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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100B(150136)

国富100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对 富兰 克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型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等法律 文件进 行修
订。现将 有关修 订内容 说明如 下: 
1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的要求 , 对本 基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等法 律文
件进行修 订,并更 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本 基金基 金合同 具体
修订详见 附件 《 富 兰克林 国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托 管 协议 具 体 修订
详见附件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 
2 、 本次 基 金 合同 修 订的 内 容 和程 序 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次基 金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进行的 必要 修改,且对原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海监 管局备案 。本次 修订
后的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自 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 效并在 本公
司网站发布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合同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的条 款将于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 施 。 本基 金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本次修 订后 的基金 合同自 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 效并
在本公司 网站发 布。 
3 、 本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修订 的 内容 , 将 在本 基金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作相 应调 整。 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交易
等相关业 务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 、风险 提示及 相关业 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 等文件 。 
4 、 投资 者 可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ftsfund.com ) ; 
或 拨 打本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 进行咨询、查 询 。 
 
风险提示: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不代表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敬请投 资人
认真阅读 基金的 相关法 律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的投资 品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国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1 、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 2 、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4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纳 入 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5 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释义 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 第二款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 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超过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7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7 日(含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中, 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内容如下: (3 )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二) 8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接受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内容如下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 9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5 )项情形的除外)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5)、 (7 )项情形的除 外) 。当发生上述第(5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10 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新增内容如下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11 十一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注 册资本 十 六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须符合中国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须符合中国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八条 12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 、 现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 、 现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十 六 、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13 的投资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五 、十六、 十七、十八 条 14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15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 述第 ④、 ? 、 ? 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 八 、基金 财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二十 二 、基 金的信息披 (六) 定期报告 (六) 定期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6 露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基金 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 二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内容如下: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 条 17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叁 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托管人法定代 表人及注册 资本 二、 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 富兰克 将《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纳 入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18 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三、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 (2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 -95%,其 中投 资 于股 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 (2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90% - 95%,其 中 投资 于 股票 的 资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19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8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 本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9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2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2)、( 9)、( 11 )条 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21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