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100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对 富兰 克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型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等法律 文件进 行修
订。现将 有关修 订内容 说明如 下:
1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的要求 , 对本 基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等法 律文
件进行修 订,并更 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本 基金基 金合同 具体
修订详见 附件 《 富 兰克林 国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托 管 协议 具 体 修订
详见附件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
2 、 本次 基 金 合同 修 订的 内 容 和程 序 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次基 金合同 修订的 内容系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进行的 必要 修改,且对原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已 报中国 证监会 上海监 管局备案 。本次 修订
后的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自 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 效并在 本公
司网站发布 ,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合同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的条 款将于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实 施 。 本基 金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本次修 订后 的基金 合同自 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生 效并
在本公司 网站发 布。
3 、 本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修订 的 内容 , 将 在本 基金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作相 应调 整。 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交易
等相关业 务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 、风险 提示及 相关业 务规 则和操 作指南 等文件 。
4 、 投资 者 可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ftsfund.com ) ;
或 拨 打本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700-4518 、
95105680 、021-38789555 ) 进行咨询、查 询 。
风险提示: 本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不代表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敬请投 资人
认真阅读 基金的 相关法 律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的投资 品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国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1 、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
2 、 《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修 改前后 文 对照 表 》4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纳 入 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5
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释义 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 第二款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 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超过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7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7 日(含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中, 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内容如下:
(3 )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二) 8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接受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内容如下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
9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5 )项情形的除外)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5)、 (7 )项情形的除
外) 。当发生上述第(5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10
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新增内容如下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11
十一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注
册资本
十 六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须符合中国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须符合中国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八条
12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 、 现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 、 现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十 六 、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13
的投资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五 、十六、 十七、十八 条 14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15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 述第 ④、 ? 、 ? 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 八 、基金
财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二十 二 、基
金的信息披
(六) 定期报告
(六) 定期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6
露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基金 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 二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内容如下: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 条
17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订依据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叁 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托管人法定代 表人及注册
资本
二、 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 富兰克
将《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纳 入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18
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三、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
(2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
-95%,其 中投 资 于股 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
(2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90% -
95%,其 中 投资 于 股票 的 资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19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8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 本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9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2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2)、( 9)、( 11 )条 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21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