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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A(150169)

添富恒生: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恒 生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2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二、基金费用 ..................................................................................................... 31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3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 ................. 35 十六、禁止行为 ..................................................................................................... 36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八、违约责任 ..................................................................................................... 3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经 营 范围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 法 》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 为更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债 券 、 基 金 ( 包 括 股 票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等 )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 期 货 、 期 权 、 权 证 等 ) 、 符 合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非 现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的 股 票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 资产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非 现金 资产的80%。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 金持 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 款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其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本 基 金持 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 署双 边 监管 合作 谅 解备 忘录 国 家或 地区 以 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使转 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本基 金持 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但 持 有 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任何 一只 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 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3)-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 本基 金投 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 资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期 权费 、 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 计年 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 内 向中国 证 监会 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 所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有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 应当 采取 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 调整 以 确保 担保 物 市值 不低 于 已借 出证 券 市值 的102%。 3 ) 借方 应当 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基 金 支付 已借 出 证券 产生 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 本基 金有 权 在任 何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 贷交 易并 在 正常 市场 惯 例的 合理 期 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 ) 所有 参与 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 具有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与 正回 购 交易 ,应 当 采取 市值 计 价制 度对 卖 出收 益进 行 调整 以确 保 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方 应当 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 售出 证券 产 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和分红。 4 ) 参与 逆回 购 交易 ,应 当 对购 入证 券 采取 市值 计 价制 度进 行 调整 以确 保 已购 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 证券 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中发 生的 任 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 管理。 3 、 根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 对投 资禁 止 行为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为 对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其 回 购交 易及 监 督所 需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信 用 等 级 符 合 《 通 知 》 要 求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托 管 人 只 对 进 行 金 融 衍 生 品 、 证 券 借 贷 、 回 购 交 易 之 交 易 对 手 作 出 监 督 。 监 督 范 围 并 不 包 括 一 般 证 券 买 卖 之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金 融 衍 生 品 、 证 券 借 贷 、 回 购 交 易 时 ,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交 易 对 手 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 基金 如投 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 对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中实 际 可以 监控 事 项约 定的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A 份额、 恒生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添富恒生 份额 、 恒生A 份额、 恒生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 金托管人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和托管职 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按照 规 定对 基金 日 常投 资行 为 和资 金汇 出 入情 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 、 安全 保护 基 金财 产, 准 时将 公司 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 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 办 理清 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 确保 基金 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认购 、 申购 、赎 回 等日 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以 受托 人 名义 或其 指 定的 代理 人 名义 或所投资市场的法规和市场惯例所规定的方法 登记资产; 9 、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 向 中 国证 监会 和 外管 局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资 情 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 托管人可授权境外 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按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履 行下 列 托管 职责 :1、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 办理 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年;4、中国 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 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 可将 基金 财 产安 全保 管 和办 理与 基 金财 产过 户 有关 的手 续 等职 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 托管 人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按照 有关 市 场的 适用 法 律、 法规 和 市场 惯例 , 支付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 除非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书 面同 意, 基 金托 管人 自 身, 并应 确 保境 外托 管 人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财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等 , 但 根 据 有 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 完 成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并 指 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的生 效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设 本 基金 的托 管 账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 本基 金托 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资金 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合 账户 所 在国 或地 区 监管 理机 构 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所 投 资市 场的 交 易所 或登 记 结算 机构 或 境外 基金 托 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各 自 委 托 代 理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户 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除非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诈 或 故意 不当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 因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投资 市场 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资 市场 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 律法 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于计 划 运作 后第 一 次发 送指 令 之前 ,向 基 金托 管人 以 传真 方 式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称 “ 授 权 通 知 ” ) , 告 知 托 管 人 用 以 确 认 指 令 形 式 真 实 性 的 依 据 。 该 书 面 通 知 中 应 含 有 管 理 人 预 留 印 鉴 样 本 , 并 明 示 该 预 留 印 鉴 为 托 管 人 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2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的 授 权通 知应 加 盖公 章。 基 金管 理人 以 传真 方 式 发 送 授 权 通 知 后 要 及 时 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 以 保 证 托 管 人 及 时 查 收 。 授 权 通 知 在 托 管 人 收 到 文 件 传 真 件 及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时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 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授权 通 知及 其更 改 负有 保密 义 务, 其内 容 不得 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收款人开户银行、 金额、 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1) 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 由管理人指定专人用加密传真或事先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 指 令 发 出 后 ,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方 式 向 托 管 人 确认。 (2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指定 专 人发 送指 令 ,并 预先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人 名 单和 联 系 方 式 。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并 预 先 通 知 管 理 人 接 收 人 名 单 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确认 (1 )基 金托 管 人在 接收 指 令时 ,应 对 指令 的要 素 是否 齐全 、 指令 上的 印 鉴是 否 与 授 权 文 件 上 的 预 留 印 鉴 一 致 进 行 审 慎 的 形 式 审 查 ,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的 真 实 性 不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承 担 责 任 。 如 发 现 问 题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联 系 管 理 人 要 求 其 修 改 指 令 或 采 取 进 一步措施。 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最终电话确认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更 改 授 权 文 件 上 的 预 留 印 鉴 , 并 且 按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使用原预留印鉴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传真 提供 相 关交 易凭 证 或单 据、 合 同或 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 4、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 )基 金管 理 人下 达的 指 令必 须要 素 齐全 ,词 语 准确 ,基 金 管理 人下 达 的指 令 要 素 不 全 或 语 意 模 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立 即 电 话 联 系 并 将 指 令 退 还 给 基 金 管 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2 )基 金托 管 人因 故意 或 过失 错误 执 行指 令或 未 及时 执行 指 令, 致使 本 计划 资 产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除 此 之 外 ,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对计划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管 理 人在 发送 指 令时 ,应 为 基金 托管 人 执行 指令 留 出执 行指 令 时所 必 需 的 时 间 。 境 内 人 民 币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需 至 少 在 所 要 求 的 到 账 时 间 前 两 个 工 作 小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发 送 并 电 话 确 认 ; 境 内 外 之 间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即 涉 及 到 境 内 的 托 管 账 户 与 境 外 的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结 售汇指令,需要于 T 日上午 10:30 之前,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以约定的方式进 行 发 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指 令 以 后 应 及 时 向 托 管 人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 指令传输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执 行 时 间 , 或 管 理 人 传 真 指 令 后 未 及 时 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的,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下达 指 令时 ,应 确 保资 产银 行 账户 有足 够 的资 金 余 额 。 对 超 头 寸 的 交 易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 查 明 原 因 。 如 管 理 人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撤 销 指 令 的 说 明 , 同 时 加 盖 管 理 人 业 务 印 章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未 执 行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该 指 令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 如 管 理 人 确 认 该 指 令 不 予 取 消 的 , 以 资 金 备 足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的 时 间 视 为 指 令 收 到 时 间 。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对 托 管 资 产 造 成 损 失的责任。 (四)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提 供 书 面 的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 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传 真 或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同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托 管 人 确 认 。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在 托 管 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传 真 件 和 管 理 人 的 电 话 确 认 时 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 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 中的结算交收。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 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所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市 场 操 作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 超 卖 等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 有 义 务 , 在 账 户 现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垫 付 完 成 交 易 所 需 现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及 相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应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直 接 从 基 金 财 产 的 现 金 账 户 中 扣 除 其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及 相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 若 相 应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金 额 不 足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补 足 所 需 现 金 缺 额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托 管 账 户 中 与 已 垫 付 现 金 和 相 关 合 理 费 用 额 度 相 当的基金财产按照本款第 2、3 项约定享有抵销或留置权。 2、抵销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认可, 经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用 本 协 议 项 下 基 金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负 的 任 何 付 款 义 务 抵 销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对 基 金 所 负 的 任 何 付 款 义 务 , 而 不 论 各 项 义 务 的 付 款 地 和 币 种( 为此目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留置 基金托管人对因本协议 而导致的 基金财产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所 有 债务 在 未 得 到 按 时 清 偿 的 情 况 下 , 拥 有 留 置 权 。 留 置 权 的 效 力 应 持 续 至 在 本 协 议 项下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 4、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保证账实相符。 (二)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其 自 身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 于每 个 开 放 日的 下两 个 工作 日15:00 前将申购、 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 递 的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准 确 、 完 整 性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 如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 相关 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 、 对于 基金 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 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全额划出、 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 部分另行规定。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2 日 15:00 前,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根据 T 日添富 恒生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基 金 的 份 额 , 并 将 清 算 确 认 的 有 效 数 据 和 资 金 数 据 汇 总 传 输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进 行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要 求登 记 机构 开立 并 管理 专门 用 于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 款项 清算的 “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 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 额 清 算 、 净 额 交 收 ” 的 原 则 , 即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资 金 与 托 管 账 户 应 付 额 的 差 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3 、 当存 在托 管 账户 净应 收 额时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 收额 在 当日 15:00 前从 “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5:00 前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 。 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当日基金境内托管账户资金变动表。 (四)基金现金分红的资金清算 1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分红 方 案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双 方核 定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披露。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分 红进 行账 务 处理 并核 对 后,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 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定 价 。 在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本 着 诚 意 原 则 , 依 赖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 人 、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定 价 信 息 , 但 在 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 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参考净值:


1、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恒生A份额、 恒生B份额和 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 ? t A 1 N NAV R ?? 恒 生 BA 2 NAV NAV NAV ? ? 恒 生 添 富 恒 生 恒 生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 添 富 恒 生 为 T 日 每 份 添 富 恒 生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A NAV 恒 生 为T 日 恒 生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NAV 恒 生B 为T 日 恒 生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为 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的计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特别的, 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 添富恒生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T 日的恒生A 份额和恒生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与 添富恒生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复核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基 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约定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外 公 布 。 基 金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4 、 当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 、 当基 金财 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存 在 偏差 并且 偏 差在 合理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 费 也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计 提 。 若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投 资 者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8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 任何 基 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导 致 该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9 、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及其他中 介机 构 发送 的数据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但 是 , 对 于 其 中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税 务 顾 问 ( 称 为 “ 责 任 人 ” ) 业 务 操 作 不 当 、 疏 忽 或 者 故 意 违 约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税 收 负 担 ( 含 罚 金 等 ) 与 估 值 有 所 差 异 的 , 该 等 差 异 应 由 责 任 人 负 责 赔 偿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月度报表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机 构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月 度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章 , 在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备案。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如果恒生 A 份额与恒 生 B 份额未终止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 添富恒生 份额、 恒生 A 份额、恒生 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如果 恒生 A 份额 与恒生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届 时 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场 外投 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只 能 为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 红 利 发 放 日 将 分 红 资 金 划 出 。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 除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双 方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任 何 机 构 、 组 织 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除 为合 法 履行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 规定 的 义 务 所 必 要 之 外 , 不 得 为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 利 用 其 所 知 悉 的 基 金 的 保 密 信 息 , 并 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职 员 范 围 之 内 。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为遵 守 和服 从法 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 此 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 括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 的定 期报 告 、临 时 报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 基金 年度 报 告中 的财 务 会计 报告 必 须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4 、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的 公 告, 必须 在 指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必 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将 基金 合 同、 首 次 募 集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并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查 询 和 复 制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文 本 存 放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 对于 因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基金 信 息的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 露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失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 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指 数 使 用 费 。 指 数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首 次 挂 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 下 限 , 则 基 金 于 年 末 最 后 一 日 补 提 指 数 使 用 费 至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规 定 的 费 用 下 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进行公告。 (四)其他费用 证 券 交易 费用 、 基金 上市 初 费及 年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 披露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发生的费用、 外汇兑换交易相关费用、 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 其 他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等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关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基 金 费 用 ( 包 括 基 金 费 用 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与 各 自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等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变 更后 的 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 四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各 自职 责完 整 保存 原始 凭 证、 记账 凭 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 方 不 得 在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公 开 披 露 前 , 先 行 向 双 方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之 外 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境 外托管代理人的选 任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给 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 善保 管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资 料, 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给 予 积 极 配 合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以 谨慎 、 尽责 的原 则 根据 《试 行 办法 》第 十 九条 的规 定 选择 境外托管机构担任境外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境外托管人,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托管事宜。 3、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款第 1 项选择了境外托管人,即可被确认为充分履行了 选 择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的 义 务 ,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 产 等 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 管人 ,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 内及 时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2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根 据更 换 境外 托管 人 通知 办理 相 应的 业务 交 接手 续 , 在 办 理 相 应 的 业 务 交 接 手 续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遵 循 诚 实 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 外托 管 人配 合和 原 境外 托管 人 办理 业务 交 接手 续。


4、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禁止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试行办法》 、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 (四) 除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试 行办 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 止 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当事人违约, 给 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 赔 偿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造 成的 直 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 三 )当 事人 违 约, 另一 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内 有 义务 及时 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 违约行为虽已发 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 在基金托管人没 有过失、 故意或欺诈行 为的情况下, 因履行本 协议而 被 索 赔 、 诉 讼 、 处 罚 等 而 产 生 的 的 损 失 、 费 用 等( 统 称 “ 损 失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并使基金托管人免受任何损害。 (六) 为明确责任, 在 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 下达 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 明的 权 限范 围内 下 达的 指令 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即 使 该 人 员 下 达 指 令 并 没 有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授 权 ( 例 如 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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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 、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 和印 鉴 与预 留签 字 样本 和预 留 印鉴 进行 表 面真 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下 的 基金 财产 ( 包括 实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 基金 管理 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 取的 管 理费 数额 计 算错 误的 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务的相应责任;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 管人 应 收取 的托 管 费数 额计 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原 因 导致 本基 金 不能 依据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机构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时 清 算 的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受 损 害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若 由 于 双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时 清 算 的 , 双 方 应 按 照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合 理 分 担 责 任。 (七)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 一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向中 国 证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金 份 额时 提交 的 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章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双方 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