A 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恒生 A 份额 AA NUM NUM ? 后 前 恒 生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 1 NAV NUM N - AV 1.000 NUM 2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恒 生A 添 富 恒 生 后 添 富 恒 生 前 添 富 恒 生 恒生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NAV 1.000 A NAV ?? ? 前 前 ) 恒 生 恒 生A 后 添 富 恒 生 其中:


A NUM 前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后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 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 前添富恒生份额 的份额净值


NAV 后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 的份额净值


NAV 恒 生A 前 :定期份额折算 前恒生 A 份额 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2 )恒生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恒生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添富恒生份额


? ? 1 NAV NUM NAV NUM 2 NA -1.00 V 0 NUM ?? ? ?? 前 前 前 前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恒 生A 添 富 恒 生 后 添 富 恒 生 前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后 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NUM NAV 1.000 2 NAV ? ?? 前 添 富 恒 生 恒 生A 前 后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 生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前添富恒生 份额的 份额数 + 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即: NUM NAV 1.000 2 NAV + NUM NUM ? ?? 后 前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前 添 富 恒 生 恒 生A 后 添 富 恒 生 前 其中:


NAV 后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净值


NAV 恒 生A 前 :定期份额折算 前恒生 A 份额 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添 富 恒 生 :定期份额折算 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 1 月份的第 1 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 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 元; 当恒生 B 份额的 的份额参考 净值 达到或 低于 0.250 元时。 1、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和添富恒生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恒生 A 份 额、 恒生 B 份额和添富 恒生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添富恒生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恒生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 恒生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NUM NUM AA ? 后 前 恒 生 恒 生 恒生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NAV 1.000 AA 1.000 ? ?? 前 前 ) 恒 生 恒 生 其中:


A NUM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A NUM 后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2)恒生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恒生 B 份额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恒生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恒生 B 份额 与新增 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NUM BA ? 后 后 恒 生 恒 生 恒生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NAV 1.000 BB 1.000 ?? 前 前 ) 恒 生 恒 生 其中:


NUM B 后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B 份 额的份额数


NUM A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 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


3)添富恒生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添富恒生份额, 场内添富 恒生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NAV NUM NUM 1.000 ? ? 前 前 后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其中:


NUM 后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NAV 前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净值


NUM 前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恒生 B 份额的 单位净值达到或 低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恒生 B 份额的 份额参 考净值达到或低于 0.25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 净值 达到或低于 0.250 元的 当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 添富恒生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恒生 B 份额的 单位 净值达到或低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和 添富恒生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恒 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 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 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特别的, 若实际折算时, 恒生 B 份额的净值跌至负值,恒生 B 份额份额数归零,跌破 0 元 以下的损失由 恒生 A 份额承担,恒生 A 份额全部折算为添富恒生份额,添富恒生份额净值调 整为 1 元。


当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时,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添富恒生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1)恒生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在恒生 B 份额的参考净值非负的情况下, 份额折算后恒生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 与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特别的,当恒生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小于 0 时,恒生 B 份 额归零。 NUM MAX NAV 0 BB NUM B 1.000 ? ? 前 前 ( , ) 后 恒 生 恒 生 恒 生 其中: NUM B 后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B 份 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 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


可见,当恒生 B 份额的 净值小于或等于 0 时,折算后恒生 B 份额数 为 0。 2)恒生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在恒生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 份额折算前后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 1 配比, 特别 的当恒生 B 份额的净值 小于或等于 0 时,恒生 A 份额全部折算为添富恒生份额 ; ② 在恒生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 之和相等 。特别的当恒生 B 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 0 时,折算前恒 生 A 份额与 恒生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的和与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③ 在恒生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恒生 A 份额与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特别的当恒生 B 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 0 时,份额折算前恒 生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 持有 全部 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NUM NUM AB ? 后 后 恒 生 恒 生 恒生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NUM NAV NUM 1.000 A A A NUM 1.000 ? ? ? ? 前 前 后 场 内 恒 生 恒 生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 NAV 0 B ? 前 恒 生 ) NUM NAV NUM NAV A A B B NUM 1.000 ? ? ? ? 前 前 前 前 场 内 恒 生 恒 生 恒 生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 NAV 0 B ? 前 恒 生 ) 其中: NUM A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B 份 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场 内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 恒 生 :份额折算 后恒生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 B 前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恒生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 3)添富恒生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NUM NAV NUM 1.000 ? ? 前 前 后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其中:


NUM 后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添 富 恒 生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 运作。 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将全部 转 换 为 添富 恒 生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本 基金 转 为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 , 投 资 者 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 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将全部转 换成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按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恒生 A 份额(或恒生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生 A 份额 (或恒生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生 A 份额 (或 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恒生 A 份额(或恒 生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添富恒生份额 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生 A 份额(或恒 生 B 份额)的份 额数×恒生 A 份额(或恒生 B 份额)的转换比 率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全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的公告 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添富恒生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添富恒生 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在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上市交易或 开始 办理 添富恒生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和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添 富恒生 份额 、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添富恒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添富恒生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添富恒生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添富恒生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添富恒生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添富恒生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 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终止运作; 31. 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终止运作后恒 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份额 转换;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 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34、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3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两级子份额净值计算原则计算并确定恒生 A 份额和 恒生 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恒生 A 份 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第 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同一类别范围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添富恒生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 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5 ) 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 (1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7)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8)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1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3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 外托管 人依据 基金财产 投资地 法律法 规、监管 要求、 证券交 易所规则、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 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4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6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恒生 A 份额与恒生 B 份额的运作;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添 富恒生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的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频率;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10 )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开通多币 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的申购、赎回业务;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添富恒生份额 、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有效 的 添富 恒生 份额 、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 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六 )表决 添富恒生 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 在其对应级别内享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 恒 生 B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未终止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 添富恒 生份额、 恒生A 份额 、 恒生B 份额 )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如果 恒生A 份额 与恒生B 份额 终 止运 作 ,本 基 金将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场外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场内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 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 其他为基金的利益 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2、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及 预扣提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有关 的任何 利息及 费用) (简 称 “ 税收”); 13、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4、 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 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 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 用下限, 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下限。 指数使用 费每日 计提, 按季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 基金 (包括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 交 易所交易基金等) 、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远期合约、 互换、 期货、 期 权、 权证等) 、 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其中, 基 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 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8 )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若基金超过上述 (3)- (8)项 投资比例限制 ,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4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对于因上述 13、14 项 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下 要求: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 进 行估值,并且基金可 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7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 基金 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 (4 )参 与逆 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 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 总市值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9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具体可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价格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 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5、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 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 6、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外汇汇率 (1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港 币、日 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 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 )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 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 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 时, 以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0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全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添富恒生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添富恒生 份额、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在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额上市交易或 开始 办理 添富恒生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 A 份额、恒 生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和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富恒生 份额 、 恒生 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 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两级子份额净值计算原则计算并确定恒生 A 份额和 恒生 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恒生 A 份 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