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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159942)

中创100:关于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润元大 中创1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 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 条 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我 公司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需对于《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的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作出 。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 , 同时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 息, 并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基金合同具体 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 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托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
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 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华润 元大 中创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6 
第二部分释义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法
律依据 
10 
第二部分释义 
 68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40 条, 补充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定 义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2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2.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条的 规定 补
充 
2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可能 同时 暂停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对 价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10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9 、24 条补 充
应当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但 相
关暂停 申购 公告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执行 )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11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之一 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第 4 项除 外)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分 被拒 绝 的,被
拒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但 相关暂 停申 购公 告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执 行) 。 
2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 价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价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 价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 价 :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的 规定 补
充 应当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 请 的 情形 26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鲤 鱼 门 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路 强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邹新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更新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29 
第九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更新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16 、17 条修 改 同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除上述第(7 ) 、 (18)、( 19 )项外,因 证 券 市
场波动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修 改 
59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69-70 
第 二十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八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 26 条及第 27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1 
第 二十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九)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九)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26 条补 充临 时
报告的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